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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5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徐 春 钟贵江

浏览次数

1215 次

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
  提要 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为世界各国经贸交往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从事洗钱活动敞开了方便之门。随着我国反洗钱在法律上得到完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本文从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建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特征,最后在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组成模块上做出探索。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当前,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贸日益频繁,与此同时也为犯罪分子从事的洗钱活动敞开了方便之门。洗钱犯罪为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进行,在经济获得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从事的洗钱活动,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社会经济稳定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证我国金融系统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政府对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通过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法两令”。《反洗钱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实践的深化,这也为我们理论探索提供了指导性作用。反洗钱在《反洗钱法》中定义为“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分析
  (一)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必要性
  1、我国反洗钱金融防范和会计举证从客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缺少反洗钱的经验和方法、技术条件和业务素质偏低、识别和应变能力不强,导致金融监管局限性还很大,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与此同时,国内还有相当数量的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制,甚至还存在不严格执行有关的金融外汇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情况,从而导致金融监管对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首选通道,并且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所以跨国银行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造成监管空白地带,给洗钱者造成可乘之机;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便利条件;银行有能力识别客户和保存交易记录、披露可疑交易。一旦发生洗钱案件,金融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当执法机关需要会计数据举证支持的时候,金融机构往往不能提供详细的会计数据,这就为我国反洗钱会计提出了新的任务,就是反洗钱会计举证工作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金融机构自身性质从主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金融系统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完善,对反洗钱工作的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金融机构自身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有追求潜在洗钱利益的动机。在市场机制主导的竞争社会中,金融机构作为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它们需要从社会中大量汲取资金作为竞争资本,需要以自身利益的获得作为经营活动的指向标。这种个体利益导向常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与反洗钱目标不一致。洗钱活动固然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但具体涉及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并不需付出多大代价,甚至还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便难以产生抵制洗钱活动的自我约束。因此,无论是出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约束还是外界的监督,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特征
  1、预防性与应对性兼容。反洗钱会计应对机制一般由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组成,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作为会计信息平台的子系统,预防性是其重要特性,古人也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一个积极应对的阶段,力争将洗钱活动消灭在酝酿之中。在预防阶段,金融机构、海关及其他机构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大额可疑资金的提取、划转及可疑资金运转等情报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反洗钱机构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可疑情况进行识别。在这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情报线索。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从广义上讲,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不仅包括预防阶段,还包括在反洗钱过程中的应对和举证,以及在事后的补救。也就是说,在预防阶段,反洗钱会计的突出特性就是预防性,它扮演的是“警报”的角色,而在事中应对和事后补救阶段,它要扮演一种“救火者”和“医疗者”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将此三阶段贯穿于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这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而不能仅局限于狭义上的“警报”作用。
  2、公共性与专业性兼容。所谓公共性就是反洗钱会计不能仅限于某一行业、某一特定方式发挥其作用,而要全面地观察整个经济的纵向、横向环境,只要涉及到反洗钱要素的都是反洗钱会计应当关注的内容。所谓专业性,是指反洗钱会计在关注反洗钱工作时,应充分利用会计专业的优势对反洗钱进行专项研究和预防。从技术角度来说,一个高水平的反洗钱会计专业人才可以为金融机构在应对反洗钱工作中节省大量的成本。这二者是密切相关的,从微观到宏观、从全局到个体都要将此二者好好的结合起来。
  3、系统性与独立环节能动性兼容。系统性是指在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中,每一个参与者都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客户和政府是这个应对系统的“三驾马车”,系统性就是要求上述三个主要参与者把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运作当作一个完整工程一样运作,任何一方都要顾全大局。但在应对活动中,各方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金融机构、客户和政府可以看作三个独立的环节。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执法力量进入调查,反洗钱机构对可疑资金的动向严密监控,对提取、划转、运送可疑资金的关系人进行追查。其中,同样离不开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数据、历史纪录等证据。最后是对被发现的洗钱事实进行处置的阶段。司法机关对洗钱案件进行处理,由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追缴洗钱资金。在这个环节,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分子洗钱的证据,将成为司法机关立案、审判的重要依据,残留在金融系统中的洗钱资金的追缴也需要金融机构的全面配合。系统性和独立环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组成模块
  笔者认为,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既然有金融机构、客户和政府这“三驾马车”组成,那么,系统的组成模块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三者的协同能力和自身应对能力,同时也要贯穿反洗钱应对的预警、应对和事后补救各个环节。经过分析,本人认为,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应由以下模块组成。
  (一)针对洗钱因素的收集、分析和会计监控模块。这一模块主要是建立全方位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在现有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外汇管理制度,建立资本项目下涉及外汇资金收付的统计报告制度。针对我国个人外汇资产快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监测。在继续加大东南沿海地区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中西部地区的跨境资金流动予以密切关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外汇监控的薄弱环节将非法所得汇出国外。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扩大反洗钱信息交流的数量和频率,建立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机制。根据货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特点,整合现有各项外汇业务统计指标,从监测和预警角度,研究建立反洗钱的外汇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二)反洗钱会计的电子化应对模块。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大力推动反洗钱会计应对电子化进程,通过电子化的方式采集数据,并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反洗钱交易报告数据,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首先,在硬件设施建设上应加大投入,及时做好电子信息采集工具的更新换代工作;其次,应开发智能识别系统,对各个金融机构每天上报的几十亿条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自动识别和采集,以减少大量繁杂的人工数据工作。
  反洗钱会计信息记录制度要全面落实完整、规范、真实的电子数据采集方案。采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对大额资金交易、可量化的可疑资金交易从银行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中直接提取;对于标准不可量化的信息采集,仍由金融机构一线柜台人员识别和提供初始报告,并由其内部反洗钱机构进行初步分析,核查后上报。今后无论反洗钱的交易报告制度中报告数据的范围、报告的内容、形式发生什么变化,这种采取上述电子化的数据采集方式不应改变。反洗钱记录不报告制度是反洗钱的关键,信息采集的完整、规范和真实更是反洗钱的基础性前提。只有通过电子化的手段才能奠定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乃至整个反洗钱的坚实基础。
  (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会计内部控制模块。首先,要建立内部控制程序和业务手册。为将反洗钱会计的内部控制具体化、细则化,金融机构都要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客户对象、所在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操作性的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内部指引。其次,内部控制报告中要具有识别、举报可疑交易的功能。金融机构识别报告可分为识别报告方式和非识别报告方式。识别报告方式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经验,判断交易是否属于洗钱活动,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非识别报告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对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必须报告,而不过问这些交易是否有可疑之处,属于一种硬性的规定。在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中,我们要设立一个标准,达到这一标准,金融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向反洗钱机构进行报告。再次,反洗钱会计应对机构要尽快制定出全面的内部控制规范。要确立专门稽核部门与一般业务部门监督并存、职工相互之间监督并存、反洗钱会计应对机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存的“三并存”监督模式。在此基础上,反洗钱会计应对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环节:首先,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反洗钱会计应对机构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该部门要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其次,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反洗钱会计应对机构都要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再次,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反洗钱会计应对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的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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