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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5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张丽英

浏览次数

1660 次

新《企业财务通则》探析
  《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对我国财务制度体系的基本规范。新《企业财务通则》既继承了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效成分,又进行了内容的更新和观念创新,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改革创新。
  一、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简要回顾
  1978年以来,我国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以及企业自主经营、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财务制度。在此基础上,从1993年开始,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和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形成了我国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当时形成的行业财务制度,归并了原先按照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的互不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从而改变了企业财务制度散乱状况。1993年实施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制定的,虽然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色彩,但在许多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管理的框框,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它仍然带着“财务决定税收,财务决定会计”的烙印,其主要内容仍然是对企业交易、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经过10多年之后,其历史局限性已经充分显露出来。如今,国家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微观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少数仍然基本按照计划经济体制实施财政管理的军工、农业等企业以外,对多数企业而言,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已经落后于改革的步伐,面临许多问题,迫切要要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二、新《企业财务通则》在内容上的变化
  新《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的宗旨不再定位于企业经济核算,而是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企业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新《通则》提出了财务风险、财务战略、运营资产等新的理念,体现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1、还原了财务管理的本质。新《通则》不再直接规定具体财务事项,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而是侧重于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中伴生的财务活动,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价和监督,以实现管理观念的转换。企业财务制度围绕企业的财务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2、建立了权责分明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新《通则》立足于政府公共管理目标,着眼于国家监管者、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相关能动关系,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企业建立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
  3、建立了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各个财务环节,是各种风险因素在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它是从企业财务活动的全过程来界定的。控制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新《通则》中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了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新《通则》在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有关条款中多处强调了财务风险控制这种管理理念。新《通则》还首次提出了财务预警机制,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避免危机的发生,以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新《通则》对财务信息制度的建立、财务信息的管理、财务信息的披露、经济运行监控制度以及财务评价体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新《通则》实现了财务信息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与突破,包括指导、检测、预警、审计、评价评估、信息公开等多种管理手段;新《通则》强调了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并依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通则》依法提出了财务信息内部公开的范围、对象和内容,体现了科学、民主的理财思想;新《通则》创新、丰富了财务评价的内容,将财务评价内容概括为偿债能力、营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五个方面,首次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有效性评估制度的要求。
  4、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新《通则》明确要求企业承担为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提取或承担相关经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列入相关成本或者当期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是,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资源、就业、环境等问题。企业在致力于发展生产力、资源有效配置的同时,不能单纯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应注意社会责任感,承担对职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
  5、构建了企业财务监督体系。新《通则》第九章“财务监督”是全新的内容,从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和主管财政机关三个层次构建企业监督体系;明确了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确定了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与途径,从而强化了有关财务规定的执行效力,为规范管理企业财务提供了必要手段。企业财务监督体系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6、体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新《通则》与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密切结合,体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
  ①投资者出资形式上。新《通则》在保留1993年《企业财务通则》关于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基础上,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形式,体现了投资者出资形式的多样性,这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另外,结合新《公司法》,新《通则》增加了对投资者出资或增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规定企业承担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的义务。
  ②职工激励制度方面。新《通则》明确了“职工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企业对职工激励,包括即期奖励和远期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新《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应当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来解决。与新《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新《通则》对股份回购用于奖励职工的财务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③职工福利制度方面。新《通则》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相一致。同时,与新《公司法》相衔接,取消了利润分配中提取公益金的制度。
  ④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利润核算。但在我国,这样处理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应当分期计入损益或直接计入取得当期的损益。
  新《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而是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基本一致。
  新《通则》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经济形式变化的需要,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新《通则》立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它一方面对企业的成本控制和收益分配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并承担起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利用财务预算、财务预警等管理工具,监测企业经济运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在实现自身目标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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