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35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李 超

浏览次数

1373 次

完善我国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日益激烈。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侵犯了合法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了网络经济的良好竞争环境,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立法时我国刚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经济现象不可能全部显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多是采取列举式,不能涵盖网络经济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为了打击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保护和鼓励合法正当的竞争、稳定网络竞争秩序,完善我国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势在必行。
  一、尽快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无法涵盖新的竞争形式。我们除了需要对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外,同时还需要针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增加一些具体条款。
  (一)针对域名纠纷问题。可以增加关于禁止“持有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域名”的规定;增加关于禁止“注册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或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的规定;增加关于禁止“使用与已注册域名相似的域名,并足以导致混淆”的规定;增加关于禁止“将他人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并足以造成混淆”的规定。
  (二)针对非法链接他人网站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可以在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规定,“禁止未经被链接网站许可,链接他人网站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三)针对一些民事主体非法将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页面图标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可以增加关于禁止“在页面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或他人商品的装潢,或他人的网页图案,并足以造成混淆”的规定。
  二、增强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司法保护
  (一)建立专门执法机构,强化行政执法手段。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并不是单一的,作为主要执法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能也不是专门反不正当竞争的。这种执法体制不能适应日益增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强化行政执法。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独立委员会,负责具体事情的裁判处理。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争议要比司法程序更加简洁、迅速。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以事前监督引导为主,事后查处为辅。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要不断完善鼓励投诉等有效措施,将行政执法向网络环节逐步延伸,加强对网络经济中的虚假宣传、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特别是网络假冒、网络中的商业诽谤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发挥对外宣传作用。
  (二)以民事审判为主,慎重使用刑事审判。在打击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法律纠纷时,要注意在司法审判时以民事审判为主,刑事审判慎重使用。我国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涉及数量和标的金额较小,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刑事审判权,而应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救济手段为主。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虽然是一个经济法问题,但它包含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却是一切民商活动的基础。它损失的最终都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它追求的一般是经济利益的补偿。因此,网络经济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目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同时,及时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做好诉前财产保全、诉前停止侵权的执行。对于一些恶意的、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加重民事责任”或“惩罚性民事责任”,明确加重或惩罚赔偿的同谋,以保护合法权益。
  (三)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在执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压力也往往来自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没有成立独立的执法机关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部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遇到来自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压力时,应及时将案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备案,并以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的名义共同办案;必要时可以采取上级督办、交叉办案、联合办案等方式进行。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应该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不作为的惩处条款,使那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提高全社会反不正当竞争意识
  (一)加强公民素质教育,培养公平竞争观念。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不但使社会迸发出无穷的能量,也会在增长的财富驱使下,产生淡漠法律和道德的倾向,会有人为追逐非法高额利润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一方面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惩恶扬善;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正面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使不正当竞争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会树立公平的竞争观念。
  (二)培养公民权利自我保护意识。在培养普通公民反不正当竞争意识的同时,还要积极倡导权利人提高对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利人对自己自由竞争权利的关注程度,决定着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进展。如果没有竞争者的积极参与,只靠国家机关的力量,只靠市场自发的对竞争行为的调节,反不正当竞争只能是纸上谈兵。在整个反不正当竞争的处理过程中,权利人对证据的搜集、侵权人的指控、惩罚尺度的确定,以至处罚的最终执行,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市场中权利人的教育,使其增强反不正当竞争的意识,树立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正当纠纷的信心,都对我国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国际间反不正当竞争合作
  近年来,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国际上的共同关注,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解决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一些国家为此出台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犹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甚至世界上第一部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其他各州也相继出台了电子商务立法,名称多样,内容详细;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亚洲各国近年来对电子商务也极为重视。要打击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稳定的网络经济秩序,我们就要充分了解国际反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和趋势,与世界接轨,适应国际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建立完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并使之在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立法中多多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对域名注册领域的市场化管理,对域名假冒问题等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上,欧美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许多值得学习的立法经验,可以加以利用。在立法上应争取国际合作,国内的立法应尽量与国际接轨。同时,已有的国际条约也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样本,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借鉴这些文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履行国际条约,统一全国执法尺度,减少“地方保护主义”。■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78468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