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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必前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而只需前往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商标注册申请书》,咨询有关事项,办理申请手续即可。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详细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连同商标图样及其他有关证明交回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合格后签注意见,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汇总后,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递。经商标局审查,凡符合《商标法》规定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局印行的《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⑴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商品所属类别的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要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一个注册商标需要在同类其他商品上使用时,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⑵已予注册的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已予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⑶每一个商标申请应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送着色图样10份);商标黑白墨稿1份,作刊登《商标公告》制版用。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4)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⑸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由商标局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申请书件会被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即申请人补足手续或纠正填写错误后再次提出同一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重新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前次收到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快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45天内按指标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限期内补正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否则申请书件会被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申请人除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外,亦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应交送代理代委托书一份,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文/李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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