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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36期/经济/产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

作者

□文/邵 炜

浏览次数

3831 次

从“社会责任”到“企业公民”思维转型
  提要 本文在梳理从“企业社会责任”到“企业公民”理论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公民”较之于前者更符合企业的社会存在本质和特性,进而提出“企业公民”责任履行必然依赖于其权利保障。
  一、社会责任理论渊源及其进展
  (一)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演变。据相关文献,1899年美国钢铁集团公司的创始人安德鲁•卡内基在《财富福音》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该观点以两个原则为基础:一是慈善原则,二是管家原则。慈善原则要求比较幸运的社会成员帮助那些不幸运的社会成员,如失业者、残疾人和老年人。最初慈善被当作是个人的义务,而非工商义务。然而,到了20世纪二十年代,社会慈善的需要超过了最乐善好施的有钱人的个人财产,为慈善事业出资的责任就落到了工商企业身上。而管家原则源于《圣经》,要求企业和富人把自己看成是财产的管家或照管者,即企业为社会其他人“托管”财物,企业可以把钱用在社会认为合法的任何用途上;通过把自己负责看管的资源谨慎投资,使自身的财产增加,从而使社会财富翻番。但在当时,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主流并没有对这个观点加以重视。
  从20世纪二十年代开始,西方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但同时带来诸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劳资对立等社会问题。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再只是利润最大化,还包括提供更多的服务、改善民众的社会水平;另一方面,这一时期西方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人们开始强调管理者作为受托人的责任。管理者不仅是股东的受托人,同时也是顾客、员工和周围社区的受托人。首先,管理者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其次,管理者有义务平衡各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第三,越来越多的管理者同意企业应回报社会的原则,认为企业在为股东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捐助或承担社会项目来回报社会和公众。这一时期,主张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有Comons以及谢尔顿。前者认为利润分配使得企业各利润集团之间难免对立,需要创立缓和冲突的管理机制以协调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这就需要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缓和矛盾。后者则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公司经营对社区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而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应该远远高于公司的赢利。
  从20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学术界对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持有两类对立的观点。一类观点对企业社会责任持否定态度。代表人物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哈耶克和波斯纳。此类观点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会损害股东利益,而且会损坏经济自由,进而导致社会混乱。第二类观点则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倡导和支持。被誉为“社会良心的维护者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者”的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公司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彼得•F•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事实上,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始于20世纪二十年代末的利益相关者理念,经美国弗古尼亚大学弗里曼等学者的努力,发展成为对企业管理学界和企业伦理学界有深远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及其管理者对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负责提供了深层次的理论证明,为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根基。
  自20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于美国企业界以来,企业公民这一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接受并使用。在此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是2002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由来自34个全球最大的跨国公司的CEO联合签署的一份《全球企业公民——CEO与董事会的领导挑战》声明。“企业公民”被一些企业用来取代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一般认为作“好企业公民”即自觉承担社会期望他们承担的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20世纪六十年代后,由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等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促使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观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逐渐增多。一是企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项目扩大,二是初步形成了各种具有操作意义的准则和守则。其中,具有历史意义的是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文章《公司社会责任》。文中指出,“企业的职责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企业的目的就是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的满意。”并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层次:1、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2、对经济职能涉及的社会问题的责任;3、新出现但还不明确的责任。
  被学术界广泛引用的Carroll企业社会责任(CSR)模型包括四种责任:1、经济责任——创造利润;2、法律责任——遵守社会法律;3、道德责任——做正确、公平、公正的事;4、慈善责任——为各种社会、教育、娱乐或文化事业捐赠。
  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强调企业应对社会中的哪些群体负有责任,认为企业应对除股东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负起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在内的多项社会责任。
  欧盟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的一份文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系统的探讨,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由两个维度构成:内部维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适应变革、管理环境的影响与自然资源;外部维度——包括当地社区、商业伙伴、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人权,对全球化环境的考虑。该文件内容代表了现今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普遍看法。
  二、不同视角的企业公民观比较
  文献中对“企业公民”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狭义的“企业公民”观。该术语被使用的早期,人们认为企业公民就是慈善捐助。直到今天,仍有许多持此观点的人。如Carroll认为,“作一个好企业公民”等同于慈善责任,即他提出的CSR模型的第四个层次。因此,企业公民超越了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企业公民,要不要“回报”社会。由于这个层次仅是社会的“期望”,所以Carroll认为这种企业公民活动“没有其他三种类型的责任重要”。
  该狭义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企业公民并非是出于慷慨参与慈善事业,而是“策略性慈善”。企业公民活动是受到了利益的驱使,这种利益包括稳定的社会、自然和政治环境可以保证企业赢利。与这样的理解相一致,在不少文献中,企业公民被理解成企业对其所在社区的投资,以积聚“社会资本”或“声誉资本”,这些将最终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广义的“企业公民”观。该观点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致的。Carroll在一篇文章中写到“企业公民的四个层次”,对企业公民的定义与他本人20年前提出的CSR定义完全相同。
  在大多数文献中,学者们都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企业公民的,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方面。如Maignan等人认为企业公民是“企业承担其利益相关者施加于他们身上的经济、法律、道德和其他企业可自由选择的责任”。该观点的支持者事实上就是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个原有的概念改头换面。
   (三)延伸的“企业公民”观。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Matten和Crane。他们从全球化和“自由公民”的角度对企业公民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全球化的中心特征是社会、政治和经济交往的“无国界化”,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发生于主权国家的权力和影响之外。而自由公民具有社会、民事和政治等三项基本权利,在全球化之前,这些权利的实现都是在某个国家的国界范围内。如今,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本该由政府承担的保证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责任。简要说来,企业通过捐赠等方式使公民的社会权利得以实现,如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设施,使人们能够接受教育;跨国公司促使当地政府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使公民免受第三方的不公正对待或侵犯;公民越来越多地参与针对企业的政治行动,如反对某公司的抗议活动、消费者对某公司的抵制等。由此判断,企业成为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另一条渠道。
  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公民”更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全球性的运动。
  三、企业公民:责任与权利的统一
  (一)公民的内涵。公民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是“市民”。当时的公民是指居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不包括奴隶和异邦人。政治权利是公民资格的真正条件。但公民的权利指的不是个体所属的利益的实现,而是城邦共同体的和谐生活,换言之,是共同体的共同幸福或至善。对于雅典公民而言,最大的美德是关心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雅典公民认为,个人的美德与公共的美德是一回事,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或者只有通过城邦,才能恰当地实现自我,并且人们认识到,对自己的国家尽到义务,是公民全体幸福的保障。
  资产阶级革命赋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义,公民遂成为一种普遍权利和义务的代名词。现代公民社会则是从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在当时主要是城市里从事工商业的市民,一群理性的自私的个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按照一定的契约规则所组成的社会,实际上就像是现在的私人部门,如公司、企业、个体户、行会以及他们之间的社会网络,等等。
  在现代法学中,公民是指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责任程度与自由程度(或者说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公民这个法律概念的核心理念。
  (二)企业公民的内涵。美国波士顿学院对企业公民的权威定义为:“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企业公民是关于企业、政府和社会的新的契约关系,它代替了以往争议的企业社会责任。”
  2003年的世界经济论坛提出企业公民的四重内涵: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包括保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地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疗、教育和信息技术等。
  英国企业公民公司把企业公民这一概念概括为四点:(1)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2)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3)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4)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
  由此可见,如果说“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的话,那么“企业公民”则意味着法律保障下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不仅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而且其参与社会环境改造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证。从这个意义上,“企业公民”在精神表达、行为展示和责任履行上更具有公民意味,也更符合企业社会存在本质和存在特性。
  (三)“企业公民”责任的履行与其权利保障。由于公民本身就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含义,因此“企业公民”责任的充分履行必然依赖于其权利的充分保障。这样,“企业公民”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首先依赖于法制化的进程。社会规则是构建秩序化的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秩序化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一个社会有了合理的、统一的社会规则,而社会成员又能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这些社会规则,就有利于强化企业的价值取向与道德追求,形成和谐健康的氛围。市场经济有着严格的包括充分竞争、自愿交易、诚实守信等的道德要求,现代社会也已将此类道德要求制度化为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如《国际劳工组织宪章》、《反垄断法》、《劳动法》、认证体系等法律或规约,已经将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显性化、明确化。同时,政府在“企业公民”形成的初级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企业公民价值观的建立过程中,政府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法制还不健全的阶段,政府的参与就更加重要。为此,就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早日成为法制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针对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这是推进“企业公民”形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

  基金项目:2007年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07jqw059)、安徽财经大学2007年度青年科研项目重点课题(ACKYQ0708ZD)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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