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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36期/经济/产业/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

作者

□文/王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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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次

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要 本文介绍了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总结了主要经验教训,这些成果对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革命根据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革命根据地是在1927年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党仍然顽强地继续战斗。周恩来等同志领导的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会后举起了秋收起义、广州起义和其他许多地区的起义。毛泽东同志领导的湖南江西边界地区的秋收起义,创建了工农革命军第一师,在井冈山建立了第一个革命根据地。朱德同志领导的起义部队不久就到井冈山会师。随着斗争的发展,党创建了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和湘鄂西、海陆半、鄂豫皖、琼崖、闽浙赣、湘鄂赣、湘赣、左右江、川陕、湘鄂川黔等根据地。分布于江西、福建、湖南、湖北、河南、安徽、浙江、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等10省300多个县。从此,在我国土地上,出现了两个政权、两种经济形式。换句话说,新民主主义经济从此出现在神州大地上。
  在抗日战争时期,敌后抗日根据地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当时抗日根据地有陕甘宁地区、晋察赣、晋绥、晋冀鲁豫、山东、华中抗日根据地和广东东江和琼崖游击区等19个大的解放区,其地域包括辽宁、热河、察哈尔、绥远、陕西、甘肃、宁夏、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的大部分或小部分。抗日根据地的人口达1亿人左右。
  我国革命根据地的第一家合作社是1929年福建上抗县才溪乡组建的劳动互相社。革命根据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劳动互助合作社、犁牛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运销合作社、粮食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革命根据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截止1936年,整个革命根据地共有各类合作社2万个,社员达100万人。其中,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所占比例最高,达70%以上,其次为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
  二、我国解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卓绝的抗战,终于于1945年8月14日赢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就在举国欢庆的日子里,蒋介石竟冒天下之大不韪,悍然发动了反革命内战,全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经过四年浴血奋战,终于取得了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在四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中,伴随着解放区的日益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截止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全国共有各类合作社30000个,社员3000万人,股金3000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所占比重最大,约为60%左右。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也都有较大幅度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①以公平价格供应社员生产和生活上的必需品,收购社员手中的农副产品,减少中间商业的盘剥,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②合作社既要对社员的经济利益负责,也要对国家的经济利益负责,两者不可偏废;③合作社的组织必须要根据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实行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方针;④合作社的营业方针,必须根据群众需要,做精确的调查统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办压手货,也不能使商品脱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社员的生产和生活需要;⑤指导、扶持广大社员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借以提高广大社员的购买力;⑥宣传社员、教育社员,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大社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这一阶段的供销合作社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本上在所有的解放区都建立了县联社、市联社和省联社和大区合作总社,已经初步形成了自下而上的覆盖整个解放区的供销合作社网络。
  三、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一)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验
  第一,革命导师和领袖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非常重视。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导师和领袖,诸如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张闻天等同志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热情,并及时地予以工作上的鼓励和指导,促成了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到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剥削,他们很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为了促进边区经济发展,毛泽东同志写了《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书,并附录了三篇关于合作社的文章。第一篇是《关于发展合作社》,第二篇是《论合作社》,第三篇是《组织起来》,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合作社的使命、宗旨和组建方法。毛泽东同志首先强调合作社是生产资料个人私有和集体使用相结合的经济制度,不应“官办”,而要“民办”;其次,从经营内容上看,合作社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两种性质;从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上看,合作社是“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的形式。”把许多样式的合作社发展起来,全体公私群众就会变得富裕,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目前困难状况,也就能够克服了。
  第二,颁布实施了很多法规,保障了合作社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为了指导合作社永远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苏维埃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保护和规范了合作社的权益和行为,从而使合作社永远得以顺畅、高速地向前发展。据史载,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颁发的《合作社讲授大纲》和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闽西合作社条例》都对合作社的性质和组织原则作了如下规定:①合作社为劳动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②合作社以增进社员共同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以盈利为目的;③营业盈余归全体社员所有;④坚持每个社员一票的原则;⑤入社、退社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⑥没有具备上述原则的,不得冒称合作社。1932年4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性质任务。明确指出:“合作社系工农劳动群众集资所组织。其中,消费合作社,为方便工农群众贱价购买日常所需之必需品,以抵制投机商人之操纵;生产合作社,制造各种工业日用品,以抵制资本家之怠工;信用合作社,为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的高利剥削。”1933年苏维埃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颁发了《发展合作社大纲》,对合作社的任务和作用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①抵制私人资本剥削;②改善社员生活,救济群众失业;③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④帮助和促进社会经济向前发展;⑤提高社员文化水平。在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颁发《各抗日根据地合作社暂行条例》,成为边区发展合作事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边区政府又根据这个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颁发了合作社组织条例、实施细则和合作社章程等,对推动抗日根据地合作社运动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明确指出了边区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是:充分组织和调动群众的经济力量,用群众经营的方式,以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并组织与教育广大群众共同完成“抗战救国”之需要为目的。《条例》强调按股分红,但对入股数额做了硬性规定。规定,一股为5角,但最多不超过全部股金的20%。旨在防止和避免有人利用合作社的税收优待,牟取暴利。《条例》还对合作社的种类做出了规定,即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销售合作社等。《条例》还特别强调民主管理,要求合作社每年要召开一次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一律由集体决定。在解放区,1948年11月在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召开的各省市商业厅局长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目前发展东北合作社几个问题的意见》,对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做了很高的评价。明确指出:“在东北完全解放形势下,必须大量发展合作社,增加生产,支援全国战争;特别是办理供销合作社,使千千万万农民小生产者组织起来,和公营经济直接结合起来,提高生产,增加财富,推动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加速发展,是一个极迫切、极现实的巨大任务。”同时,对供销合作社的任务方针做了详实的规定:“①扶助社员发展生产,供给社员生产与生活上的比较廉价的生产工具和日常用品,并以公道的价格收购社员的生产品,以减少商人中间剥削,保护社员群众利益;②合作社要对人民有利,也要对国家有利,既不能片面强调群众的眼前利益,也不能只看到国家经济利益而把合作社看成是国家经济的附属品;③合作社的组织发展要根据群众的实际需要,采取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进行;④合作社的营业方针,必须根据群众需要,做精确的调查统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办压手货,反对好高骛远。”特别是1949年1月华北合作委员会在石家庄召开了华北供销合作会议,一下子就颁发了11个指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文件。正是上述数十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合作社法规的颁布实施,指引我国新民主主义的合作社一直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向前发展。
  第三,关注领导机构的健全,保证了党和政府合作社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在革命根据地刚开始创建时期,就十分重视合作社领导机构的组建,以及领导人员的配备。据史载,从1933年开始,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就下设了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合作社事宜,帮助合作社有系统地建设,监督合作社的营业,调整物品的需要,平抑物价的低昂,抵制商人的操纵,以期在经济上团聚和教育广大的工农群众,准备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另外,各区、县也都相应地设立了合作社指导委员会。这种情况一直坚持到全国解放而从未改变。
  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也比较健全,一般情况下,大区、各省、各县设立合作总社管理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区设合作分社管理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乡设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这种情况,也是数十年未有大的变化。
  第四,予以合作社财政税收上的支持和优惠,使合作社得以较快地向前发展。数十年来,各级政府在财政上都予以力所能及的支持,很多合作社的初期资金大多都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有很多地方政府把打劣豪的房产交合作社作为营业场所或住房,其他财产也交给合作社使用,更有甚者,有时中央政府发行公债所得的资金,2/3用于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另外,数十年来,各级政府都对合作社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教训。我国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合作社发展的数十年间,虽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教训:①部分干部是政府委派的,不是由社员选举产生的;②部分合作社是强迫成立的,并不是人民群众自愿的;③有部分合作社存在着股份摊派的现象;④没有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合作社法规,以指导合作社健康、顺畅的发展;⑤部分合作社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行为;⑥部分合作社混进了阶级异己分子,并不是劳动群众;⑦部分合作社不是以服务社员为第一任务,而把精力放在谋求商业利润上;⑧部分合作社是冒牌合作社,实际上是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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