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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摆在全省人民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广大农民是主力军,大力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是我国倡导发展的主要农业经济组织模式,在我省农业经济组织中占有主要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跨行政区域的专业性农业经济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了分散农户的专业化大规模经营,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监督成本低的优势,又克服了小生产面对的交易成本高的问题,是我省农业组织化发展的重点模式之一。
本文以石家庄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及其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通过调研,了解到近几年石家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0多家,拥有社(会)员19.6万户,涉及农林牧渔业及产后加工等各方面。其中,以种植业为主的占22.3%,以林果业为主的占23.2%,以养殖业为主的占51.8%,综合服务型的占2.7%。虽然相当一部分还处于发展初期,但已初步显示出其在新农村经济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实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系列化服务,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这样就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二是自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广泛,服务方式有效,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紧密,不仅能及时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服务,还能把广大会员联合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内统一对外,无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生产要素市场,经过规模作用,提高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形成农民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改变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三是提高了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引导农户同产业龙头紧密联系起来,采取“订单农业”等方式,既为龙头企业降低成本,稳定发展提供了保证,又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使农户实现增产增收,解除了入会农民的后顾之忧;四是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支柱产业的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农民进行购销服务、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调什么、种什么,通过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农民怎么调、怎么种,促进了专业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大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存在的问题
石家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发展较快,但从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弱,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其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识不到位。首先,一些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认识模糊。其次,农民参与农业组织不够热情。一方面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典型不多,农民没有充分领略到参与组织的甜头;另一方面,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很多农户养成了分散经营的习惯,再加上经营规模较小,生产资料购买和农副产品销售的数量较少,合作产生的效益也不很明显。农业收入在整个家庭中的收入份额也较低,对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热心、不放心,对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愿望不够强烈。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环境不够优越。一是缺乏优良的法制环境,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运行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缺乏优良的政策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没有考虑区别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功能,政策的扶持对象模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缺乏优良的体制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不顺。由于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尚未确定,认识还存在分歧,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部门都参与管理,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不够健全和规范。一是章程不够规范。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不够规范,宗旨模糊,会员权利、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不落实。二是组织运作不规范。会员参与积极性不高、民主管理的程度较低,互助合作的宗旨体现不充分,有的还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凝集力较弱。三是缺少必要的指导和引导,在组建、起名、运营、管理等方面缺乏监督,给人不务实的感觉,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外部吸引力。四是组织结构松散,缺乏紧密的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都是依靠契约进行农产品购销合作和技术合作,通过产权合作的紧密型组织较少,在组织中存在“小农意识强,合作意识弱”的问题。
三、发展思路和对策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因地制宜,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地办好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地、循序渐进地、实事求是地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持续增收致富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途径,必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地位。应进一步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加快配套改革,创造良好环境。首先,要加紧制定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用法律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合法身份,使其名正言顺与其他经济组织平等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2007年6月24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这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已正式启动。其次,要按照“两个趋向”(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内在要求,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收入应实行税收减免制度;对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同时,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建立农民合作发展基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推广、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民合作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信贷投入和信贷优惠,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以改善农民合作组织的融资环境。再次,政府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执行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之中。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农业企业化、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机会。由于单个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规模小、服务功能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区域内的再合作,形成更有效率的合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组织整体优势,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第三,健全机制,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发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既不能包办代替,又不能放任自流,决不能强行推广一种模式,更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调动农民和政府的积极性,以质量的提高促进数量的发展,逐步实现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使其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发展中健全机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民主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应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结制定规范章程,充分发挥协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作用,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性质。二是建立完善自我服务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民需求,整合各种生产资源、人才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向产前拓展、产后延伸。尤其要着力搞好销售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三是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保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四是建立完善财务民主管理机制,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减少运行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五是建立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规避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完善协会会员间、产业链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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