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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网络营销的幌子大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冒充港商台商、合资公司等进行诈骗活动。安徽、河南、四川,进而发展到陕南,其组织严密人员众多,致使不少年轻人上当受骗。在陕南大巴山区,一位姓黄的青年从南方打工回来,发展拉拢乡邻入伙,后因血本无归,遭乡邻群起而攻之,造成多人伤残。
2001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个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请示后作出并经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2001年4月18日起执行。
搞传销不是合法投资,希望读者朋友千万莫上当。(本刊记者余晓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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