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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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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7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

作者

□文/潘丽娟

浏览次数

8484 次

我国消费信贷现状分析
  消费信贷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特定的专门机构等贷款提供者向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最终商品和服务的贷款,旨在通过信贷方式预支远期消费能力,刺激或满足个人即期消费需求。消费信贷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信贷体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为银行业务的拓展和创新带来新的机遇。
  一、我国消费信贷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重点放在存、贷、汇业务上,贷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消费信贷业务几近空白。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深圳首笔同时也是全国首笔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自此一些商业银行也纷纷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以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缓慢。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4月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为22655亿元,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从消费领域看,已发展到住房、汽车、助学等多个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已出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信贷方式;从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看,已由国有商业银行“一枝独秀”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
  二、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信贷发展不平衡。主要是消费信贷发展的地域不平衡。据统计,占全国人口近60%的农村市场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近年来逐步下降,2000年为38.2%,2005年则降为32.9%。销售进一步向发达地区集中,东部地区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达60%,且比重仍在逐步提高。总体上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消费信贷规模越大。截至2006年4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其消费信贷余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66%,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消费信贷余额之和为3126.11亿元,仅占全国的13.8%。
  (二)社会保障不健全,居民不敢消费。我国进入经济转轨期后,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满足,住房、汽车应有尽有,消费倾向下降;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由于职工下岗,企业效益下降,预期收入不容乐观,住房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接踵而至,预期支出增大,加之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未来充满着不确定性,他们则更倾向于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不是借钱消费。另外,由于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和我国长期处于短缺经济时期,形成大众一种消费观念:勤俭持家,量入为出,攒够了钱再消费,对于“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
  (三)信息不对称引起个人信用缺失。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心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拥有的资产多少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和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由于这两种信用缺失直接影响着消费信贷市场发展。
  (四)消费信贷机会不均等。消费信贷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消费信贷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消费信贷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消费信贷问题上的体现。其中,消费信贷条件根据消费信贷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消费信贷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消费信贷机会不同。
  (五)消费信贷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1、我国缺乏消费信贷的二级市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历来以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为主,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这就形成消费信贷资金来源的短期性与资金运用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当消费信贷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不大时并不突出,但当消费信贷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达到比较高的比例时,这一矛盾就会非常突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实行消费信贷证券化,构建一个高度发达的消费信贷的二级市场,而我国现在还不具备这样一个二级市场。
  2、银行自身内部管理体制薄弱。目前,商业银行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违纪、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
  4、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有关信贷的法律法规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企业贷款而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居民个人申请消费信贷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消费信贷作为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其业务规则有其独特性,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指导。目前,我国缺乏一套完整的规范消费信贷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在实现银行抵押权的法律操作程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得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
  三、我国发展消费信贷对策分析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约束个人信用最有效的机制,它是指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三大部分。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开展个人信用活动的基础;个人资信评估机制是对资信档案登记制度的延伸和进一步深化;在个人信用体系中,设立一个监测机制,通过它很快可以查出居民的信用状况,当某个居民出现信用污点时,不仅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会对其做出反映,而且在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对其入学、择业、提薪、升迁及使用信用消费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这种信用监督和维护机制会使人像爱惜自己的财富一样爱惜自己的信用。
  (二)提高人们的收入预期和承载能力。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居民的收入增长缓慢、收入预期下降,居民的承贷能力不高。要提高人们的消费意识,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政府必须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政策,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从宏观经济政策导向上,要坚定居民对未来经济景气和收入增长的信心,提高居民即期消费能力和承载消费信贷的能力。
  (三)建立消费信贷机会均等制度。为保证消费信贷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消费信贷条件,提供消费信贷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消费信贷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做出歧视性规定。另外,可以公开消费信贷条件,可以监督消费信贷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四)健全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1、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①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②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③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2、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担保制度。消费信贷与公司信贷业务不同,借款人是分散的个体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建立适合消费信贷业务特点的担保制度,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三是大力推动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发展,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
  3、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不等于可以忽视风险控制与管理。商业银行应尽早着手建立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贷前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应侧重考虑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就业记录、个人保险、贷款期限、贷款上限等因素。贷中要进一步明确各业务岗位的操作关键所在,规范程序,落实各环节的责、权、利,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管理应加强跟踪监控,实时掌握借款人动态,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并且,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4、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体系。应当使消费信贷的运作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保证在借款人违约后,抵押物能够顺利变现或担保人能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但抵押物变现后的金额是否足够用于还款是一个问题,如汽车变现的金额可能会大大低于贷款额。
  5、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扩大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消费信贷期限一般较长,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较高。除了一般贷款都要面对的利率变动、借款人收入变动等风险因素以外,还表现在借款人工作、住所、健康、家庭变故等都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国际经验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对推动消费信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可以将长期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打包出售,回笼资金,有利于降低中长期贷款比重,改善信贷期限错配状况,优化利率期限结构,形成合理的收益率曲线。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刚刚起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先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下一步可研究探索扩大信贷资产范围,将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进行证券化,同时加快推动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进程,为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加快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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