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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1/2

作者

□文/李亚鹏

浏览次数

3599 次

培养纳税人权利意识
  美国有句谚语:“一生中免不了的就是死亡和交税”,按照相关规定,4月15日是美国全国统一的报税截止日。一些人索性把这无法逃避的4月15日戏称为“烦恼日”。虽然如此,每到三四月份,再忙的美国人也必须腾出时间,为报税奔忙。在美国,纳税意识可以说深入人心。美国人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纳税天经地义,报税是生活的一部分,不纳税、不报税,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在我国,纳税人意识还比较薄弱,“偷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的十大涉税案件涉及制造业、服务业、进出口等企业,共计追缴入库约41亿元。分析涉案企业偷逃税的特点可以看出:涉案企业也较之以前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企业的反稽查经验也有所上升,往往非常熟悉当地的经济环境和税务稽查的程序手段,能够迅速地转移财产及作案证据。“偷税、逃税”行为使国家的大量财政收入流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什么美国和中国的纳税人意识存在如此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对税收的理解不一致,美国著名法学家奥利弗温赫尔霍姆斯有句名言:税收是文明的对价。美国人认为税收是一种价格,也就是说,税收是纳税人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不到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转而向政府公共部门购买时支付的价格。这种财政思想也就是西方财政学界一直倡导的财政交换论思想,财政交换论思想不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还注重纳税人的权利,同时强调政府公共部门就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有一种服务于民的思想,纳税人也乐意将税款交给政府管理,并通过议会和预算审核对税款进行监督。而在我国,无论是国家分配论还是公共需要论都强调国家这一主体,国家单一主体论就是在税收上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意识,弱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因此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加大查处力度,但很多企业却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地偷逃税款,原因就是他们只看到了自己为国家缴纳了那么多税款,却没看到税收是与国家交换公共服务的价格,企业能够获得及时的市场信息,规范的市场秩序,优良的发展环境,其实都是国家为社会、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人大和预算对自己缴纳的税款进行监督,了解财政收入的使用方向,所以提高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是解决目前我国税收流失现象的重要途径。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加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宣传。2、建立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组织。3、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4、政府机构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一、加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宣传
  纳税人权利保护需要纳税人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受到忽视,这与纳税人自身的权利意识淡薄有极大的关系。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而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和实践中,纳税人都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而忽略了其权利人的身份。这是造成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纳税人只有确立在纳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和地位才能依法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纳税人的意识是纳税人对自身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今后在税法宣传中,要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其增强自豪感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感受到守法纳税给国家、社会和自己带来的益处,使纳税人树立起社会主人翁的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尊重和侵害时,能主动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不仅有助于减少征管难度,还有助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
  二、建立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组织
  长期以来,我们只是强调纳税义务,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从立法到执法都鲜有提及,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恰恰是我国依法治税的薄弱环节。纳税人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意愿,但受理纳税人投诉、税务诉讼的组织不健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纳税人作为公民越来越多地了解到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意愿,但纳税人组织化程度不够,同税收机关相比较,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纳税人协会。纳税人协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咨询服务,可以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其回馈给有关机构。这对于完善现行税法、改革现行征管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纳税人协会可以在纳税人纳税的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保护。我国目前首家纳税人权利保护组织——北京朝阳区地税局成立的“纳税服务评估中心”,是在这方面极好的范例。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先在一些城市组建地方纳税人协会,在条件成熟之后,建立全国性的纳税人协会,承担起为全国纳税人维权的重任。
  三、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之间税收争议的两项基本法律制度。虽然税务行政复议并不属于诉讼范畴,但是两者紧密衔接、有效结合,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监督与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税务行政诉讼则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四、政府机构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尤其是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不但有依法征税的责任和权力,更有为纳税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义务。因此,不管是顺应国际税收征管改革潮流,还是出于尊重纳税人权利及推进征管改革的自身需要,税务人员都应转变观念,把纳税人看成自己的顾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摆正与纳税人的位置关系,把征税过程当成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对纳税人热情相待,简化办税程式,减少办税环节,改进办税手段,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总之,为纳税人服务,反映了现代社会中征纳关系的新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成熟发展及转换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标志。文明征税、优质服务、精诚合作,不仅树立了税务机关甚至是政府的良好形象,也使纳税人因地位提高和精神满足而信赖税务工作,并按时、足额地交纳税款。
  我国财政理论研究和财政实践活动只有以纳税人为主体,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纳税人意识,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认识到自己不但要交税,还要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财税事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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