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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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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8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

作者

□文/冯玉然

浏览次数

2508 次

绿色壁垒形成机制与政府对策
  提要 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成因主要有社会、政治、经济、谈判等方面,它的形成归根到底是由于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制衡的产物。同时,绿色壁垒一旦形成就具有难以消除性。突破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策略主要有发挥“环境外交”的作用,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环境补贴,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有效组合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以及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创造条件。
  一、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形成机制
  本文所说的“绿色壁垒”,英文资料一般称为“与贸易相关的环境规章”或称为“限制贸易的环境措施”,更为广泛的则是简称“环境规章”。本文的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以保护环境为由而采取的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作用的各种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其形成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参与到这一选择过程中的主要有各类环保组织以及利益集团。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些组织和集团都能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但最终的结果将会是,政府采纳位于中点的环保组织或利益集团所偏好的绿色壁垒方案。
  (一)绿色壁垒水平的确定
  1、从消费方面来看。在一国之中,具有较低收入水平的居民为追求基本生活条件的满足和更高的收入,往往低估自然环境的价值,对于进口产品带来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生活质量的下降,忍耐度较高,其偏好的绿色壁垒水平较低;具有较高收入水平的居民,生活档次也较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加大,往往重视自然环境的价值,对进口产品带来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生活质量的下降,忍耐度较低,其偏好的绿色壁垒水平较高。
  应当看到,居民的偏好并不能直接反映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因为众多居民的意见是过于分散的,不足以作为一项政策建议来为政府所采纳。当今世界的现实是,各类民间环保组织、绿色组织大量兴起,积极开展活动,影响颇大。尤其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他们强烈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对国外环保标准较低国家的产品设置绿色壁垒,对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原则提出挑战,对世贸组织和国际贸易有着强烈的不信任,要求世贸组织透明化。而各国政府,以至于世贸组织也不得不对此做出反映。
  2、从生产方面来看。在一国之中,那些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厂商看到绿色壁垒能排除国外一些同类产品生产厂商的竞争,有助于维护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因此其偏好的绿色壁垒水平较高;那些没有什么技术和资金优势的厂商认识到,如果绿色壁垒过于苛刻,则不仅排除了国外一些同类产品生产厂商的竞争,就连自己也受到负面影响,这样其偏好的绿色壁垒水平就较低。
  与消费方面的情况相类似,众多分散的生产者也不能有效地影响绿色壁垒的设置。只有相关的一部分生产者组织起来,形成利益集团,才有足够的资源和效率去影响政府设置绿色壁垒方面的决策。
  (二)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难以消除性。应该说明的是,降低或消除绿色壁垒的建议只能来自于能从中受益的利益集团,因为政府机构中的官员们很少会对贸易保护或贸易自由化有个人兴趣。但是促使政府降低或消除绿色壁垒是一项成本非常大的活动。第一步,要搜集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国外绿色壁垒的具体规章和实施这些规章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该项壁垒措施的管理机构、其规章的更改程序以及谁有权启动和促成规章的更改;国内负责与国外磋商的政府机构;是否存在要求消除该项绿色壁垒的盟友等。第二步,对本国政府机构进行游说。这需要研究相关福利的影响,搜寻科学证据,草拟建议等。第三步,监督执行情况。这包括督促本国政府机构与外国相关部门交涉,监督外国政府对已达成的降低或消除绿色壁垒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如外国执行不力,从而引起的争端纠纷等。
  在与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交涉的时候,本国的利益集团或许并没有这个权利,他们不得不需要说服本国政府去和另一国政府交涉此事。而本国政府机构中官员们的议程表中或许会包括很多议题需要去同另一国的政府进行交涉,则该项事情就会成为众多议题之中的一个。因此,也需要对本国政府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在与他国政府交涉时,能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而这种监督活动需要投入人员和其他资源。
  降低或消除绿色壁垒以及阻止新的绿色壁垒的生成是一件非常耗费资源的活动,其成本远远超过正式贸易壁垒(关税壁垒和配额)的降低。正式贸易壁垒的贸易协议一旦达成,很少有国家不去执行他们的承诺。与此不同,管理绿色壁垒的责任是分散在数目众多的政府组织中,许多已经达成的协议并不一定能被有效地执行,这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可以得到明证。政府并不是铁板一块,它是由众多不同的部门组成的,各个部门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偏好、文化和办事程序,各个部门在决策过程中相互影响、发挥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同意承担某项改变义务的政府机构或许并不负责去执行这项改变。那些参与贸易协定磋商的人并没有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事务的直接权力,也没有什么热情去关注已经达成的协定的执行情况。许多政府机构的主要职责并不是执行这些已达成的协定。利益集团需要监督政府机构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如果某个政府机构在执行协定过程中发现这造成了失业或妨碍了其办事程序或使得该程序变动过大,它就会设法阻止或推延执行这项已经达成的协定。这样的结果是,旧的绿色壁垒消除不了,新的绿色壁垒依然层出不穷。
  二、我国政府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
  以政府作为主体的国际绿色营销属于宏观市场营销的范畴,它不同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微观市场营销。尤金•麦卡锡指出,宏观市场营销是指这种社会经济过程:引导某种经济的货物或劳务从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使不同的供给能力与各种不同的需求相适应,实现社会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可见,宏观市场营销立足于全社会角度,强调整个国家的商品流通的货畅其流、供求均衡和社会目标的实现。政府作为宏观国际绿色营销的主体,其任务是:使本国的商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供给与进口国政府和消费者对保护环境、生态资源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相适应,以实现本国的出口目标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作为宏观国际绿色营销的主体并不意味着政企不分,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在国际绿色营销中的体现,其国际绿色营销活动是,针对国际目标市场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动植物健康的需求,选择适宜的绿色营销策略,为企业的国际绿色营销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政府对企业国际绿色营销行为的调控实现政府的国际绿色营销的任务。国际绿色营销的政府行为主要有发挥“环境外交”的营销作用,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有效组合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以及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创造条件。
  (一)发挥“环境外交”的作用。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环境大国,积极参加全球环境外交活动,同时致力于推动双边和多边国际环境合作,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也推动了国内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与贸易政策是政府“环境外交”的重要任务。“环境外交”由日本于1989年提出,是在国际多边、双边谈判中环境问题日益成为谈判焦点的形势下产生的。目前,“环境外交”已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国际绿色营销的手段,发达国家的外交力量纷纷充当本国商品的“首席推销员”,以促进本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和绿色产品的出口。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要研究“环境外交”的营销途径。
  (二)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涉及绿色壁垒的国际贸易纠纷大多数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WTO对于“虾和海龟之诉”等案件的公正裁决表明:在解决绿色壁垒贸易纠纷时,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认定某一绿色壁垒具体措施的合法性时,对其适用的限制条件实际上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考虑。这有利于遏制“环保例外权”被滥用,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者动辄实施不正当的绿色壁垒。我国要善于利用这一机制来对抗那些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环境补贴。为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将环境成本内在化,由企业来投入资金或承担费用,这一方面加大了产品的出口成本,同时也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在条件上受到限制的中小企业无力全部投入资金或承担费用,以达到环保要求。为此,政府要对企业进行环境补贴,注入一部分资金,增加环保设施、环保型设备等。而环境补贴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我国要在国际惯例允许的范围内,启动绿色补贴,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扩大绿色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
  (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环保产业是朝阳产业,具有潜在的动态比较优势,在政府扶持下可以成长为具有竞争优势的支柱产业。同时,环保产业还具有正外部经济效应,它通过与其他产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可以用自己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如出口、钢铁、有色金属、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产业市场还是一个充满诱惑力的市场。美国商务部把环保产业列为重点出口产业之一,给予税收、贷款优惠;日本政府提出“绿化地球百年行动计划”,从1993年起推行综合能源环境政策;德国政府一直优先发展环保产业,在水污染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发展中国家的环保产业仅处于开创阶段,国际竞争力不强,更需要政府扶持。
  (五)有效组合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给其他企业或整个社会造成损害行为是外部不经济行为,污染排放物就是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产物。政府对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大致有三种:
  1、政府制定环境标准,并设计保证标准得以实现的措施。企业如果违反环境标准,政府将视企业违规的程度和性质给予相应的处罚。然而,处罚是事后性的,即在违反环境标准的污染排放已经发生并被环境管理部门查到,处罚才发生。同时,由于环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环境标准的成本较高。
  2、政府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税费,使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排污费征收标准在污染排放量达到最优污染水平时等于企业的私人边际纯收益或外部边际成本,这种费就是人们所熟悉的庇古税。相对于环境标准而言,排污费成本较低,并能够刺激企业不断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排污费的积极性,但是排污费的科学定量也有难度。
  3、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根据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这种许可证是可交易的许可证,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卖排污许可证。
  有效组合的污染排放物的治理措施,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是政府的义务,也是政府引导企业实行国际绿色营销的手段。
  (六)为企业申请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创造条件。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有ISO14000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一般认为,这类认证对企业是非强制性的,企业申请认证与否取决于认证能否给企业带来利益和效率,政府的任务是引导和帮助企业申请认证,让企业了解认证的益处,为企业认证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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