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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8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

作者

□文/刘 杰 周可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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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委员制度问题与对策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董事会中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力量,它强化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了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在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可以从公司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独立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在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治理的发展和健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背景
  从我国情况来看,上市公司信息失真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例如:郑百文、琼民源、银广夏等。这些公司有的伪造财务报表对经营业绩和企业资产进行粉饰和包装以骗取上市资格;有的任意挪用募集资金,“掏空”上市公司;有的利用公布虚假信息误导欺诈股民,等等。这些人为导致财务信息失真的案件,严重地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出现这一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在我国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二、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有五年多的时间,虽然审计委员会的比例在逐年增长,但审计委员会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杨忠莲、徐政旦研究得出,我国设立审计委员会没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动机。那么,是什么阻碍了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究其原因,既有经济环境、外部治理等外在影响,也有审计委员会制度内在因素。本文将主要从审计委员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质量不高。审计委员会能否发挥监督作用,其成员是否称职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审计委员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与成员的质量不高有很大关系。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关键性地位,而我国上市公司在聘用独立董事方面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由于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公司财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其成员通常必须与管理高层或财务主管探讨其所采取决策或行动的适当性,并质疑管理当局的判断,如果独立性不强,则这些探讨或质疑将受到管理当局左右,形成监管机制的缺口。
  (二)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不清。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而《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中也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同时对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职责加以规范的《治理准则》本身,并没有明确界定二者的关系以及划分两者在财务监督方面的分工与协调,这必然会使二者在职责权限上产生矛盾和冲突。双重监管机构的共存局面,要么使得二者出现相互推诿,谁都不想负责的现象;要么二者争持不下,互相扯皮,产生新的内耗。这种职责交叉重叠、划分不清的状况,必然阻碍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已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
  (三)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果如何保证?至少应该有关于公司内部章程和证监会的披露要求两方面来保障。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没有一个完善的披露制度,只在公司治理部分说明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而对审计委员会的章程、成员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都没有披露。在已披露审计委员会信息的公司中,进一步查阅其年报信息披露,可以发现大部分公司对审计委员会的披露信息量有限,没有确切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运作情况和效果。对于个别在年报中有单独详细的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本年度工作内容和会议次数等信息披露的公司,主要是缘于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按照香港联交所对审计委员会的规范格式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三、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质量。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质量主要是加强成员的独立性,而我国证监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里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7名董事组成,而独立董事占多数。所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质量的关键。
  为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成立独立董事的职业组织。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职标准,凡符合独立董事条件的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界等专家人士,经考试或考核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指导与监督。上市公司通过行业组织遴选任命独立董事;其次,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一方面接受行业组织监督,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督,行业组织应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工作时间,并考核其工作业绩。
  (二)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的酝酿、内部制定、最终发布等各个环节。因而,他们的监督作用的发挥更能从源头上制止董事会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监事会作为一个常设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事后的日常监督能够将问题的发现几率大大提高,且这种监督涵盖了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是对独立董事事中监督、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股东大会赖以对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做出评价与取舍的重要依据。因此,将两者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能够起到对董事会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又可以起到对决策层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使监管的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水平,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了。首先,证监会要制定相应的章程,对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提出要求;其次,要强制规定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情况及其每个成员的资格证明;当审计委员会出现重大问题,应强制披露问题内容,并说明问题的原因和拟采用的解决方法;审计委员会对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状况和持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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