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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8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

作者

□文/李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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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 次

风险投资种子期项目源培育途径探索
  伴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也经历着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我国的风险投资相比发达国家的百年历史尚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如风险投资公司“能量级别低”、风险投资融资渠道狭窄、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专业人才资源缺乏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将把研究的重点放在阻碍我国风险投资的首要问题上:缺乏优质项目源。希望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财政与金融有效对接在培育优质项目源上的必要性
  项目源是个非具体的概念,它的内涵取决于风险投资进入的时间:投资于种子期,项目源就是一项处于萌芽状态的技术或新兴企业;投资于发展期,项目源的程度就相对前者有所发展;投资于成熟期,项目源即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成熟性。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所编制的《2006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可知,有69%的投资项目数属于扩张期和成长期,且成长期的项目数比例延续2005年的增长趋势,比例值升至49%。种子期项目数比例与2005年保持一致,仍然没有扭转前三年调研结果中出现的逐年比例下降的态势。虽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已经掀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种子期项目的浪潮,但是从目前的调研结果看,效果还没显现出来,种子期项目融资水平依旧不足。
  事实上,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项目源,随着风险的降低,已经淡化了风险投资的主要作用。发展风险投资,若立足于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促进科技企业的繁荣这方面,我们必须加倍重视种子期的项目源。但现实是,真正具有风险投资意义的处于种子期的项目是不能被称作优质项目源的。原因即:使实验室里的一项发明变成一个项目的“种子”且具备了一定的风险投资条件,这其间工作所需的投入是无法由发明者承担的,私人机构也是不会轻易触及的。风险投资机构不愿投资于多数种子期的项目,并不是因为此项目源没有可以预见的良好预期,而是由于实现过程中的风险超出机构的承受能力。这极容易失败的关键性投入只有一个人可以承担,那就是国家。所以,政府必须承担起培育优质项目源的任务,寻找财政与金融的有效对接办法,培育处于种子期的风险投资优质项目源。
  二、风险投资大国以色列在政府培育项目源上的成功经验
  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色列风险投资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的迅猛发展阶段,其发展速度及取得的成绩令世界各国感到震惊。其风险投资所募集的资金由1991年的5,800万美元增至2006年的15亿美元。以色列对种子期项目的投资规模逐年增大,2004年已达到1.08亿美元,约为2003年的2倍。
  在培育风险投资优质项目源方面,以色列政府意识到政府作用的重要性,创新了一种政府支持下的“孵化器”模式。“孵化器”是由以色列政府设立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向处于高新技术早期阶段的发明者、创业者提供为期两年的经营场所、资金、经营管理、业务开拓、产品销售等支持与帮助,使经过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身逐步产生对风险投资者的吸引力。
  “孵化器”由政府、各种投资机构及私人投资者共同投资形成技术孵化基金的资本源,由科研机构、发明者及创业者向“孵化器”提供项目,构成技术孵化基金的项目源,孵化器的具体日常经营管理与投资运作由孵化器管理中心完成,政府所提供资金直接流向孵化器,再通过孵化器管理中心间接流向被孵化企业。政府投资的基金有着明确的用途和使用方式:管理中心的工资、房租、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每年约20万美元;每年向每个被孵化企业提供其全部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8万美元)85%的资金。政府所提供的资金不在企业持股,而要以限制性贷款的形式用销售收入偿还。新技术由发明者、创业者提出,由孵化器管理中心董事会审核,最终由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后,针对每个项目执行新建一个企业。每个孵化器能容纳10~15个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每个企业要包括2~5名进行新产品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新设立的被孵化企业的原始股权结构为:50%归发明及创业家所有;10%归未来关键性雇员所有;20%归有关基金的投资者所有;20%归孵化器所有。孵化器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是寻找、筛选项目;二是对项目进行投资前的考察评估等工作;三是向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提供材料;四是组建新企业;五是在两年的孵化期内,向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监督控制、业务开发、市场营销等支持,并有权对被孵化企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从1998年以色列政府开始实施“孵化器”模式,到2000年孵化器预算资金已达3000万美元,累计孵化项目792个。孵化成功的项目达592个,在进一步发展中成功的项目达308个,平均每个项目吸引投资130万美元,累计吸引投资3.2亿美元。正是由于以色列政府在项目源还不能达到风险投资标准的时期,给予财政上的大力支持,通过孵化器顺利实现了财政与金融的有效对接,为风险投资市场培育了大量优质项目源。
  三、结合我国国情,探索我国种子期项目源的培育模式
  对我国来说,“孵化器”这一概念并不陌生。近年来,很多集团公司在各地建立众多“技术孵化基地”,但这些机构与以色列政府的“孵化器”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多是服务于集团自身产业发展的一个部门,如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基地孵化器,建立目的是为集团自身上下游企业链条提供技术支持。
  还有一种是以政府名义设立的“孵化器”,如天津高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它起到的作用也与以色列的孵化器不尽相同。它只是一个政府的中介部门,通过交流把科技企业介绍给投资人,只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并不能达到“为高新技术项目早期阶段提供固定期限的经营场所、资金、经营管理、业务开拓等支持与扶持”的作用。
  那我们也改换政府职能,把天津高科技转化中心办成同以色列“孵化器”一样,可以解决问题吗?答案肯定是不可以。建立类似政府部门,对于我国现阶段实情来说是不现实的。高科技技术范围广阔,包括:生物医药、计算机科技、机械建材,等各个方面。我们不可能建立一个中心,适合培育所有的项目,具有各方面的专家及各种高科技企业的经营经验,国家投资也是有限的。
  既然如此,充分考虑在我国的可行性,笔者建议,建立“孵化器招标”制度。
  在“孵化器招标”制度中,政府的高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变身招标组织人,针对每个处于种子期的高科技项目或企业,建立相应的招标标准和计划书,向社会招标可作为其孵化器的机构。有相关管理经验并达到招标标准的企业、个人、投资机构都可以竞标。这个孵化器在政府的一定财政支持下,对创业企业进行为期两到三年的孵化,为项目提供部分资金,进行经营管理、业务开拓、产品销售等工作。
  到期后,如果项目或企业达到当初计划书上约定的目标,即已经使这个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了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吸引力,那么此项目的孵化工作即达到成功。作为孵化器的企业、机构、个人,可从下一步的风险投资活动中退出,并从风险投资资金中得到较高补偿。政府作用到此为止。如果到期孵化失败,政府损失的资金也就只暂停在这个点上,不会像原来扶植一项技术或技术企业那样投入长期资金。
  从另一个角度看,“招标孵化器”其实是把标准的风险投资过程变成了两个阶段风险投资。第一阶段由政府和招标来的孵化器共同出资扶植创业企业。第二阶段政府及孵化器退出,风险投资机构进入。
  当然,“孵化器招标”制度的建立仍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制定孵化器的招标标准,应针对每个不同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项一策,而非一致标准;第二,对于不同项目,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即成功完成孵化,孵化期如何界定等问题,应根据其行业特征及项目特点灵活制定;第三,早期政府和孵化器的投资比例问题。政府应本着“大力投入,及时退出”及“不与民争利”的宗旨来决定;第四,将对孵化器的补偿激励机制作为整体方案能否成功运作的重点,即孵化成功或超标准完成目标,应及时给予孵化器合理的二阶段资金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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