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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8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

作者

□文/陈海燕

浏览次数

3790 次

大股东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现代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中提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散的假设基础上展开的。伯利和米恩斯认为公司的所有权大都分散在小股东之间,而控制权则掌握在管理者手中,从而造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由此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也因此成为传统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已不再是股东与经理人的矛盾,而是外部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大量研究表明,现在世界上的多数国家由于缺乏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大多数公司所有权都呈不同程度的集中,一个或几个大股东控制了公司,并能够对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模式中,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股东凭借其强大的实际控制权,利用其在企业股份比例上的优势控制企业的经营方向,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通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来取得收益的情况,实际上同样也是一种内部控制现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普遍存在着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非理性行为,对大股东这种非理性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提高公司治理绩效来说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大股东控制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股东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两类。对这种分类的标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占表决权50%以上的股东为大股东,占表决权50%以下的为小股东。但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即使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的股东也已经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因此,按股份数作为依据分类不够准确;另一种观点,依据股东对公司事务事实上的控制权作为划分标准,大股东是指控制性股东即对公司的决策享有控制权、对公司事务存在较大影响力的股东,小股东则是指凭个人之力无法影响到表决结果的股东。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这里将其界定为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多数,或是企业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拥有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相对多数,从而通过任命企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多数或相对多数席位而实质拥有企业控制权的股东。
  在资本市场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回报。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证实。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二、大股东内部控制表现形式
  随着资本市场和公司制度发展到现在的程度,大股东内部控制的手段也不断趋于成熟,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从大股东角度看,大股东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所得的好处是其中之一,这种好处典型的就是大股东占用和消耗上市公司的资金;从中小股东的角度看,由于大股东控制导致公司绩效的下降以及持有的股票价格的下降都是大股东侵害的表现。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规范行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选举或聘用,使得这些人员听命于大股东,难以代表和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直接或间接决定独立董事的任免,独立董事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由于大股东所持股权处于控制地位,中小股东股权既少又普遍缺少参与意识,因此股东大会往往只有少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成为了大股东的独角戏。
  (二)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利用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是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侵占的重要手段。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力量比较分散,大多数中小股东都有“搭便车”心理,因而对大股东难以实现有效制约,导致有些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自己的“提款机”,明目张胆地进行现金的直接流动为其进行利益转移。主要手段有:直接借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拖欠往来应收款、直接借款和利用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种担保和恶意融资。
  (三)利用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调控、操纵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大股东往往凭借对公司的控制权,轻而易举地左右公司的决策,大量的关联交易价格偏离了公平价格,从而导致以关联交易为名实质上进行资产的单向转移的情况,这种单向转移就是资产最终从上市公司转向其母公司。如,母公司廉价或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价供应原材料、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资产(尤其是劣质资产)、由上市公司承担母公司的费用(如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等),向上市公司低价收购产品然后转售以获取盈利等。
  (四)通过股权再融资进行利益转移。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基本上都是限制流通的,不能从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取利益,所以大股东偏好促进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融资且制定较高的价格,而自身并不认购股权,旨在获取控制权私有利益的“圈钱”动机。通过高溢价发行流通股,进而占有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中的大部分份额,并获得相应的净资产的增值,就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优先选择,这也是上市公司保配行为和无度增发行为的根源。
  (五)操纵利润分配。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受大股东的支配。流通股股东偏好股票股利,而非流通股股东偏好现金股利。若大股东现金短缺,则推出高派现的分配预案,否则多是送转红股的分配预案。与派发很低的现金股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高价配股,即以较高价格向二级市场股东配股。这实际上是大股东进行隐性利益转移的一种手段,便于其更多地圈钱。在这个过程中,大股东常常放弃配股的机会,而小股东此时不管是否接受配股都可能遭受损失。
  三、大股东内部控制成因分析
  (一)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分离。股权结构是影响大股东控制行为的内在因素。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的产权基石,将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当企业存在大股东时,大股东代表整个股东掌握着控制权,他们会采取分离收益权和控制权(投票权)的做法来争夺控制权收益。实际上,大股东和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是截然不同的。大股东通过股权分割协议,转移部分风险给小投资者,其中包括相对的部分收益,这就形成了有控制权的集中股权和只有收益权的分散股权。在缺乏外部监控威胁或外部股东类型比较多元化的情况下,大股东可能以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大股东自身持有的股份赋予了他内部人的身份,使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比小股东具有更大的优势,而中小股东只拥有对股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对股票而非股权的处置权以及几乎为零的控制权。大股东控制权的私有收益成为其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动机。
  (二)大股东实施监督职能的投资收益要求。在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中,由于拥有大量股份,大股东有监督经营者的权利。大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活动从形式看可分为两种:一是显性的监督活动,如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为企业发展提出建议等,这类显性的监督活动的费用一般由企业支付;二是隐性的监督活动,表现为大股东为企业长期发展所进行的相应的调查研究与精心考虑。相对于显性监督活动,大股东的隐性监督虽然存在,但在形式上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承认,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从监督的性质看,额外增加一个股东的消费(表现为从这一监督中取得收益)不会引起这种隐性监督成本的增加,所以它具有非抗争性特点。同时,任何股东对这一监督服务的消费也不会排斥其他股东对这一监督服务的消费,所以它又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依据公共选择理论,这种大股东的隐性监督在公司内部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中是一种准公共品。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由选民选举的政府为所有选民提供公共服务,而所有选民则向政府支付税收而消费公共品。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从公司治理实践看,并没有人为大股东所提供的隐性监督支付“税收”。所以,对于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大股东而言,补偿其监督成本、得到相应投资回报的最现实方式是侵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三)法律环境缺陷。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依赖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中对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以及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在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法律对掠夺行为限制很少,大股东能无成本或以较小成本掠夺公司利益,掠夺利益将远远大于监督经理层行为得到的回报,造成掠夺行为加剧,小股东可以预见到其投资会受到掠夺而遭受损失,却难于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于是纷纷“用脚投票”,放弃投资。在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较好的情形下,由于较为完善的立法和执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掠夺行为,大股东必须通过复杂的转移方式并以较高的成本进行掠夺,当转移成本高于其收益而导致这种掠夺行为无利可图时,大股东将更乐意从公司价值增值中得到收益,小股东便期望借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来降低代理成本使其投资得到相应回报,愿意进行投资。研究表明,当公司中存在控制性大股东,且由于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不完善,大股东能通过各种办法隐蔽地掠夺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束语
  从整个世界角度来看,大股东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实行市场经济后的一个新课题。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越来越集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不再是监督管理者,而是转向控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运用控股权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谋求私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防范与治理大股东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得到缓解或治理:首先,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两个市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一是积极推进经理人市场的建设,使职业经理人的价值通过市场反映出来。二是积极推进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建设,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时,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就会成为一种替代机制;其次,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控股股东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统一。西方国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趋势表明,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形成多股制衡,从而建立起股权制衡机制,是制止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思路;最后,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建立防范大股东权利滥用的约束机制是完善股东治理的核心,也是建立一个健全发达的资本市场必备的前提条件。为充分保护小股东权益,健全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权利的制约机制,公司法应当建立一个立体的、多层面的、各种制度之间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董事会结构和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完善对控股股东的监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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