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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38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

作者

□文/段 蕊

浏览次数

3604 次

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一个良好、平衡而和谐的金融生态,不仅有利于优化区域金融发展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一、当前核心问题是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经济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大问题。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难以融合,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农村市场化和产业化以及科技化等难以实现,导致农村抵御风险的能力低下;农民增收缓慢等,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被合称为“三农”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和关键,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因此,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关键则是发展农村经济。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发展,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实现农村存量资金的盘活,加速资金流转,进而实现资金总量放大,推动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金融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为金融支持弱化,金融风险隐患较大,使农村金融陷入农户、农业企业“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两难境地。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与否,意义重大。如何解决当前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首要任务是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通过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切实保障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实现农村金融、经济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落后。经济决定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改善金融环境的重要前提。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速度上都存在明显差距。近年来,农村经济虽有了迅猛发展,但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农业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改观,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意识缺失。诚信环境缺失是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当前,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贷款所蕴含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上报政府产值高、上报税务利润少、上报银行效益好”的现象非常普遍,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状态,加之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使贷前调查、对企业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等无法正常进行。
  农村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贷款就是纯利润”的错误观念,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借贷之前不想归还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损伤了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而依法收贷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司法打白条”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缺乏必要的信用意识,企业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导致银企信用关系扭曲,给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危机。
  (三)法律环境欠佳,金融债权缺乏保护。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立法方面,《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刑法》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只要证明抵押住房是自住用的生活必需品,银行不得对其处置拍卖的司法解释,增加银行贷款风险可能性;农民可担保资产不足,没有一部《合作金融法》来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当普遍,执法行政主导和行政干预现象较为严重,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四)历史包袱沉重。一是金融机构承担农村政策性业务带来的风险难以消化。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业,这些因素决定了投入农业产业的资金风险大。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自然承担了较多政策性任务,特别是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做了很大的利益牺牲,历年亏损挂账普遍偏高,而政策上却不能享受同等商业银行的“国民待遇”,不良资产难以和商业银行一样无条件剥离,业务范围和品种也存在诸多限制。二是行政力量介入发放的贷款风险显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打招呼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现象在广大农村较为普遍。农村干部出于政绩考虑,常常违背经济规律,盲目投资某一行业或某一项目,为使项目快速上马,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关系跑贷款,使农村信用社在被动、违心、无奈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同时,农村党政干部“私借公用”借款和村级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较大,对社会公众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使农村信用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宏观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落实国家支农政策,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要以科技为支撑,以先进工业成果改造传统农业为主要手段,以培育区域特色主导产业为标志,以农业、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突破口,以产业化经营为基本形式,以实现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知识化为目标,使农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二)强化法制建设,构筑农村金融生态制度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司法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威严、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提高案件执结率,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三)建设征信体系,净化农村金融生态信用环境。建立包括征信数据库、诚信奖励与惩罚体系、追偿制度等完整的征信体系。首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第三,建立健全数据体系,广泛向金融、税务、公安、房管、土地、车管、保险、商家采集客户信用资料。第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补充渠道,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倍数。
  (四)优化金融生态链,推进服务创新。优化金融生态链,可从制度层面直接规定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吸纳与运用方式,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激励约束制度,限制农村金融机构成为资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对独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创造功能的区域金融市场,确保资金外溢状况得到抑制,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将有质的提升。一是金融机构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建设,最终达到共赢。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信贷品种的创新,应着力于开办农业产业周转贷款;推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拓展重点项目银团贷款;结算手段创新,应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电子化投资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支付业务,逐步实现支付结算的电子化、信息化处理;融资方式的创新,应积极开发农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如债券融资、票据融资、中介融资、股权融资等融资渠道。三是尽快建立农村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如建立农村担保机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设立农业贷款专项担保基金,补偿农民因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农业贷款风险。
  (五)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建设。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为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健全制度、划分职责,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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