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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9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

作者

□文/王 红

浏览次数

5632 次

论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移定价
  一、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一般问题
  OECD准则指出,无形资产包括:对资产使用的权利,如专利、商标、贸易称谓、设计或模型等;文学和艺术著作权;知识产权,如专有技术和贸易机密。有许多交易涉及了无形资产的转移,比如:直接出售无形资产;提供无形资产使用许可以获取特许权使用费;对名牌商品的销售;签订一揽子合同,以获得使用专利、商标、贸易机密和专有技术的权利。
  伴随着无形资产内部转移,转移定价问题相应产生。它的主要目的是避税,这和有形资产交易一样。跨国公司通过对无形资产内部转移时收取偏高或偏低的技术转让费等方式,实现转移利润、规避税负的目的。
  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特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它通常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相结合。货物的销售价格可能包括对使用无形资产的补偿,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与诸如技术援助及人员培训等劳务供应相混合在一起。因此,跨国集团的销售公司就会为使用公司的无形资产而支付较高的价格。这种方式使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确定变得更为复杂;二是无形资产的转移缺乏可比性,所以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无形资产具有整体、专用的特征,是企业非常宝贵的财富资源。为避免知识资产优势丧失的风险,就要组成自己的内部化市场。这样,该集团就是该资产的唯一使用者,从而很难找到相近的第三方可比交易。
  二、跨国公司常用无形资产转移定价方法评析
  (一)可比非控制价格法。当无形资产转移或许可的交易在市场上有独立可比的对象时,可以使用可比非控制价格法。但是,那些拥有高价值无形资产的企业更倾向于在集团内部使用该项资产,因此找到合适的可比非控制交易的机会很少。所以说,在实际中,涉及无形资产转移的受控交易是很难找到合适得可比非控制价格法的,经常需要使用其他方法来补充。
  (二)转售价格法。若无形资产所有者给予某一关联企业使用许可,后者再向非关联企业转授,这种情况就可以使用转售价格法为其定价。分销商通常都愿意为包含了无形资产的商品支付更高的进货价格,因为商品的最终出售价格可以提高,或者这可以减少它的市场开发成本,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分销商购买品牌产品的结果是:从分销商的销售成本中游离出的成本,转到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转移价格中去,所以其净利润并没有受到影响。
  (三)成本加成法。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承担着研发失败的风险。研发的风险越大,就越不适宜使用成本加成法来评估该项开发研究的价值。即使失败风险很小,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价值与其实际开发的成本也可能无多大关系。因此,成本加成法对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来说,是颇有局限的。
  (四)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可比利润法以从事相关类似经营活动的无关联企业的利润率为衡量标准。这种方法并不要求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交易的无形资产完全相同或类似,但是它要求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具有可比性,尤其是使用资源和承担风险的可比性。可比利润法提供了多种利润指标,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使用,选择指标的关键是看企业的构成及特点。如果是资本密集型企业,营业资产对利润的贡献非常大,使用资本回报率作为衡量指标;如果无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职能相似,就应当采用销售利润率指标。可见,在市场上不存在相同或类似无形资产的正常交易时,如果能找到与关联企业处在类似市场情况下具有可比性的无关联企业,可比利润法就是调整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一种较好的方法。但是,这个寻找过程和判断程序也一样的复杂。
  交易净利润法前提是受核查企业不拥有有价值的新型无形资产,所以这种方法不适合无形资产定义的扩展。
  (五)利润分割法。如果某一无形资产被许可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该资产得到了可观的升值,即交易双方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做出过贡献,没有哪一方是单纯的受方,这时可以对无形资产交易使用利润分割法,并且选择剩余利润分割法通常要优于总利润分割法。该方法由三个步骤组成:1、确定将用于关联企业分配的经营性净利润;2、根据各关联方的常规职能及所运用的常规资产对利润进行分配;3、将剩余利润按照各方的非常规资产(如独特的无形资产)进行分配。这种方法对价值贡献的评判可以通过使用一些间接指标来完成,例如各公司承担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目前,利润分割法逐步成为无形资产定义扩展后最受欢迎的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调整方法,因为它能够适用于交易双方都可得到无形资产转让收益的情况。
  (六)现值法。将某项无形资产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当前收入净值乘以某项比率,以此作为无形资产转移价格的方法就是现值法。其中需要用到现金流量模型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1、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模型。现假设有一美国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成立外商合资企业,其中美方的股权比例为j,则中方的股权比例为(1-j)。美国的所得税税率为t1,我国所得税税率为t2,显然t1>t2。进一步假设美国母公司向在我国的子公司即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特许经营权。基于美国学者Ednaldo A Silva建立的有限期间转让无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模型:
  L0=r0V0
  其中,L0—正常交易价格的一次性支付无形资产使用费;r0—可比正常交易价格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率;V0—无形资产的评估价格。
  假设美国跨国公司按费率r向我国的子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由于其意图在于转移利润,吞噬本应属于中方的份额。则r>r0,实际转出利润△E=(r-r0)V0。按股权比例结构,中方因此而损失的实际利益△P=(1-j)(r-r0)V0。
  2、收益现值模型的应用——无形资产评估价格V0的确定。通常,V0=∑[Vt/(1+i)t],其中t=1,2,……,n。
  其中,Vt—所转让无形资产第t年的预期收益;i—可比的贴现率;t—所转让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在实务操作中,Vt一般选择净现金流量,即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差额;t以法定或合同寿命为主;i与无形资产的风险紧密关联,如地区风险、行业风险和企业风险等都是具体影响因素,风险越高,i越大。
  由于预期收益的估算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导致真实收益与最初的预测总会发生偏离。为了使偏差值最小,往往需要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进行定期调整。
  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应用。进一步考察该收益现值模型,我们会发现所选用的贴现率至关重要。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实际期望收益率是无风险报酬与内含风险的总和,以此作为收益现值模型中的贴现率比较合理可行。
  即:i=RF+β(RM-RF)
  其中,i—可比的贴现率;RF—无风险报酬率;β—风险报酬系数;RM-RF—风险溢价。美国一般选用短期国库券的收益来衡量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溢价是对风险的补偿要求,一般选择历史数据的平均值;风险报酬系数β依据不同的行业而变化。关于上述参数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统计资料及数据库,例如我国尚无权威机构能定期公布β系数。由此可见,我国若要采用现值法模型以规范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需要充实大量的可比信息。
  三、对我国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管理的思考
  (一)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转移定价法规相比,我国法规过于简单,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目前,相关的税务规范只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三十二条“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可以看出,该规范没有具体说明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采用何种方法、如何进行调整。由于规定不明确,使转移定价法规的实践操作性大大降低。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方法做出详细规定,指出每种方法使用的前提及可比性分析的重点,使得税务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二)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一般做法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转移定价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由于我国尚缺乏这类条款,税务机关在实施转移定价法规时没有权威性,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外商大都采取拖延、讨价还价的办法与税务机关周旋,加大了审查的成本费用,也降低了转移定价审查的效率。
  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在将研发(R&D)基地移至中国,而不再简单地以生产制造为主。这也就意味着更多的跨国公司无形资产会在中国出现,相应的内部转让定价问题必将产生。为了对其有效管理,必须规范有关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唯其如此,才能在实务操作中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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