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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9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3

作者

□文/张利梅

浏览次数

1367 次

重构企业内控监督系统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不仅是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大量事实证明,舞弊案件的大量出现与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不力有着直接关系,这使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人们逐渐认识到,会计监管的首要职责就是要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监管。内部控制中的监督系统主要包括:监事会、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近年来,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企业的发展,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加大,其监督系统的重构也就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了。
  一、完善监事会制度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监事会不是公司的必设机关,而是一种任意机关,是否设置依公司的规模而定。在公司法理论中,从监事会的性质来看,“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关”。具体地说,“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监督机构”。从监事会的权力结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从监事会的地位和特征来看,“监事会是公司法定、必备和常设的集体监督机构”。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的是一种二元制的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在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监事会的权力既不像德国监事会,也不像英、美独立董事那样拥有接近公司的优势条件。监事会既无法了解实情,又缺乏监督手段,无法起到监督作用。我国现行监事会职能的缺位,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监事会地位不高,名义上与董事会平级,实则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附庸;二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缺乏履行职责的必要的知识和能力;三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条文过粗,缺乏可操作性,故流于形式。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沦为管理层的“橡皮图章”,以至于监事不监事。
  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有必要构建一个“强势”的公司监事会。第一,在权利配置上,增设监事会的业务检查权、人事监督权和公司代表权。不断完善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应该赋予公司监事会审核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权力,并给予相关物质上的保障;建立董事会向监事会就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以保障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第二,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以改变现行立法中股东大会召开的特别召集权,以改变现行立法中股东大会召集权由董事会专属享有的规定,以完善对监督权的救济措施。第三,基于公司监督职能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可以借鉴英国公司法,增设监事的积极资格规定,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可以考虑规定监事的学历标准、专业标准,以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同时,可考虑设立“外部监事”,即这种监事与其所任职的公司没有利益上的联系,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使其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权。在构成比例上,相对于公司股东与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外部监事应占相对多数,以形成一个优势群体。外部监事的设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内部监事由于种种因素而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的状况。如吸收银行等商业机构进入监事会,发挥其监督优势。第四,借鉴国外立法中选任董事的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任监事,以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发言权。可进一步明确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选任机制,如规定监事会以及拥有一定比例公司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监事候选人。
  二、加强内部审计
  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有:第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或形同虚设的现象比较普遍。调查显示,有不少单位至今还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的单位即使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也从没有真正开展过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差。现阶段,由于在行政关系中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平级,有的甚至还隶属于财务部门,弱化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履行和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第三,内部审计各项职能的履行存在偏失。内部审计的职能应包括监督、评价和服务等方面。但长期以来,我国内部审计部门往往在强调和偏重某项职能时,却忽略其他内部审计职能。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解决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监管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美国政府在新的股票交易规则中规定,所有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要设有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我国也应在有关法规中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2、内部审计机构要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主管的聘用和解聘,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内部审计在履行其职能时,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4、对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进行评审。风险评估,是指组织管理层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事件的评估,是组织内部控制的要素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充分了解组织的风险评估工作,审查和评价其充分性和有效性,协助组织管理层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活动。在完成风险评估后,内部审计部门还应当对组织管理层是否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做出进一步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管理层通告风险评估的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写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5、强化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目前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三、审计委员会
  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改善了公司的内部审计、财务控制的程序和方法,也加强了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审计委员会设立的最根本目的是通过强化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这也正是我国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难题。审计委员会的模式有:一元委员会体制和二元委员会体制。在一元委员会体制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代表董事会执行内部监督的职责。因此,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更侧重于对管理层的监督。在二元委员会体制下,董事会下并不设立审计委员会,而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执行监督的职责。监事会作为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监督机构,其职责主要是监督和评价董事会及董事的行为活动。
  由于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及先天不足的资本结构,使得我国公司的监控机制也非常的不完善,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监控机制,又没有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整体表现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信息的不对称,并由此带来了会计信息失真、股东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社会公众的不满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公司治理所需要的相对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应包括完善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作为公司治理检查与监督中使用标准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诸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规范制度等。以上方面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努力的方向,但实践证明,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仍然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在外部监控机制并非有效的条件下,必须尽快改善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监督的作用。
  毫无疑问,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为了改善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应当加强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在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的条件下,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需要加强对董事会的独立监督,并确保其监督权威性,完善监事会制度,改变我国现有的这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状况;同时,在缺乏完善的外部市场机制、监控机制的条件下,为了体现出公司治理的专业化要求,提高董事会的运转效率,保护诸如银行等相关团体的利益,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其中应包括审计委员会。再者,必须加强内部审计,保持其的独立性,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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