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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9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3

作者

□文/陈 倩

浏览次数

1468 次

环境审计若干问题研究
  环境审计也称绿色审计,它是主要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现状及环境保护活动的合法性和经济性进行审查,以促进宏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监督活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大规模的实施环境审计,在国际上也逐渐形成了各种环境审计组织,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环境审计所包括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各国开展的深浅也不同。相对来说,我国环境审计起步较晚。198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我国成立了最高审计机关——国家审计署负责相关的审计工作。直到1999年环境审计才成为我国审计理论的研究重点,但目前仍缺少对环境审计理论有条理的阐述,宣传方面也做得不够,我国环境审计实务与理论研究状况已远远落后于西方各国,许多研究都移植于国外的研究成果,缺乏中国特色。目前,我国环境审计在环境会计、审计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不足,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都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
  一、我国环境审计现状
  (一)环境会计的现状制约环境审计的发展。通过调查表明,企业在环境会计的确认计量方面混乱,对公布环境资料持低姿态,很少进行定量分析。公布的环境资料不全面,且可比性差,看不出花费的资金、取得的成果和规定指标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环境审计的理论、实务都很不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对环境会计确认计量不全面。传统会计认为,没有凝结人类一般劳动的环境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不必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而言,传统会计没有将环境资源确认为资产,没有将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确认为负债,没有将环境资本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没有将环境收入和费用确认为环境利润。传统会计没有将环境所带来的经济问题纳入会计研究范围,其表现为会计循环的不完整。例如,我们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可以计算出供热的成本费用,但对由此带来的环保效果从不进行考核;我们处理城市垃圾、污水,可能只计算其耗费,从不计量其带来的社会效益。
  2、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尚难真正实施。目前,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必须向社会披露有关环境信息的规定,更没有对环境信息记录计量的具体标准。因此,经济组织都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而隐蔽应当向外界披露的会计信息。据调查,我国大多数企业对环境支出已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但没有或有负债的计量,在损益性列支的项目中又多归入管理费用。这样做就把费用化的支出淹没在了一般费用之中,无法体现企业环境管理的绩效和水平。企业往往忽视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且没有编制必要补充报表,即独立的环境报告,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通过验证与环境活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环境报告的真实性后所发表的意见失去了公正性,使审计信息失真,更不可能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二)审计资源存在不足
  1、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和评估标准不能适应环境审计的开展。合规性审计无法对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环境保护已经从事后治理发展到对环境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从被动的事后检查发展到事前有目标的控制,对环境管理系统需要采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检查其有效性。随着公众民主意识与环境意识的增强,更加关注的是环保资金的使用是否经济有效,环境保护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已颁布实施的审计规范和准则中,均没有环境审计的准则指导、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缺乏环境审计准则的指导与规范,使得环境审计工作遇到许多困难。很多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应遵循什么样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感到无所适从,只能套用其他类型审计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特殊性。
  2、环境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环境审计的技术性很强,且多以定量分析为主,需要高等数学、数理统计等多方面的知识,且涉及多种环境知识,如环境经济学等,还要具备社会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但由于我们开展环境审计的时间很短,目前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多以财务工程审计知识见长,对环境管理的知识与专业技术了解少,对环境审计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缺乏深刻理解,还缺乏与环境管理相关的业务经验以及必要的设备、技术和手段,环境审计人员个人的资质与能力有待提高。
  (三)法律责任问题影响环境审计的实施。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体系,为环境审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环境审计法制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审计机构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权限、工作范围,甚至在一些法律中将审计部门排除在环境监督部门之外;法规也没有直接将审计与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资金联系起来,导致环境审计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缺乏对环境审计内容、评价标准等具体的规定,导致环境审计无从下手。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执法手段、能力和违法制裁力度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我国虽有包括《宪法》在内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但条文都很原则却不够具体,且大多都属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法律法规之间甚至存在冲突和矛盾。另外,环境立法与世界接轨不够,因此给环境审计执法活动带来了依据不足、难于操作的困顿状态。
  二、开展环境审计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审计人员素质。政府除了加强法律的强制作用外,还应调动社会各界做好环境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危机感,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动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在实施环境审计时,应聘请环境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联合审计,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完成环境审计任务。从长远来说,随着环境审计的广泛推行,具有专业系统知识的审计人才是非常需要的。因此,有计划地培育环境审计后备人才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可以在高校等教育机构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掌握环境审计知识的专业人才,以适应环境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完善环境审计法律法规。我们要通过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使审计组织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有特定的审计权限,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方面修改我国《宪法》,明确政府审计机关环境审计监督的宪法地位;通过修改《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具体明确各审计机构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地位、职责、权利、工作范围和审计方法;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使环境审计人员在对环境进行审计时有法可依,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我国也应当授权环保局与司法部门等相关管制机构的联合出击,提高执法能力。另外,进一步强化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加大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权,并强调审计决定的强制执行性。
  (三)加快环境会计的实施。加快建立我国环境会计已是当务之急。尽快建立起有关环境污染的会计记录、计量、计价、成本费用、报告等一系列要素的统一环境会计制度。但建立环境会计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可以采取过渡性措施,即通过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增加报告环境责任的内容。具体可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已进入会计记录的环境事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二是对未进入会计记录的环境事项,可通过“环境报告”予以揭示。
  (四)其他。因为种种原因,我国环境审计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因此,我国必须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审计的先进理论和操作技术。一方面要使环保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起环境审计的理论框架,促使环境审计理论早日与审计实务相结合。结合当前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在对环境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同时,适当利用一些审计资源对环境资金进行绩效审计,促进环境保护活动的依法进行,防止弄虚作假、欺诈舞弊行为的发生;促进环境资金使用单位在环境保护活动中既满足需要又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改进审计组织方式,有效利用审计资源。
  环境审计是带有国际审计发展方向的问题,作为现代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了各国审计机关和组织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事实已表明:在21世纪这个“绿色世纪”中,谁的环境保护工作出色,谁就将在“绿色竞争”中赢得主动,而其中制胜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环境审计。因此,当前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对环境审计的认识、研究与支持。根据我国国情,“边开展,边学习,边总结”,理论与实践并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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