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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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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9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2/13

作者

□文/王占化 孙建才

浏览次数

5300 次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会计影响分析
  党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中国将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真正实现“两税合一”。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有利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也将对企业会计产生深远影响。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必要性
  1、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2、随着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
  3、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容易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4、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从而在实际执行中的法律效力也有所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等。总之,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尽快改革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制度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改进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上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1、税率的科学重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新所得税法以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依法设置的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3、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规范吸纳了国际通行做法的合理成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并按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4、应纳税所得额规范更加明晰,易于操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规定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另外,针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的不一致,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
  5、征收管理规范借鉴国际惯例。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做了补充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等的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两法合一”对会计的影响
  1、和谐税收关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会计秩序。税收制度是国家最基本、最主要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兼顾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在实体内容上,以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进行平等的税收负担分配,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了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
  2、税收监督必将加强。两税法合并后,要实现更严格的所得税依法征收,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势在必行,相应地对企业的会计信息生成也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会计行为的税务监督必将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有了更坚实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各种税收优惠措施。这样,涉税会计处理方法也会得到统一,尤其是内、外资企业财务成果核算口径的可比性会增强。
  3、税收法制内部的统一和谐,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作。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相应地税收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财务信息。但从总体上看,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在现阶段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沿各自基本目标独立发展的同时,必然要讲求最佳的协同效应。新企业所得税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弥合了税收法制系统中最突出的不合理差异。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提升了税收法制内部的统一和谐,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了平台,这将大大彰显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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