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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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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0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8/3/1

作者

□文/霍东建 刘红玉 吕永强

浏览次数

1499 次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组合
  随着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的渗透与融合,国际跨国采购集团纷至沓来,中国的消费市场持续快速扩大,各种产品、物资等交易往来频繁,中国的诸多企业将随着贸易壁垒的逐渐降低而对资源与市场重新进行配置和细分,对外经贸交往必然增多,如何灵活掌握和使用形式多样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保障收付安全、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在竞争中扩大市场,成为进出口企业必须搞清楚的课题。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实质
  国际贸易结算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国际贸易必然要产生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同时也就产生了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贸易的当事人——进口商和出口商,在货物或者服务贸易中,各有不同的关注点,进口商所关注的是不迟于约定的时间,在特定的地点,获得自己想要的商品,而出口商则关注的是及早获得交易项下的款项。这里问题的实质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二、国际贸易基本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适用
  (一)汇付。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无论是预付货款或者是赊销贸易都存在着经营风险大和资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预付货款是指货物尚未生产或交付,买方就把资金汇给卖方。这种情况下,卖方既掌握货权又收到货款,对卖方最为有利。但诈骗分子通过签订合同,可以轻松骗取预付款。赊销贸易是指卖方先把货物交给买方,在将来约定的某一具体日期,买方主动结清对卖方的债务。赊销对卖方来说,完全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并且占用自有资金,对卖方最为不利。
  在中国的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用来支付订金或货款尾数、佣金等小额费用,而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但在发达国家,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或者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由于汇付的快捷与费用低,往往是其主要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托收是出口商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方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风险相对较小。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参与交易的银行只是担当法律上代理人的角色,不承担付款责任,也无保证单据真伪的义务。出口商能否按时收到货款,取决于进口商,其所依赖的收汇保障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但是,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来说极为有利,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
  托收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在外贸实践中,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承兑交单是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取走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在国际贸易当中,托收方式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
  (三)信用证。信用证的特点是银行信用,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对于买卖双方而言,权利与风险划分比较均衡,最初应用非常广泛。缺点是因为银行要承担一定风险,并且当事人比较多,运作程序缺乏变通,所以费用较高。
  在外贸实践当中,尤其是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应用非常广泛,由于银行的付款承诺,出口商能在货物装运后尽早收到货款,同时进口商能向开证银行申请贷款融资安排。
  综上所述,三种基本的结算方式各有优缺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交易双方的风险、利益不同,在具体业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但是,如果根据客户、产品与市场的不同,在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的掌握上灵活采用不同结算方式组合,使用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买卖双方的风险趋向均衡,双方利益都有保障,可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有机组合
  (一)备用信用证和汇付方式的组合使用。采用汇付结算方式,费用最为低廉,在采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最为担心的是卖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如果和备用信用证结合使用,不仅使买方能够以优惠的条件争取到货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买方的利益。在采用赊销的情况下,卖方所担心的是货物发出之后,买方是否能够支付货款,如果和备用信用证组合使用,则不仅使卖方的销售渠道得以畅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卖方的收款利益。
  (二)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的组合使用。同汇付方式相比,托收方式相对来讲风险较小,但是基于托收先发货后收款的特点,卖方将承担买方不提货的风险,尤其是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卖方很容易遭受钱货两空的风险。如果仅仅出于安全的考虑,选取付款交单的风险要相对小一些,但是在买方处于决定地位的国际市场上,支付方式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失败。承兑交单支付方式如果同备用信用证组合使用,既可以使买方得到资金融通,为卖方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又可以使卖方在买方违约时得到赔偿。例如: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stating than 50%of the invoice value available against clean draft at sight while the remaining 50% on D/P at sight. The full set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of 100% of invoice value shall accompany by the collection item and shall only be released after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If the Buyers fail to pay full invoice value,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be held 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Sellers disposal。一般做法是:出口人开具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凭汇票付款,而全套装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之下,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要明确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等。
  (三)付款交单与汇付方式的组合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方式为买方签订合同后先预付Y%的订金,剩余X%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例如,买方已支付20~30%的订金,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卖方的收汇风险将大大降低,即使买方拒付,仍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四)O/A、D/A与国际保理的组合使用。O/A或D/A的收汇风险非常大,出口企业如果办理了国际保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障收汇安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速资金周转的积极作用。
  (五)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组合使用。在大型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如船舶、飞机等金额大、生产周期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
  买卖双方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其余货款按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同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买卖双方也可签订延期付款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期分期支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或承兑交单方式支付。
  当前国际贸易深入发展,结算方式推陈出新,金融服务要求更加安全、便捷和高效。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借鉴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新理念,增强结算方式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将有助于企业开阔视野,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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