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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0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3/1

作者

□文/姜世涛 房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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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次

从经营战略层面解决农户金融供求矛盾
  提要 在中国农户金融领域中供求矛盾存在已久,对其合理解决方案一直在不断的探索和求证。本文认为,我国的内生金融组织经营战略是造成这一矛盾的主要根源,并提出对于农户金融需求应当采取独立的经营战略进行服务改革。
  一、中国农户金融供需现状。农户的借贷行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农村的外生金融机构其;二是依赖于农村中的内生金融组织。所谓内生金融,是指在客观供求刺激下,民间自发组织形成的“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如个人借贷、钱背和私人钱庄、合会等;相应地,所谓外生金融是指由政府自上而下设立、安排,并由正规金融机构主导的一种资金运动,主要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现今的农村信用社。中国目前的农户金融体制现状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变迁形成的外生金融“失灵”,而受到国家政策抑制的各种自发产生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却满足了农户的大部分金融需求。根据各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户金融尤其是农户金融需求中的绝大部分(超过70%以上)由外生金融所提供和满足。究其原因,我们应当从中国农户金融的需求特征进行考虑。
  1、农民对于消费性支出的借款意愿明显高于其他生产性的资金投入——农户的信贷需求呈现出明显的非生产性特征,生活性贷款需求超过生产性贷款需求。根据何广文的调查,农户贷款中用于生产性借贷的仅占贷款总比数的32%,其余均用于生活性支出。生产性借贷一般可以通过外生金融安排来获取,而生活性借贷却由于缺少有效抵押很难从外生金融渠道获取。何广文的调查表明,农户贷款更多地依赖内生金融渠道,其贷款行为的60.96%是与内生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农户从银行、信用社等外生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仅为借款总额的13.94%,从内生金融组织借入资金则占借款总额的86.06%,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
  2、农业和农户信贷规模更加倾向于小型化和分散性,而商业性贷款的额度相对较大、对象相对集中化。农户的资金需求具有明显特点,比如贷款数额小,希望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等,而这些都由民间借贷得到了较好的满足。
  3、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普遍比较长,相对于商业经营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差,因而在信贷资金的占用时间上更长、资金的还款可安排性就更差。而在农户借贷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定期限的,即农户在计划一笔借贷时,根本没有考虑其偿还期限的长短。
  4、中国农村信贷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更加倾向于“友情和非官方借贷”,而在利率水平并不排斥高利率水平,而且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可以尝试多层次的利率水平安排。由调查研究和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正式金融机构农村贷款利率2~3倍,而且经济发展水平对借贷利率的高低呈现正相关特征。
  二、解决现阶段农户金融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既然农户的金融需求在中国现有经济状况和社会现实下短期内无法改变,解决农户金融供求不均衡的方式就只能依靠各内生金融组织在经营战略和具体服务思想上加以改变了。本文认为,如何解决中国农户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工严重错位,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开展中国农户金融业务是否存在盈利可能,市场化的运作是否会首先受到行政制约的问题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三、从经营思路和经营策略的转换解决农户金融供给不足。目前,中国内生金融组织在农户金融上所发挥的作用日益萎缩。本文的观点是,由于其没有正确的对农户与其他经济实体的金融信贷特征进行合理的区分,仍然按照一般的市场借贷思路开展农户金融服务,以目前能够获得的有效抵押物和经济保证作为贷款对象评价的唯一指标,并由此决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的厘定,从而使其在农村市场的份额逐步缩减。可以说,这种缩减和萎缩是由中国内生金融组织自身主观性所决定的。而由上述自身主观性和定位问题所引发的目前内生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不能符合现有农户金融需求的弊端,比如贷款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对非生产性贷款的排斥和贷款抵押物的强制性规定、贷款期限相对过短、贷款利率的厘定缺乏灵活性和自主性,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区分不够明显。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开展农户金融服务的创新活动:
  1、转换经营思路和经营策略,充分认识到农户金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环境中的重要性,对农户金融开展区别于一般经济借贷的服务,并建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从事农户金融业务,使农户金融业务成为独立于一般金融信贷的特种业务,从而使其对农村的认识和经营环境的把握更加到位,更有利于农户金融业务风险和收益的控制。
  2、针对农户金融需求的特殊性设定灵活的业务操作规定,如认识到生活性借贷在农户金融中的重要性,为生活性信贷和生产性信贷设立两个独立的业务部门,并分别开展相应得业务,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上做出不同的规定。如,将生产性贷款期限设定的更长、利息率更高,而生活性贷款更多的视其为救助性、周转性和扶持性资金借贷行为,从而期限相对较短、利息率较低。而在贷款抵押物问题上,除了改进与扩大联保贷款制度,还应当通过与各级社会组织进行充分的个人信用交流与沟通,以及对生产性贷款资金用途的控制是可以建立一定程度上的农户金融信用机制的。因此,将抵押物的限定可以改为以未来生产物或其产生的效益收入作为部分抵押权利的设立。
  3、根据上述建议,无疑将使银行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大,因此在放宽了贷款发放的事前审查的前提下,就必须重视贷款使用的事中监控和事后效益评估,这其中应当对贷款资金尤其是对生产性贷款的资金投向监控、生产项目实施的进度监控、生产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积极评估、贷款的回收可行性评估等方面开展有效的工作。
  4、在建立了专门的农户金融服务部门和机构后,还应当对农户的生产和其他经营性活动予以帮助。其应当开展的是积极性的金融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相关产品或者劳务的市场信息、为农户组织相关的生产知识培训服务、为农户的资金划转与储存提供便利性服务,以求与农户建立长期性战略合作关系。
  四、合理区分金融业务的区域对象和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农户金融业务并不是无法获得存贷收益的,而且在部分城市和地区中,农户对于贷款的高息是可以接受的,市场经济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生产性和经营性信贷的需求比例更高,对于高利息率水平的接受程度也更高。至于目前内生金融组织无法从农户金融业务获益的根本原因首先是对该项业务重视不够,其次是没有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的借贷需求制定灵活的贷款条件。因此,在新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农户金融组织要想不断地扩大业务收益水平,应当将目标放的更加长远,不能单单考虑眼前的利益要求,而应当将提高农户和农村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不断保持和扩大在农户金融市场的占有率和稳定性作为首要目标,只有实现了上述目标才能使农户金融业务的未来收益获得充足保障。其中,金融组织可以将全国的农村市场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或农村经营者的收入和支出水平、区域农业生产和农村经营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等划分为不同的业务区域,对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支出水平较低的区域,利息率水平定的要相对较低,并以在上述高水平区域所抽取的高息收益对低利息区域的亏损进行弥补。另外,这种利息率的厘定策略还会引发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出于利息水平的考虑,会使高息区域的部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营倾向于向低息区域转移,从而促进和刺激低息区域的农业发展水平和经济活跃程度,为未来低息区域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建立了一个有利的发展平台。这样的话,将最终使区域利息差别不断缩小并最终消失,使整个农户金融业务的信贷利息率水平得到提高和稳定,为实现农户金融业务的收益扩大奠定有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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