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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越来越重要,会计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他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着各个时代经济发展的面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的监控,关系到上市公司对经营行为的选择,影响投资者能否做出正确投资决策。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这一论题就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台的诸多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基本能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由于上市公司自身及相关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时,存在着虚假、粉饰财务会计信息等现象。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对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第一,把不合理、不合法、虚假的业务或收支通过各种途径变通为合理、合法、真实的业务或收支,或做出虚假的陈述。具体表现为滥用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等。第二,数字不实,即经济业务内容本身是合法的,但在做会计处理时,经济业务的数据不真实,有意地扩大或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具体表现为虚增或虚减资产收入、少转或多转成本、少摊或多摊费用、少报或多报损失、利用关联方交易任意调节利润,使财务信息失实。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西方成熟国家相比还有差距。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一定差距: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涵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绝大部分内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经济业务,在我国除没有、较少发生或不普遍的外,基本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但我国会计准则承担的功能与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还不尽相同,一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整体理论基础相矛盾。按照国际惯例,会计准则的主要功能应该是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使投资者能够合理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我国还赋予会计准则规范企业行为的功能,导致我国一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较大出入。
二、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途径
从安然事件我们看到,传统财务报告披露模式捉襟见肘。以历史成本和每股盈余为重心的财务报告模式很难适应当今的商务模式、复杂的财务结构和与此相关联的经营风险。尽管安然在2000年年报中提供了其8页纸的管理当局的讨论与分析以及16页纸的会计报表附注,但仍然将一些资深的分析师和基金经理人搞糊涂了。在他们看来,安然披露了大量的信息垃圾。就上述诸多问题,笔者对解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符合股票市场发展要求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1、证券立法。尽快修订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和《民法通则》,使投资者的索赔有法可依,加大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进一步树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
2、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尤其是证券市场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准则体系,以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新形势下国内外投资者的需求。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该从市场化的原则出发,遵循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从整体性、相对前瞻性、发展和稳定性的角度入手,在具体形式和功能上还可以适当考虑中国特色,但应避免为强调中国特色而使得某些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整体理论基础相矛盾。
3、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披露内容上应加强与会计准则的配合,确保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内容规定与会计准则中有关规定接轨。
4、审计准则体系。完善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后续教育基本准则》,以尽快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善执业环境,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
(二)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从1993年~2003年的处罚历史数据看,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是主要处罚方式,其中内部通报批评占总处罚数的61.92%、公开谴责占总处罚数的22.94%。其中,20%~40%受处罚的公司在处罚后的第一或第二年内,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再处罚。平均来说,三分之一的公司在处罚后,再次违规,再受处罚。如此高的比例,非常值得关注。在2001年前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机会,与未受处罚的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虽然最近几年,内部批评大幅度减少,公开谴责、公开处罚加罚款的处罚方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处罚力度有待加大,特别是加大对中小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为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具体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内容包括:经营业绩指标、公司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等,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制定经营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财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对投资者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有助于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其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可见,上市公司应该披露非财务信息,我国也应制定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以规范该信息的披露行为。
2、加强证监会、交易所、中注协的监管力量。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在于公司经理人员,特别是公司领导人对会计过程的非法干预,如果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能根本地解决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责任,强迫那些私欲膨胀、以身试法者反省和收敛自己的趋利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法制的维护下恢复其本来面目;另外,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出具体的会计法规实施细则,明确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方法,避免执法上的混乱,使有关法规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
(三)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控制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等。实践证明,公司治理中的缺陷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
从现实情况看,应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约机制。为了克服内部控制权过于集中,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过度重合,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混乱不清的状况,可以借鉴三权分立的思想,将控制权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堡垒中分离出来,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约机制,即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管理层行使执行权、单独成立审计委员会行使控制权。其中内部控制权应包括内部审计权、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对董事会决策的质疑等权利。审计委员会应由股东代表、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的薪酬由专门建立的基金或国家财政提供,与公司盈利无关,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直接向全体股东及有关监管机构负责。这样,可以通过内部、外部双重的真正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来加强管理层对会计信息操纵的监控。
(四)加大审计机构及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处罚力度。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审查作用。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就必须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之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从事这种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待提高。目前,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更坑害了中小投资者,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注册会计师在审查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上市公司公布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职业发展模式,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
21世纪,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将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监督作用。它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对经济决策判断使用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相信随着政府的支持与重视,以及会计个体和会计事业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将会不断提高,蓬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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