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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在正规金融功能日益萎缩的同时,尽管受到了法律地位和经营资格等限制,民间金融却得到了蓬勃发展。如何利用民间金融信用机制中的成功经验,对正规金融信用体系进行合理改革,将成为关系到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发展壮大的关键性因素。
一、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二元结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呈现二重结构特征,一种是存在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另一种则是存在流动性强且分散程度高的下层结构——民间借贷、钱庄、典当等民间金融组织。它们之间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其是否为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所承认,是否具有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开办金融服务业务的资格和权利。鉴于中国农村地区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等原因,我们发现民间金融的业务规模和范围明显超过了正规金融。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常规调查汇总报告,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2000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9.5%,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0.4%,私人借款占68.4%,其他占1.7%,说明农村民间借贷仍然是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
二、民间信用机制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表现及特点
借用沈净在《农村社会民间信用机制的实证分析》中所列示的案例,我们发现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和传统背景是决定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之一,农村的民间借贷有着许多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信用环境条件、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在金融借贷中所提供的连带担保作用不可忽视。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当自己家族或宗族中的成员出现困难时,很容易从其他成员中获得帮助。民间金融不单以借款对象的信誉、财产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经营方式非常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因此,这种经营模式非但没有给借贷资金带来更大的回收风险,反而增加了资金的保障系数。
其次,传统的精神约束。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经营理念方面,我们发现二者具有截然相反的认识,民间金融更注重借贷者的未来经济收益和家庭因素,是源于其认为借款者在主观上对于还本付息是善意的,即当借款者具有归还借款和利息能力时会主动地承担本项义务;而正规金融更加注重借款者现有资源的担保,是源于其认为借款者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即借款者即使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也会由于利益驱动而逃避义务。笔者认为,正是这种经营理念上的区别,造成了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对借款对象的不同态度,是造成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展趋势的根本原因。
再次,民间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允许借款者继续融资方面,还把借款资金的用途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即这种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标准,是否能够为未来获取经济收入提供保障。
三、借鉴民间信用机制的成功经验对正规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不为政府认可,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三分之二农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时,这个问题应当从农村发展的角度本着农民的利益而予以重新考虑。在各种压力下,农村民间借贷没有绝迹,正说明了它的生命力。因此,在保持正规金融较民间金融服务的优势的同时,我们应借鉴民间信用机制中积极的方面以对正规农村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一)调整各正规金融结构的贷款发放评价标准。考虑到目前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可用于抵押担保的物品贫乏的现状,同时借鉴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可以将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未来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作为其中的主要标准,如将未来经济收入的现值和现有担保物品的价值分别规定50%的比重,然后再乘以各商业银行的贷款率来决定贷款金额。同时,还应当对借款资金的投向建立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效果评价机制,以保障未来经济收入的实现。
(二)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收集渠道,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充分利用各级信贷员在不同范围内的信息优势,并将不同渠道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和验证,从而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再利用分级汇报制度使借款者的信用状况及时地反馈到信贷决策部门,然后由信贷决策部门最终决定贷款的发放与否和发放金额。在贷款发放完毕后,各级信贷员应对贷款的使用、回收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建立借款者信用档案,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甄别出信誉不良的借款者,从而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
(三)重视农村社区本地信用资源的利用和同正规金融的整合。在将民间信用机制融入到正规金融服务中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以地缘、血缘和人缘为限的独特的农村本地信用机制,使其融入到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从而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使改革更切合农村社会。
四、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构建需要的配合与支持
一个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不仅仅依靠其自身的完善,还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这样才能使信用体系更好地发挥风险控制、信息传输的作用。因此,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以下方面的配合与支持:
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在农村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降低和减少诚信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可预见性和后续贷款行为对农村金融环境造成的冲击。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建立长远的信用环境治理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评定等级,建立征信系统,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诚信信息服务,对农村信用环境实行标本兼治,切实推进农村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改善。当前,应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管理体系,扩大系统的整体功能,将登记范围扩大到农村所有企业,把乡村企业纳入咨询管理系统,为金融机构贷款、保全金融债权提供服务。健全当地资信认证、会计事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协调引导建设征信系统,打造良好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
再次,根据农村具体情况,建立适合农村金融发展要求的信用评价机制,达到对贷款风险有效评估。当前,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由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使贷前调查、对企业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等无法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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