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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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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1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3/1

作者

□文/李 然

浏览次数

1746 次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条件分析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已近在咫尺,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市场的分业和混业已经不是监管或行政部门可以人为割裂和左右的了,混业经营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壮大的内生需求。
  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合作加强,银行、保险和证券不同金融领域业务开始不断交叉,如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等;二是金融机构开始不同程度的跨业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保险等集团公司,下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等。一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也被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其他的金融机构。
  对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选择,其实质是对追求效率和控制风险的选择。一个基本的看法是,混业经营的优势是效率的提高,而分业经营的好处则在于风险容易得到控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发展,为应对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面临的国内外激烈竞争和挑战,国内金融业发展逐渐出现通过不同程度、不同领域的混业经营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的趋势。目前,金融业向混业经营唯一的障碍就是对风险的忌惮。由于各种业务相互融合渗透,一旦某个业务遇到较大风险,其他业务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整个公司崩溃。
  混业经营不是交叉经营,而是在突出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内进行矩阵式管理,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银行产品功能线。包括私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及其存贷款业务。二是和证券相联系的,属于投资银行业务线。包括公司融资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股票销售和研究业务。三是保险产品业务线。比如,保险资产的运用、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及相关险种设计业务等。四是衍生产品业务线。包括货币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和期权、商品期货和期权。
  比较国外已经进行了矩阵式调整以及管理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尚未达到混业经营的要求,更谈不上参与金融全球化下的残酷竞争,我们已经落后了,而且不止一步。
  我们目前的观念中常常以为混业经营就是银行可以经营证券,证券可以经营保险,保险还可以经营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银行。不是进行这种结构性的改变,而是注重一种交叉经营的模式,这是对混业经营一种简单化的猜测,或者说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当前,推动金融混业经营有几个前提条件需要完成:
  一是组建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不管是以银行控股为主的集团,还是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主的控股集团,要适应矩阵化管理的国际发展趋势,就要下大力气进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团队组建,以及产品竞争力的创新。如果没有这些改进和创新,我们的金融控股集团就不可能做好风险管理,混业经营就不一定能做好,反而可能导致更多更大的金融风险。
  二是要根据保险市场、证券市场和银行市场三者不同的差别,设计能够适应混业经营需要的产品。简单地讲,银行产品的特性在于根据企业现金流的状况来确定它的服务产品;证券公司的特点是根据上市公司未来盈利的预测,进行风险折价来设计金融产品卖给投资者;保险的特点是根据对风险损害的精算来设计它的保险产品。所以,混业经营是代替不了分业经营的专业化管理的。如果监管部门不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金融产品的风险监控和相应的金融监管,而企业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综合经营的话,就会出现“监管套利”。
  我国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大监管机构分立的结构不能完全适应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而在目前分业监管制度下,各监管机构在权责划分、监管任务协调、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加大了信息成本和摩擦成本,增加了整个金融监管制度的运行成本。如果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力,还可能会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也将导致监管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下降。因此,监管当局必须改变各司其职的局面,建立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提高监管行为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我国的金融法律还不完善。从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实践来看,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严格的执行力度是混业经营模式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件。缺乏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保护的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单纯依靠对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改革,难以保证混业经营模式的顺利运行。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建设一直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目前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线条较粗,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法律制定缺乏前瞻性,还存在一些没有涉及到的 “灰色区域”,部分法律条款表述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和法规尚未健全与完善,目前实施混业经营的条件尚未成熟。
  三是要改变目前我们金融资产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必须在发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面要有战略性的考虑,才能为实行混业经营奠定市场空间。我国直接融资从总融资中所占比例及其对资源的配置能力上都不敌间接融资,整个国民经济主要还是依赖于贷款。这也可以从股票市值与GDP的比率看出。近年来,我国证券业也表现出较快的成长性和较高的增长潜力,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提高,银行的融资地位有所下降。但总体来说,我国国民经济证券化率并不高,银行业仍在整个金融业中占主体地位。因此,金融安全与银行安全息息相关。在目前向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较大,又没有很好的利润来源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银行将客户的短期资金用于长期的证券投资,会导致期限不匹配加大经营风险,也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泡沫。如果银行经营证券获利,利润归银行所有;如果经营证券失败,需要银行、储户、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共同承担后果,造成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一旦泡沫破裂,银行无法收回投入的资金,将面临挤兑和倒闭的危险,甚至引发金融动荡。
  四是建立成熟的信用制度,这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更是有赖于成熟的信用制度作为降低风险、增加效率的前提保证。现阶段,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处于建设和完善之中,这对马上实行混业经营制度构成了很大的制约。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规则,如法律、法规;也包括非正式规则,如共同的价值观、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规则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而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规则很难迅速改变。一国要引进新的正规制度并不难,要改变长期形成的非正式规则却并非易事。非正式规则制约着正规制度的作用效果,在引进混业经营制度时,必须要考虑到我国五千年来形成的社会文化,包括我国金融机构企业文化与正式制度的融合问题。只有二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才能使混业经营制度在我国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发挥优势,成为有用的制度。目前,我国社会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文化氛围,这也将影响到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绩效。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混业经营为繁荣我国的金融行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前行的方向和发展的空间。但是荆棘和鲜花总是在一起,挑战和机遇也总是并存,风险和收益也总是相连。因此,要积极做好转型的准备工作,加强现存业务的竞争实力,转换服务和风险意识,相信混业经营一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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