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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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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1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3/1

作者

□文/李 楠

浏览次数

1718 次

谈当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银行呈现出蓬勃兴旺的发展态势,网络银行是技术进步与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导致了传统银行制度一系列的变迁,同时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和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给传统的中央银行监管提出了新课题。为促进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网络银行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监管体制势在必行。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2006年8月份,国内14家商业银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推出“2005放心安全用网银”的活动。银行界与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联手行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次了解网上银行和信息安全知识的机会。由此看出,网络银行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也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网络银行发展的安全问题很多,风险也很大,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粗略分为以下几种:
  1、网络窃贼。又称“电子扒手”,Internet服务在给银行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银行业、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敞开了大门。一些窃贼盗取银行或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或因商业利益,或因对所在银行或企业不满,甚至因好奇盗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
  2、网络银行出现的网上欺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引诱互联网用户,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或免费资料时,不法分子编制的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上的钱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
  3、网络银行出现的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对银行电脑系统形成巨大威胁。
  4、网络银行出现的网上垃圾。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也带来了新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
  (二)法律问题。网络银行是在开放式网络环境中提供资金结算,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结算服务,因此存在有很多法律问题。包括:
  1、要约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要约都是可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但在网上银行业务中,由于网络数据的传递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
  2、电子签章。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合同法在此问题上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亲笔手签或机构盖章。网上银行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
  3、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须通过法制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目前我国在网络银行方面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公平电子交易、交易操作规程、银行与客户关系、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方面均无法可依。而且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管理规则,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网络银行发展。
  (三)监管问题。目前,我国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制,但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缺乏有效的制度。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针对网络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和条例,而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现有监管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条例,从而降低网络银行经营风险。
  二、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难点
  我国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带有浓厚的自发性。因而,目前还未出台针对网络银行的专门监管规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一)银行竞争力与监管抑制。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已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监管的竞争力。如果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虽然有可能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会对网络银行的演进与变化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监管范围扩大。由于电子货币和网上金融的发展,使得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诸如短期电子商业信贷、中介支付、投资理财顾问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因而监管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监管客体也需要由仅包括金融机构扩展到同时涵盖一些提供咨询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三)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确定某一规范和标准的另一个问题,是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社会监管成本或无效监管。前者是指,如果制定的规范或标准被事后证明是不适用的,不仅银行要花费巨大的重置成本,而且会丧失良好的发展机会;后者是指,如果某些规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则会出现“有法难依”,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其效果有时比“无法可依”还要差。
  三、建立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基本构想
  面对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我国还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监管体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很难适应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为保护正当的、合法的网络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迫切需要构建适应于网络银行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结合国际一般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可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架构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
  (一)设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机构主体建设。考虑到网上银行未来发展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抽调传统业务监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骨干,共同组成网络银行监管队伍,针对网络银行的特殊需要,组织研究、执行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二)更新监管观念,加强业务监管。大力加强对网络银行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在传统操作方式下,对于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但将这些业务搬到网上后,由于运行速度加快,这种回旋余地大大缩小,错误的扩散面加大,补救成本也随之加大。因此,中央银行必须继续充分重视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加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实时监控。
  (三)加强监管体制改革,走协同监管道路。在全国,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协同监管,从信息共享开始,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三者联网监管,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进而建立和加强信息交流制度;定期通报包括“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金融机构运营和风险状况”、“金融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处罚”等情况在内的金融监管信息。
  (四)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管。网络银行是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它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时,不能要求网络银行在开展新业务的时候削足适履,套用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标准,而要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监控规则,用制度促进网络银行健康发展。
  四、立足未来发展,积极发展我国网络银行事业
  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革命,使网络银行成为网络时代全球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网络银行在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可以说,网络银行将成为我国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但是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监管问题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应冷静地对待网络银行的发展,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消极等待。我国网络银行应该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原则逐步推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发展战略,从而走出一条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的网络银行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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