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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1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3/1

作者

□文/刘 益 程民选

浏览次数

3180 次

信用秩序的经济绩效分析
  提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使人们守信履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从经济绩效的角度看,可以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次对信用秩序展开分析。从微观角度看,维持信用秩序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但制度的介入是必要的。从宏观层次看,制度介入本身是需要成本的,因而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一、信用秩序与经济绩效
  信用秩序是社会信用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信用秩序,是指交易主体作为信用主体,其行为所呈现的履约守信的有序无序状况。按照契约经济学的观点,交易本身可以通过契约来理解。因此,交易行为可分为契约签订和契约履行两个部分,而与契约履行相关的交易秩序就是信用秩序。因此,信用秩序就构成了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核心。如果信用秩序是完全有序的,也就是说,每个信用主体在交易中都能做到履约守信,那么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就处于良性循环之中;反之,如果信用主体在交易中不讲信用、不履约守信,那就是信用失序,市场经济交易秩序也就会处于无序或混乱的状态。
  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取决于影响信用主体行为的各种因素,比如交易主体的平等自由地位、市场经济的守信失信机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交易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等等。基于现代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和威廉姆森的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假设,市场交易主体是否履约守信,是由交易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的。因此,信用秩序就与经济绩效直接联系了起来。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来理解信用秩序与经济绩效的关系。从微观层次来看,经济绩效就是作为个体的交易主体的效用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改进,而能否实现这样的经济绩效,就取决于信用秩序能否维持。从宏观层次来看,经济绩效就是在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因此,我们需要分开研究。
  二、信用秩序的经济绩效分析:微观层次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之石,经济学所有纷繁复杂的分析框架均立足于这一简单的起点。对信用秩序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分析,同样是以经济人为基础。守信或失信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信用主体的理性选择。信用秩序的好坏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且取决于信用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失序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实条件下,信用主体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好处(收益)要大于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成本)。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就会把失信作为一种理性选择。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信用的一次性博弈模型来说明。(图1)







  在图1中,P1作为授信人,与受信人P2签订授信契约。P1、P2之间形成信用关系,P2作为受信人就是信用主体。L为第三方的介入。首先,假定L不干预。在这个博弈中,P2愿意签约,在签约之后,P2有履约与违约两个策略。如果P2选择履约,他的得益为3,如果他选择违约,得益为10。因此,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P2会选择签约之后违约。就P1而言,如果P2愿意签约且履约,P1的得益为10,因而愿意签约。如果P2愿意签约但却违约,P1的得益为-10,就不会签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模型中,如果P2履约,P1、P2双方的得益都比不签约时的得益要高,因此P2的履约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它表明了交易在交易双方合意前提下的成功,也就是说,P2的履约所带来的帕累托改进实际上就是交易成功产生的帕累托改进。这正是P2履约(P2“讲信用”)的经济绩效。如果P2违约,P1的得益将比不签约时的得益要差,由此产生的结果并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P1理性地预见到P2将违约,因而也不会签约。这样一来,双方的信用关系就不成立,从而丧失了一次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机会。
  现在假定P2违约,L将进行干预。在这一前提下,履约是P2的理性选择,P1预计到P2将履约,就会选择签约,信用关系成立。第三方并不一定真正进行干预,但只要第三方的这个选择存在,就会产生可信的威胁,使受信人在签约之后理性地选择履约,从而使信用关系成立,实现帕累托改进。由此可见,在一次性信用关系中,第三方的介入是必要的。一般说来,第三方指的就是法律制度。因此,这也表明了法律制度对于信用秩序和相关经济绩效的重要性。
  在重复博弈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从长远利益着眼,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更大的长远利益。如果博弈一方为了短期利益而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或默契,另一方将可能采取相应策略予以惩罚,使违约方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失。正是这一威胁使博弈的任一方不敢轻易违约,双方的信用关系就具有了可能,从而使信用秩序得以维持,实现帕累托改进。不过,重复博弈机制要生效,也有一定的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通过社会信用制度,交易主体作为信用主体在交易中守信失信的私人信息就转化为公共信息,从而使交易主体作为信用主体,成为重复博弈的单一长期参与人,保证了重复博弈机制的有效。
  三、信用秩序的经济绩效分析:宏观层次
  从宏观层次看,如果一个社会信用秩序井然,交易主体都守信履约,那么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将越来越低,交易规模会越来越大,社会总福利将不断增加,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帕累托改进,实现宏观的经济绩效。
  要维持社会信用秩序,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但建立与维持相应的法律制度本身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因此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根据科斯定理,在阿罗-德布鲁零交易费用的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只限于确立初始产权制度。但一旦进入正常交易费用的现实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就非常重要。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法律制度,是因为在现实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太高,而法律制度作为第三方介入,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
  法律介入之所以能够降低交易费用,首先,是由法律的基本特点决定的。法律的特点就是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正义性、公平性和强制性。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在许多时候,法律的威慑力就足以使市场经济主体不敢违约;法律是权威的,因而法律的判决直接可以平息交易纠纷;法律是正义的,因而规范了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法律是公平的,因而保证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法律是强制的,因而保证了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正义性和公平性。不言而喻,在没有法制的软政权社会中,信用关系或契约关系是无从谈起的。其次,法律的规模经济优势也对降低交易费用起作用,体现在法律对不完全契约的干预方面。Schwartz认为,如果是高昂的缔约费用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以提供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即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判例来确定某种规则,并用来调整契约不完全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法律创设的默示规则的一次性成本小于私人解决问题的总成本之和时,法律的规模经济优势就体现出来了,而提供这样的默示规则在经济上就是有效率的,因而是值得的。
  另外,尽管法律的介入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本身也需要成本。这样一来,法律也就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相应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并有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价格。从需求的角度看,法律的介入降低了交易费用,从而增加了财富总量,相当于为当事人创造了财富;从供给的角度看,法官和律师就是法律的生产者,他们提供的服务需要耗费成本。因此,法官与律师的服务就如同一种产业。法律的这种类似产业化的特征使得法律服务这一职业的超脱品格得到加强,从而使法律的独立性得到加强。不过,法律类似产业化的特征又使得契约当事人在遇到交易纠纷时,要考虑是否诉诸法律的公裁。如果法律裁决的所得大于当事人付出的法律成本,那么当事人就会寻求法律救济,反之则不会。这就形成一种均衡。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均衡是有效率的。由此也说明,并不是所有的违约失信行为都应该通过法律解决,法律在解决这类问题时也存在着一个成本-收益分析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注意法律的外部性问题。假定法律是公正的,并做到违法、违约必究,就会产生威慑效应,使违法、违约的数量减少,从而节省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因此,公正的法律具有正外部性。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如果纯粹由市场调节,会导致生产不足,降低社会福利水平。基于这一点,对于民事的契约纠纷诉讼,国家应该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某种形式进行补贴,从而增进法律介入的经济绩效。
  除了法律制度外,社会信用制度也是维持信用秩序的基本手段。社会信用制度包括征信制度和资信评估制度。所谓征信制度,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经济中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守信失信、资产负债等信息,为客户提供相关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交易风险的制度(有的国家也把企业、金融机构等法人当作征信制度的对象)。资信评估制度则是对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履行各类经济契约或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评估、评级的制度。
  一般地说,社会信用制度对制止违约行为起到三方面作用:第一,它使得单次交易能够成立;第二,社会信用制度使交易的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从而使重复博弈对违约的约束机制生效;第三,社会信用制度大大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社会信用制度具有克服现代社会的匿名性、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是现代市场经济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不过,虽然社会信用制度能够降低市场经济的交易费用,相当于创造了财富。但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并使社会信用制度能够提供服务,却也需要相应的成本。这就使得社会信用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商品。它有相应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并有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价格。这样一来,社会信用制度即征信制度和资信制度也就可以商品化、产业化。事实上,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征信制度和资信制度本来就是以商业服务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本来就是商品服务性的行业,即所谓征信业和资信业。
  此外,社会信用制度与法律的情形有些类似,即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假定社会信用制度是完善的,每个人的信用记录都登记在案。这本身就产生了一种威慑效应,使人们不敢轻易违约,从而使社会信用制度具有一种正外部性。不仅如此,这种威慑效应越大,人们就越不敢违约,而反过来使人们倾向于减少对社会信用制度的需求,从而使之趋于萎缩。因此,在社会信用制度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时,国家同样应该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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