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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自19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带薪休假制度以来,其可操作性和实际实施状况一直备受质疑。本文试从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出发,分析其“实施难、执行差”的原因,并结合2007年12月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措施。
一、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开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90年曾因特殊原因一度中止。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恢复曾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实施的带薪休假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方式以就地休假为主。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实际上是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带薪休假在我国已是法定制度。但是,相应的具体规定却一直未能出台。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现状
新条例颁布之前,带薪休假制度早已存在,但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表现出了“实施难、执行差”的尴尬局面。除少数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和经营规范的“三资”企业外,多数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一些单位根本没有把年休假作为制度性的规范加以安排,所以,并非所有的职工都能休假。即使是已经建立起休假制度的少数企业,其带薪休假时间和待遇也标准各异,相对较差。比如,休假时间,有规定一周的,有规定半月的,也有按工龄递增的;休假期间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有的是工资照拿奖金照发,有的是只有基本工资。而在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里,带薪休假常常变成了公司的奖惩内容,实施起来随意性非常大,员工根本无法享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带薪年假。
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原因: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是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实施的重要制约因素。带薪假期的全面实施应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在普遍推行带薪休假的欧美等发达国家,人均GDP一般都在1~2万美元,而我国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万亿美元,人均GDP只有1,970多美元,即使个别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也只有5,000美元左右,从总体来说,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比较明显的。因此,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势必会使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遇到一定程度的变相抵制。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已出现部分高收入阶层,总收入一般在20万元以上;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生活标准,他们对带薪休假制度多持认可接受和欢迎的态度。
(二)利益驱动。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一些劳动者认为带薪休假就少了奖金,因此更愿意领取假期工作的现金补贴;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劳动者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工种专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三)缺乏惩罚机制。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立,但其实施细则即具体办法在新条例以前一直未能出台。因为缺少相应的实施办法,目前有80%以上的职工没有享受带薪休假这一待遇,而对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单位,在新条例颁布之前,国家没有任何有关惩罚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正是缺乏惩罚机制,才使得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虽有似无。因为当企业面对国家的正式制度时,如果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那么企业的选择仍然还是违约,何况根本没有任何违约成本——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难、执行差”也就不难解释了。所以,诸如高压法律法规、惩罚措施等惩罚机制的匮乏导致了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实施差的状况。
三、完善带薪休假制度的措施
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且能有效地缓和近年来我国黄金周期间的消费和旅游供求紧张状况,还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对自然、社会、企业、个人都是大有裨益的。为完善带薪休假制度,使该制度能够切实实施,笔者认为有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出台。该办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休息的合法权利,提高劳动者的休假质量和公共资源的服务质量,避免浪费,以使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两点:
1、强制实施。劳动者将享有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其实施办法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施,需要把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其有效执行。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一律都必须依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劳动者安排年休假。而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放弃。
2、违法严惩。有劳动者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企业单位私自主张以支付经济补偿来代替年休假进而变相取消带薪休假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当然,这两点举措的发挥还有赖于监督工作的开展,该工作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的实际效果。监督工作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反馈,以便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顺利贯彻实施。
(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实施并不能完全保障职工带薪休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是影响带薪休假能否真正实现的重要因素。更多的情况是一些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时,许多劳动者面对压力和威胁往往选择放弃主张休假权利的念头。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也是保障带薪休假制度切实实施的重要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社会广泛宣讲,使劳动者重视带薪休假的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及时举报依法维护。同时,社会劳动部门应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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