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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股权分置改革使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格局、理念和监管等都发生了重大转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资本市场的自由度、关联度和开放度不断增强,资本市场监管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也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第一,有利于机构投资者成长。投资者结构失衡是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发达资本市场,市场主体的博弈主要发生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股票基础价格确定的不确定性,使证券市场成为机构投资者真正的舞台,有利于机构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价值投资理念成为市场主流,促进机构投资者全面、快速地发展。
第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股权分置改革是市场参与者的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的重叠交加,使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保护投资者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在清晰监管目标的同时,强化《证券法》赋予监管机构的权限,增强监管手段和执法能力,形成对证券犯罪的震慑力量,树立我国资本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形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竞争力。经济的全球化为资本市场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和制度环境。股权分置改革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融入国际市场,借鉴西方资本市场发展经验,解决我国资本市场分置面临的问题,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资本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传统监管模式与新的监管对象不相适应。传统监管模式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公司业绩会计真实性为内容,注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股权分置改革后,监管对象主要是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机构投资者和外资。要求立足于动态监管和过程与结果控制。既要把绩差公司当作重点,也要重视对绩优公司的监管,不仅真实性难度增大,而且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传统监管模式很难适应。
第二,传统考核指标与现行考核目标不相适应。国有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也是非流通股的主体,业绩考核以静态的净资产为主要标志,是资本市场特殊的主体,也是影响资本市场公正性的重要因素。股权分置,国有股成为可流通股,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考核转向以股价市值为基础和核心。国有股原有考核指标不利于国有股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
第三,市场化发展与行政化监管不相适应。股权分置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具有自身体制上的特殊性,很难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必须发挥政策作用解决制度性障碍。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提高。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按市场规律运行成为客观必然,行政手段作用减弱,市场主体日益成熟和理性,维权意识增强。习惯于行政化、强制性的监管模式难以奏效;重行政控制、轻经济手段调控等监管也难以适应市场发展要求。
第四,监管资源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与艰巨的监管任务,监管资源相对显得难以适应。一是监管力量有限。面对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张、监管对象的日益复杂,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二是监管经验有限。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时间还不长,积累的监管经验依然有限,处理新情况经验不足的冲突可能会更加明显。三是监管权力有限。对于查处千变万化的市场违规行为缺乏自由裁量权,加之行政监管的灵活性不够,在执法时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
第五,维护市场主导权与实现资本市场一体化不相适应。股权分置改革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国内外市场一体化不相适应。我国正由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发展资本市场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学习和借鉴别国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坚持自己的立场和道路,注重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以定价权为核心的资本市场主导权和话语权。然而,大量优质企业海外上市,严重削弱了我国资本市场核心竞争力。海外交易所竞相开发中国概念衍生产品,将对我国资本市场构成新的不良影响。如何正确处理维护市场主导权与实现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关系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三、完善资本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第一,树立正确监管理念。树立正确监管理念是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及减少系统风险的监管目标,创造良好市场监管环境和氛围,推动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的重要保证。树立正确监管理念,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放松行政管制,减少和简化行政许可,重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持续监管、实时监管、司法监管、自我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第二,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法制是强化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保证。完善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一是要无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案件;二是扩大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三是使没有起诉的受损投资人也能按照法院判决获得同等赔偿;四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使一些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补偿。
第三,建立多层监管体系。股权分置后,资本市场监管的市场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完善执法体系、监管体制和执法机制。一是要强化证监会与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的金融协作机制,共同建设金融安全网,共同对付金融犯罪行为;二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证券监管当局与公安部、最高法院等方便、快捷的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执法司法、和解制度、仲裁制度、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一整套机制,依法按规办事,实现资本市场的法治;四是要建立包括监管机构、自律监管、中介机构、社会监督在内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四,健全国资管理体系。股权分置改革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机遇。一是利用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资源配置功能,优化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完善,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是建立全流通机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督促国有资产经营者以平等的主体资格参与资本市场的活动,完善公司治理;三是完善市场化的国有资产运行环境,以市场化的方式而不是行政分配的方式,推进国有股份之间的资产配置、产品供应和资本运作;四是重塑国有资产管理的业绩考核体系,将以净资产为评价核心转变为以股价为评价核心,使国有资产的价值衡量更加市场化、显性化、科学化;五是精心设计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成长的长效机制。
第五,健全自律监管组织。自律监管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他们颁布的自律性规则是资本市场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所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成为政府部门行政化监管手段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如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作用。一是要完善自律规则体系。特别是要完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规则;二是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主要包括:诚信制度以及董事行为、保荐机构、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法规制度。
第六,强化高管人员监控。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人员将从后台走向前台,成为影响股票市场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其实施联动监控就显得尤为必要。一是要建立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数据库,设计科学、合理的禁售、限买监控机制,实行交易、持股事前预告和事后披露制度;二是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制定规范大股东、高管人员及关联方的合规交易指引,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信息控制优势和持股优势,进行虚假披露、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大股东股改对价承诺的专项监控,健全相关提醒、敦促、曝光等提示和处罚机制;四是要督促上市公司推动公司治理建设,严格规范和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行为。
第七,强化交易行为监管。股权分置改革中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在给市场带来理性投资的同时,还会借助各种优势,形成不利于公平交易的交易行为,强化对其交易行为的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是完善机构投资者综合信息报备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根据机构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完善和实施分类监控和处理机制;三是推进建立机构投资者交易风险警示机制,进一步完善机构投资者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四是重点监控和防范机构投资者违法违规行为;五是重点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交易行为的监管,逐步建立关联账户报备机制和交易报告制度;六是重点防范中介机构通过其业务和信息优势,损害服务对象和其他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八,扩大市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和灵魂。扩大市场信息披露:一是要制定收购兼并信息披露细则,研究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规定;二是改革信息披露监管方式。改革以形式审核为主的披露方式,建立合理怀疑和质疑式审查的监管方式,探索建立由会员单位研究机构、证监局、交易所联合对合理怀疑对象进行联审的机制,缩短立案周期,加大惩处力度;三是必须强化对股价异常波动与信息披露联动关系的调查与处罚,强化股票停牌、严格公司和个人问责等市场监察措施,逐步形成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有效约束和威慑。
第九,建立人才育成机制。建立人才育成机制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一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营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和氛围,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二是要形成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真正将严格自律、敬业务实和敢于碰硬的人才用于关键的岗位上;三是要加快人才的培养,使更多的人能够掌握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包括基础性会计、法律、金融、管理人才,风险管理人才,投资专业人才,监管人才等;四是要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顺畅的人才流动与选拔机制,通过市场化的淘汰机制,从整体上提高人才的素质。■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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