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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2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1

作者

□文/刘 丹

浏览次数

1363 次

我国政府干预股票市场非理性行为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执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的正式制度是从发达国家直接移植而来的,其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时间并不算长。我国股票市场正是在这种计划与市场相互碰撞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我国股票市场自成立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受到计划经济意识的束缚。而社会意识作为一种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则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因此,计划经济意识下的政府行为观念对我国股市势必具有长期影响。我国股票市场是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主,而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存在高度相关性,当计划经济意识先入为主地进入政府的行为观念中时,必将影响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政策。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和管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股票市场上各利益集团对政府行为产生惯性依赖,政府难以顺利实现其在股票市场的多重身份的转变;另一方面政府在管制股票市场过程中制造的大量的租金使得其没有动力去纠正自身在股票市场中的非理性行为,形成政府干预股票市场的惯性依赖。
  在我国,由于股票市场建立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企业脱困募集资金,而国有企业普遍经营业绩较差,很难期望在短期内得到很大改善。国有企业上市后,政府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牢牢掌握着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因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掺杂了太多的政府管制和干预,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其实很难真正有所作为。长此以往,各利益团体对政府行为产生惯性依赖是顺理成章的。因此,就政府行为对股票市场产生的两方面的结果来看,政府的首先介入造成了我国股票市场最大的内生性制度缺陷。而且,由于股票市场中政府制造的大量租金也使其无力扭转自己的监管身份。综合主观上和客观上两方面的因素,政府的非理性行为应该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育不良负主要责任。因而,转变政府职能,动态地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应当是我国股市走上良性循环的改革重点。
  一、政府干预股票市场的具体表现及后果
  (一)干预股票发行资格。企业上市融资具有融资额大、成本低、投资流动性强、筹资风险小等优点,这足以吸引非上市公司争先恐后地上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几经改革,但上市资格的核准权却一直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还控制发行节奏和发行规模,拟发行公司要发行股票必须获得政府许可。政府对股票发行市场的这种管制引发了拟发行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非达标企业在会计账簿上下功夫,制造虚假财务报表,采取各种手段达到政府制定的发行标准,骗取上市;已达标企业则对一些政府官员进行公关,以缩短排列等待发行时间,在这种优越的便利状态下,政府官员难免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寻租,使上市公司的上市质量令人担忧。
  (二)控制股票发行价格。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股票市场上政府较多运用行政手段干预股票价格。我国股票发行价是按照公司市盈率与每股收益的乘积确定的,每股收益通常是从财务报告的数据中获得的,是既定的。而市盈率尽管由发行公司和券商协商制定,但仍须报证监会核准,政府通过控制市盈率间接控制股票发行价格。由于政府控制的发行市盈率低于交易市场的市盈率水平,因而股票上市首日的涨幅就较高,使得一级市场成为无风险市场。政府的干预人为地加大或改变股市的运行方向和波动空间,使得股市内在的运行规律发生扭曲,这种局面不改变,中国股市的发展就很难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很难担当起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战略任务。
  (三)行政手段干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基础不实,股民素质不高,加之肩负为国有企业筹资解困的重任,这就为政府干预二级市场提供了理由。而这种干预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是显而易见的,其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众多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为提前获得“政策”、“消息”进行投资决策,千方百计寻找各种内幕消息,政府在此寻租过程中再次获利,从而更加深了其对干预股市的惯性依赖,因而股票市场的混乱在所难免。
  (四)政府干预股票退市。一般情况下,当上市公司达不到上市资格,就要退出股票市场。国外股票市场一般都有较为详细的退市规则,当上市公司达到退市标准时,处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上市股票一般要退市。而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政府也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对达到退市或将要达到退市的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措施,以保住这些公司的上市资格,政府的这种“护短”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质量的进一步恶化。
  (五)政府行政权力垄断市场。政府除干预股票上市流通乃至退市外,其行政干预还伴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整个发展过程。在当前的股票市场上,大部分市场资源被政府所垄断,股票的发行上市乃至退市制度几经改革,但被政府行政垄断的本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投资银行业务的保荐人制度仍然是一种垄断性制度安排,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仍然带有高度垄断性特征,证券市场上各种投资工具的创新依然采用审批制方式,而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监管机构的下设机构,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空间较为狭小。
  综上所述,政府全程干预股票市场的行为所导致的我国股票市场不能正常发育必须有所矫正,否则,股市的潜在威胁必将导致投资人对股市的信心不足,从而进一步影响股市的混乱。
  二、矫正建议
  (一)动态界定政府与市场行为边界。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计划经济意识逐渐被市场经济意识替代,相应的一些政府行为也应该逐渐被市场机制替代,如政府对股票上市流通全过程的干预,对自律组织的行政管理等行为应逐步取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的单纯推出,而应是政府与市场有进有退。当市场力量增进到一定程度时,难免会市场失灵,这时就需要加强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管。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相互补充,使我国股票市场在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前提下,政府有效地供给有利于股票市场长远发展的基本制度,纠正市场失灵现象。
  (二)改变政府身份的多重性,强化其监管身份。在我国股票市场,政府具有市场监管者与国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双重身份,政府既是监管者又是监管对象,其身份的多重性造成政府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目标不唯一。作为监管者,政府期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但作为国有上市公司股东,则希望实现国企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这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在股票市场上自利倾向较严重。所以,纠正政府的自利倾向就必须断开政府与国企的“父子关系”,还原其监管者身份。同时,政府还应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依法监管,习惯根据一些部门规章、办法等行政法规管理股市的行为应该根除掉。
  (三)改革监管机构,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与美国监管机构相比,我国的证监会拥有立法权、市场准入权,但执法权限却受到限制,证监会行政机构特征明显。这种机构与权责设置不利于其监管作用的发挥,必须明确证监会的事业单位特征,消减或取消其立法权,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权,强化监管者身份,弱化市场行政干预者的身份。
  同时,要转变证监会与市场自律组织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市场自律组织要实现市场自律,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作用。政府必须转变对证券交易所的行政管理方式,适度放权,如将股票上市与退市的审核权转交给交易所,充分发挥交易所市场一线监管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三、结论
  我国股票市场创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政府的强力推进与全面介入下,一个规模庞大的市场在短短10多年时间得以建立。但是市场在建立时政策、制度过于注重市场的筹资功能,而忽视完善和全面发挥资本市场本应有的功能,这导致了市场发育不完全,存在巨大的缺陷和隐患。在当前,面对复杂的市场形式和无法预知的市场风险,政府必须通过转变观念、完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建立高效率的监管体系,通过规范自身行为来恢复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对政府的信任,化解市场风险,并实现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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