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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2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1

作者

□文/张玉辉

浏览次数

981 次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研究
  我国自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财力的不足一直是制约中央与地方确定分担比例的关键。随着我国贸易出口额的持续增加,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经历了由中央全部负担到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分分合合的反复过程。本文分析了我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建议。
  出口退税,指退还或免抵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或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中央财政一直是出口退税资金的主要来源。随着出口贸易迅速增长,中央财政对企业的欠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2004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不仅解决了中央财政对企业的欠税问题,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央财政压力。经过2005年再一次调整,使得地方政府的压力大为减轻。但地方负担不均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方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出口退税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经过
  我国出口退税额负担机制的调整是一个分分合合的反复过程。1994年财税制度作重大调整之前,外贸进出口额相对较小,并且出口退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在1994年财税改革之后,改为由地方财政每年负担固定的基数后上缴中央财政,而出口退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0年起日趋严重的出口欠退税问题,给中央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2004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又将原来的负担格局改为:2004年出口退税超过2003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增值税的分享比例75:25共同负担。经过1年的实践,由于地方财政普遍难以负担,2005年这一分担比例被调整为中央负担92.5%,地方负担7.5%。
  二、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加大了中央财政支出压力。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出口退税额也会快速增加。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2005年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比例由75:25调整为中央负担92.5%、地方负担7.5%,这样地方财政减轻了负担的压力,更多的退税资金则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广东2005年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部分为294.65亿元,依照7.5%计算,广东财政仅负担22.1亿元,如果继续按25%计算,则需要73.66亿元,多支出51.56亿元。如此一来,2005年超基数增量部分比2004年增加了216.85亿元,而地方负担只增加了2.65亿元,而中央财政则多负担了71.01亿元。
  从出口退税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1996为38.4%、2000年14.7%,到2006年末这个比重达到了42.4%,中央财政负担的比例经历了由高到低,再到高的过程。这样反复的调整,一方面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博弈的结果,中央财政出现困难,比例调低;地方财政承受不了,调高比例;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增值税的纳税地区和退税地域的不一致,阻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增值税是在货物出口前的流通环节征收,而退税地区在货物出口地。出口地政府没有享受对出口货物征税的权利,却要承担退税的义务。这就是说,随着生产货物的不断流转,在不同地区、多个环节分别征收的增值税,却要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全部退付,超基数退税的7.5%要由出口企业所在地财政分担,这种出口货物征税地区与退税地区较大程度的分离加重了收购外地货物出口多以及从外地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多的地区的财政负担。
  面对这种情况,出口地政府很可能采取这样的对策:鼓励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鼓励生产性出口企业从本地购入原材料和半成品加工后出口,或者要求外贸出口企业对外地生产的产品实行代理出口,将出口退税任务转嫁给生产地政府。这些干预都会扭曲出口企业的市场行为,破坏外贸经济秩序。
  (三)出口退税带来的财政压力,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地方政府发展出口贸易的积极性。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能够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就业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但同时,也存在增加地方出口退税资金的财政压力。特别是落后地区,本身就经济财力不足,主要靠吸引外资,在调整分担机制后有些地方政府担心出口增长会加重地方财政负担,往往会通过扩大内销,减少出口,或者限制新办出口企业落户等办法,减轻退税增量负担,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思路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激励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产品成本,提高了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总的来说,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和税收分享机制基本是一致的。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种是增值税全部由中央所得的国家,那么中央财政一般就负担所有的出口退税。如,法国增值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另一种是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国家,其做法通常是先在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来共同分享,如德国。
  我国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不可能放弃中央政府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机制,而只能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机制。
  (一)实行差别出口退税率,优化产品结构。出口退税额的规模大小,取决于出口产品规模和出口退税率。在出口总规模一定的情况下,适当减低出口退税率,可以减轻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压力。自2003年以来,我国出口退税率在不断地调整,由于税收与企业利润是反方向变化的,降低出口退税率,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出口贸易额减少,相应退税额减少,同时也影响了产品结构。可以考虑对附加值低和资源性产品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既可以缓解出口带来的压力,也可优化产品结构和资源配置。
  (二)优化贸易出口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自2002年以来,我国货物进出口已经连续6年快速增长,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5%,外贸依存度高达70%左右。过高的外贸依存度和快速增长的出口贸易额必然带来不断增长的出口退税基数,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转型,增值税收入暂时性的减少也成为退税资金增长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外资企业出口额和加工贸易额都达到了50%以上,由于加工贸易多是初级产品,产品增加值低,不仅加剧了我国资源和能源供应能力,而且从长远来看这将使我国出口退税效益大打折扣,国家对这类行业不应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或者降低退税率,只有对这类出口产品下调出口退税率,才能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资金问题。
  (三)优化出口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外贸代理制。目前,我国出口管理办法主要有两种: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免、抵、退”税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公平企业税负,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
  “免、抵、退”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出口退税方面普遍采取的方法,也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方向。所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出口退税的办理方法,积极推进外贸代理制,将外贸企业退税环节前移至生产企业。可以考虑对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中型外贸企业实行“免税收购”。对出口货物实行“价税分流、免税购进”的模式。即外贸出口企业在收购产品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再由生产企业办理退税。同时,对无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可以引导他们采取大力发展代理出口制,改变以往的收购出口制,以解决增值税的纳税地区和退税地区的不一致和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弊端。
  (四)分地区实行差别化分担比例机制。由于我国各地区的出口规模、财政状况有较大的差距,对于中西部而言,出口规模占全国比例很小,如西藏自治区2007年出口额仅占我国出口额的0.02%,退税的地方分担将给地方财政形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出口仅占全国很小比例的西部地区,国家为了鼓励其出口贸易的发展,可以实行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而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地区其地方分担的出口退税比例可以适当下调,东部地区由于其自身经济条件的发达程度,可以按照现行的92.5:7.5的比例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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