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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2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1

作者

□文/王新峰

浏览次数

1361 次

企业所得税税基筹划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税基式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税基筹划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使当期的税基减少或税基后移,当期企业所得税减轻或资金流量后移,纳税人从延期纳税获益的一种纳税筹划。税基式筹划主要包括收入筹划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本文拟对实际工作中税基筹划的具体操作做一探讨和分析。
  一、收入筹划
  首先,增加免税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某些经济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点,以增加免税收入,获取收益。例如,在经济业务核算中,有的经济事项既可作为收入处理,也可以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介于负债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介于投资与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对于这一类经济事项凡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不作为收入处理。
  其次,延缓收入确认时间。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观念。在纳税筹划中,应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在合法范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以期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再次,缩小应税收入。对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以免防止错记为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折旧具有抵税作用。最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等。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总局批准。其中,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
  从企业税负来看,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折旧方法筹划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税率是33%,对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税,对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由于各年的税率不变,则采用加速折旧法优于直线法,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缓纳税作用,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5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5%。
  在赢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收回,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尽可能后移,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
  在亏损企业,确定最佳折旧年限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今后的纳税年度中得到税前弥补或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该纳税年度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就不能发挥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有通过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从而降低所得税税负。
  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二)计提减值准备项目的纳税筹划。自1999年实施了坏账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后,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补充规定,其中新增加了四项资产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由此扩大成了八项资产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始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可以及时地、合理地计提各项准备,采用有利于节税的计提方法。
  例如,坏账损失的处理主要有直接核销法、备抵法、账龄分析法等,采用备抵法可将应纳所得税款滞后,减少企业的资金流出。举例如下:
  华新公司2005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600万元,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这时,该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33%=66(万元)。采用备抵法核算时,依税法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提取的坏账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该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600×0.5%)×33%=63.36(万元),比采用直接核销法少缴企业所得税2.64万元,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准则规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2月15日我国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到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取消了该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等。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一般来说,在物价呈下降趋势,选择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是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以上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纳税筹划的分析,从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入手,为企业降低税收支出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方法,以期为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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