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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2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1

作者

□文/李友谊 余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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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次

论法治的终极目标
  法治的目的是人,法治的最高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应该是人的价值的最高目标,即人的全面发展、全面人性的培育。法治通过对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创造有利于人全面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
  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是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的整体:
  首先,从价值的角度来说,人的全面发展是未来理想社会的一种价值目标,是人自身发展的理想状态。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得以立足的主要根据——资本占有劳动和物统治人提出来的,体现了对人的价值关怀。它主要回答的是“未来人应当怎样存在”的问题。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和私有制、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并成为社会财富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基本实现。
  其次,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逐步提高、不断推进和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是终极性与阶段性、目标性与过程性的统一。离开过程性目标,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性目标必然是抽象的和空泛的,是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每一个时代的人都应有意识地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时代性任务来完成,这样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才有现实基础。实际上,人类文明的每一次发展都是向人自身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一步。人的全面发展在实现过程中表现为一定的具体性、过程性、相对性,在具体的历史阶段有阶段性目标、具体的实现形式和内容。这主要是针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提出来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人的现实关切。它主要回答的是“现实中的人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因此,并不是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跟人的全面发展相关,不能等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了才谈人的全面发展,不应当只把人的全面发展当作一个抽象的和标签式的终极性结论,而应当把它作为一个具有过程性意义的理论来把握和运用,我们现在就应当朝这个方向走去,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为此,在现阶段,必须明确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人文价值取向,社会的各项事业都要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合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要落实到对现实中的人的生命和生活的深切关注上。忽略对现实中的人及其生活的关注,抽象地奢谈终极性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毫无意义的。只有树立以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为本的观念,才能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现实的任务来完成。
  最后,从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内容来说,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每个人都能得到的平等发展、完整发展、和谐发展和自由发展。人的平等发展是指每个人都应得到的平等发展,这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完整发展是指人的各种属性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即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充分发展,也就是人的身心、需要、活动及其能力、社会关系、个性的充分发展,这是“人性内容”上的全面发展。人的和谐发展是指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和谐发展,个体人性、群体人性、类人性的和谐发展,这是“人性结构”上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是人的自主活动状态。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自觉、自愿、自主的发展,是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发展,是从自身所固有的内在要求——人性的需要出发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发展,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积极地、充分地展现自身个性的魅力和丰富性,也就是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这是“人的个性”上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综合表现和最高形式、目标、成果。
  二、法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终极目的,是人的最高价值,以人为目的的法治必然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真正的法治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确保人的尊严、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把人真正当人对待的法治,是人的发展赖以进行的基础和条件,是人们争取新的发展可以凭借和利用的力量和手段。法治本身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中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而产生和发展的。它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保障和促进作用,为人的全面发展开辟了一条广阔的现实道路。
  (一)法治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条件,人的全面发展的其他条件都要以此为前提和基础。法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的发展上。
  生产力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从自然界获取物质资料的能力,它是由独立的实体性因素、运筹性综合因素、渗透性因素和准备性因素等要素构成的系统。独立的实体性因素是以物质实体的形式相对独立存在的因素,包括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运筹性的综合因素是指通过对生产力系统的其他因素的选择、调动、处置、匹配等手段,在数量和比例上做到合理结合,从而形成生产力的整体功能因素,具体包括经济管理、分工协作、预测决策等。渗透性因素是通过渗透到生产力的其他各类要素中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因素,主要指自然科学,包括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应用科学等。准备性因素是为继承和发展生产力做准备的因素,主要指教育。
  法治对生产力系统中独立的实体性因素的作用表现在:法治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对劳动者权利的现实保护、对劳动者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行为的规范和调整,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尊严,维护劳动者独立利益主体的地位,促进劳动者树立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精神状态和变革思想观念,激发劳动者参与劳动、更新以生产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劳动资料、扩展劳动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法治对生产力运筹性的综合因素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制化的经济管理具有普遍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等优点;遵循法律程序有利于保证国家预测决策的科学性;法治促进社会生产中自觉的和自由的劳动分工,调整劳动过程中的协作关系。法治对生产力渗透性因素的调控作用是全方位的:一是为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供科学、民主的规则和程序;二是法治因其规范性、高效率性、严格程序性、国家强制性和高度理性化等优点而能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三是保证和促进科学技术及时、合理地使用和推广;四是抵制和防范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五是推动和协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教育是生产力的准备性因素,法治通过规范教育投资和办学行为,调节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维护正常的教育活动秩序,保证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总之,法治为生产力的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二)法治促进人的平等发展。平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确认、维护、实现人的平等发展是法治的重要任务。法治对人的平等发展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治促进社会生活中平等观念的普遍树立和深入人心;其次,通过立法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平等设定标准和实现、保障的措施;最后,通过法的实施维护和实现平等,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凡是破坏平等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对破坏平等的行为的制裁,可以起到保护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受害者,惩罚破坏平等的违法者,补救、恢复、重建平等的重要作用。所以,法治为人的平等发展创造了平等的观念条件和平等的制度条件,是人的平等发展的重要保障和促进力量。
  (三)法治促进人的完整、和谐发展。人的完整发展与人的和谐发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人的完整发展是人的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的和谐发展是人的完整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促进人的完整发展。法治充分理解、尊重人的需要、能力及人的发展的多样性、多面性、多维性,尊重、重视人在生活实践中自己选择创造的权利和责任,保障每个人追求正当利益和充分满足自己的正当需要,创造了适合人的完整、和谐发展的良好社会秩序。由此必然激励每个人充分发展自己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发挥自己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和尽可能多的人建立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丰富自己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人的完整发展必然要求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和谐发展和个体人性、群体人性、类人性的和谐发展。只有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和谐发展才能优化人的发展的结构,提高人的发展的综合水平;只有个体人性、群体人性、类人性的和谐发展才能保证每一个人的完整、和谐发展。法治对人的完整发展、和谐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必将推动人的自由个性的最终实现。
  (四)法治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自由是法治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保障和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是法治的重要目的,具体来说:(1)法治促进爱自由、争自由、尊重他人自由的观念在全社会的形成;(2)通过立法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并确定自由的范围,包括基本自由、自由的量度和自由的边际;(3)通过法的实施保证自由的实现,包括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冲突,解决不同自由权利之间、不同人的自由之间的冲突,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并将自由和责任联结起来,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进行法律制裁,以保证自由的彻底实现。所以,法治提供了发展自由的契机,为人自觉、自愿、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发展,实现自由个性充分准备了现实条件,是人的自由个性实现的真实路径。
  由于人的全面发展不是按照抽象原则推出的结论,而是从人的现实生活中,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确定的一个目标,它不是一蹴而就、一次完成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分阶段逐步实现的,它也没有绝对、恒定的标准,其内涵的丰富程度和历史发展阶段相关,在具体的历史阶段有具体的发展程度和评价标准。所以,为了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法治必须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情况、新需要。法治的创新当然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坐标,为人的全面发展营造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不断创新和发展的法治,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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