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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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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3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1

作者

□文/张 亨

浏览次数

4729 次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分析
  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竞争中,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显示出了强劲的活力,其优势逐渐为各国所认同,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因此,当前实现我国金融体制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快。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信息化加速发展的趋势,我国金融业在赢得发展机遇、强化后发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些挑战集中表现为:如何不断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市场化金融制度的成长,促进金融业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应对各种挑战,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金融全球化的挑战。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并向一个整体市场发展的趋势。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发展、对资本管制的放宽、金融交易技术的进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我国金融机构必然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这种竞争包括争取人才、争夺客户、金融创新等各个方面。国外金融机构实行多元化混业经营,其人才储备全面,服务品种齐全,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创新能力极强。这些都是国内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必将对国内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冲击。在一个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可以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其业务发展选择余地非常大,在竞争中将占据有利的位置。而我国的金融机构本来竞争力相对较弱,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其只能局限于各自传统的业务领域,开展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竞争以及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更不利于其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上竞争。所以,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方向的转变,并最终实现混业经营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金融向混业经营转变。第一,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抑制了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证券市场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在现行分业经营制度下,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和行政审批导致管理部门多层次的“寻租”行为,使上市公司成为各利益集团争夺、妥协的结果,不仅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增加发行企业及券商的成本与隐性支出。第二,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及传统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在现行分业经营制度下,对银行业务经营的严格限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长此以往,国内银行业的国际地位将受到严重影响。同样,对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来源、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不仅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使证券、保险行业素质及竞争力急剧下降。第三,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抑制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动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三)金融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实行混业经营的迫切需求。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竞争将日趋激烈,经营风险更难预测。为了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就要求实现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多样化。只有最大限度地实行混业经营,根据市场、客户需求的变化和规避风险的要求,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品种,采用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才能尽可能实现资产负债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同时,混业经营也是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要求。与西方主要国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并进一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机构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无力与西方全能银行相抗衡,甚至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也难以应付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而造成的竞争压力和冲击。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成本-收益分析
  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一个国家是实行分业经营还是实行混业经营,取决于混业经营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与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分业经营的比较。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的动力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即一项制度安排是在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就会被创新。混业经营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创新改变了潜在利益;二是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的变迁变得合算。可以说,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
  (一)混业经营的收益。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收益:一是范围经济。也就是说,一个金融机构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其成本比多个金融机构提供时更低。金融机构从事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以进入更广阔的市场,发展更多地客户群体,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交叉销售,获取广泛的收益。二是分散经营风险,稳定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具有一定内在稳定性,使其自身和金融市场更趋于稳定。多样化的经营业务使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了一种损益互补机制,即金融机构某一经营业务的亏损可以通过其他经营业务的盈利来弥补。这种机制使得金融机构风险大大分散和减少,同时也稳定了整个金融市场。三是促进竞争,提高效率。混业经营意味着金融机构争夺客户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竞争将促进现有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这将减少金融垄断,改善消费者的福利水平。结果是促进整个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四是增强金融机构应变能力。混业经营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适应金融市场变化的灵活机制。当金融市场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调整经营方针和业务领域,具有比较强的应变能力。
  (二)混业经营的成本。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成本:一是现有金融体系不完善,混业经营可能引发潜在风险。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广泛,一种业务的风险容易传递给其他业务,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加复杂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银行并购后会产生少数超级银行,这些超级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很大,有可能形成业务垄断。同时,这些超级银行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进行市场控制,与金融监管提倡的公平交易形成对抗,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混业经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尽管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特殊的金融形势,混业经营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众所周知,金融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必须有一定的基础性条件,它们至少包括:法律框架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金融机构内部建设完善,等等。如果以这些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金融业现状,可以发现,在我国由金融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的混业经营之路必须根据金融发展的整体状况,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调整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规则体系。鉴于金融开放给我国金融业带来的挑战,在金融业的发展方面,需要调整有关法律条款,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倡公平竞争,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各个国家因经济、历史等原因各有不同。我国现行的各项金融法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近年来金融开放与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其业务经营已经新增了不少内容,现行法律远远不能满足金融运行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所以,应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提供新的服务方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加强金融监管,创新监管体系。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各负其责,对应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这种监管体制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是适应的。但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其制度缺陷日益明显,并且短期内无法改变。这就要求,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必须密切合作、有机协调,在监管过程中相互磋商,资源共享,实现信息的充分交流。同时,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取得监管政策上的一致,避免监管制度上的矛盾和冲突。从长期来看,则应在混业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重组,拆除区分金融机构的监管障碍,建立统一的监管构架。
  (三)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目前仍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模式和银行母公司模式这两种混业经营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现实选择。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更具可操作性。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有效监管产生冲击,其是和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并且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和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这就是说,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四)促进金融创新。积极鼓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企业的竞争力。从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实现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都有一个很长的金融创新过程。在保持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包括产品的创新、技术的创新和市场的创新等;同时,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加强相互之间的广泛业务合作,发展各种新型金融业务,实现多元化、创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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