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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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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3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1

作者

□文/彭玉凤

浏览次数

1292 次

取消农业税后面临问题的新思考
  2005~2006年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业生产、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发展的角度,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特别是在当前“三农”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取消农业税更有着深远的意义。但取消农业税只是起点,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从农村反映的情况看,农民确实从取消农业税的政策中减轻了负担,并通过粮食直接补贴获得了很大的收益,让朴实的农民普遍感激国家,感谢政府。但现在的情况下,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逐渐加以解决,否则将使农村税改的成果不存。
  一、取消农业税后,如何满足农村多样化的公共产品需求问题。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城市的公共产品由财政直接供给,而农村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农村自己供给,主要由农民集资,没有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供给机制。公共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个人无法独立解决。如果缺少公共品,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因公共品不足造成的损失不是一般的农民个人可以承受得了的。
  在供给资金来源方面,长期以来,农业税是地方收、地方用,为农村提供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防范自然灾害等公共服务。但取消农业税后,依靠这些面向农民所收税费而运转的一整套机制和机构就成为问题,乡村治理就面临危机。虽然取消农业税后,国家财政增加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以弥补县、乡、村因为取消农业税费后而减少的收入,并维持其正常的运转,但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发给农民,成为直补到农户的资金,并没有给县、乡、村。而国家通过乡村体制改革,实行乡财县管,基本上使得乡镇政府没有了资金来源。因此,农村在取消农业税后,反而在公共品供给上出现了更为严重的不足与困境。与此同时,农民普遍对基本公共服务渴求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破解困局?如果无法破题,将造成更严重的问题,从而会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加起来将远远超过农民从取消农业税中所获收益,甚至从长期来看将最终导致农民的负效应。
  针对这个问题,在农村公共产品需求极其多样化的情况下,国家根本无力解决农村对公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国家也没有能力撇开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体而直接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公共品。因此,要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国家必须要有一个让农民表达出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机制,必须给农村社会内部表达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机会。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公共选择机制的本质,就是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而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通过将农民组织起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由全村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表决,或者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实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通过合作组织这个渠道表达他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和愿望。从而以这样的方式,将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民最急切需要的公共产品建设上,从而使既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又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二、取消农业税后会不会导致农村新的乱收费,加剧农民的负担问题。从目前来看,取消农业税后,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实际面向农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仍然存在。新形势下,这些乱收费、乱摊派等呈现出由生产领域逐步转向生活领域、由明处逐步转向暗处、由规费逐步转向以市场交易为名的乱收费的特点。尤其当前农民群众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反响最为强烈。学生不仅要交纳杂费、借读费及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还需交纳校服费、微机费、保险费、考试费等,以及按照学校教师授意需购买的各种指定的教材辅导资料费,这些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的负担。
  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一是强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约束机制。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继续治理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同时,严禁向农民收费过程中的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现象;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再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三是稳妥化解乡村债务。通过认真清理乡镇两级债务,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对乡村两级债务可采取清账理债、降息减债、拍卖抵债、协商转债、破产消债、筹资偿债等有效措施化解债务,同时还要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取消农业税带来基层政府机制的改革,农民群体缺乏有效的防范风险组织问题。取消农业税使农村基层政府冗员存在的理由将不复存在,从而为农村基层政府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则是取消农业税的必要条件。如果取消农业税不能与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同时进行,则取消农业税的成果将很快不保。取消农业税后,大量的职能部门被删减,而我国的农民长期以来比较分散,一直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整体,取消农业税后,这种矛盾就更加剧。2007年12月10日,媒体报道河南夏邑李集2万亩大白菜由于油价上涨无人前来采购,将面临烂在地里的危险。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农业安全防范机制缺乏,没有前期预期,遇到突发事件根本无法应对,这将造成农民的巨大损失。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我们既不能盲目套用一些国外三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也不能保持我国现有体制不变,要走体制创新之道,该撤并的撤并,该精简的人员一定要精简,更重要的是把乡镇政府的全部职能转移到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上来。要逐步改革乡镇政府,建立服务型的基层政府,改变过去那种无所不包的管理型、全能型的基层政府,真正给乡镇政府减轻任务,减轻负担。县和乡镇政府之间、乡镇和村委会之间要划归任务,明确责任,再也不能把无所不包的任务都推到乡村组织去完成。有些机构的设置不必要求与上级政府的部门相应进行对口设置。最重要的是要适应当地“三农”发展的需要,建立能为“三农”服务,能帮助农民预警风险、防范风险,成为农民群体的坚强后盾。
  四、从长远来看,取消农业税是否在农村就不再征税的问题。从现在的情况看,农村目前取消了一切税收和收费,似乎农民就没有了任何负担,但农民仍然是纳税人。农民既是生产者,更是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农民要承担诸如消费税等流转税,而且政府还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形式让农民承担相当的隐性税务。因此,那种认为取消农业税,农民处在“无税”时代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
  但从长期来看,农民是一个社会阶层,和其他公民一样,也有纳税义务,我们要正视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反哺农村,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实现城乡对接。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为农民有能力负担统一的税收打下基础。终极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税制,那时将不再分城乡,不再刻意划分群体,国家的全体公民都是完全平等的纳税人,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当然,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辅助。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实现这个远期目标可能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
  总之,取消农业税是国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改善了干群关系。之后出现的新问题说明,我们必须及时根据事态的发展调整策略,坚决贯彻中央建设新农村的改革思路,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缩减城乡差距,为农民拥有完全的公民权利、为建立城乡统一税制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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