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
|
|
经济/产业 |
家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在完成创业阶段之后,在发展阶段仍旧能够保持活力,并持续发展壮大的却寥寥无几。三株风波、巨人倒下、爱多垮台等知名案例,引起了理论界和企业界的深思。目前,我国许多家族企业陷入了“二次创业”的困境,这些企业很多缺少的并不是资金和技术,而是保证企业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家族企业治理问题成为阻碍家族企业成长的重大障碍。
受转轨时期特定条件和自身发展历史尚短等影响,家族企业的完整形态还没有最终形成,理论界对如何改善家族治理的探讨还未形成一致看法。尽管已经有许多文献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明确从家族企业治理与制度环境适应性角度来分析的文献还很少。从制度环境看,我国的家族治理有其形成的必然性,因此很有必要尝试通过对制度环境的中国特色分析来着手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问题进行探索。本文分析了政治、法制、市场、文化四个环境因素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适应性的影响,并给出了改善制度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家族企业、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
“本质是存在的真理。”(黑格尔)企业本质决定了“治理”的基本功能,治理应服务于企业的生存和成长。学术界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致看法。彼得•德鲁克、阿里•德赫斯把企业看作生命体,为“生命意义”而发展,其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将伴随肌体的健康成长而不断延续。从复杂科学角度看待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不仅是一个系统,而且是一个有生命的组织,时刻与所在环境进行着各种交流和相互作用,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家族企业不可能超越环境约束而成功,却可以能动的使自身具备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从而能够趋利避害,取得成效。
诺思在《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中,将制度环境定义为“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由正式规则(法律、宪法、规则)、非正式规则(习惯、道德、行为准则)及其实施效果构成。在任何时候,一个经济体现存的产权结构是由治理结构或秩序界定和保护的。制度还“充当了一种协调参与人在所处的环境下进行行动选择的机制。”“当存在着的一种剧烈环境、技术、与人口变迁时……从而个体参与人就会认为原来理所当然的制度安排是不可行的,因此他们在收集信息、学习和实验等基础上,开始寻找一种新的行动选择的规则集合……并且演进出一种新制度”。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公司治理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
“治理”本意是“统治”或“掌舵”。公司治理不单单是为治理而治理,最终目标应是取得一定的治理效率。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结构性效率,这是治理制度的基础性效率;二是适应性效率。诺斯将“适应性效率”定义为:“确定一个经济随时间演进的方式的各种规则;还要研究企业去获取知识、去学习、去诱发创新、去承担风险及所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去解决企业在不同时间的瓶颈的意愿。”诺斯的适应性涵义既包括制度内部不同方面之间的适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之间的适应),又包括制度选择与制度环境之间的适应,还包括制度调整对经济变迁的适应。
对于适应性,哈耶克和巴纳德都认为是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威廉姆森指出,更一般地,社会科学家认识到,“组织是有自己的生命的”,这揭示了许多行为规范,从事治理研究的人应该对此给予充分的认识。可见,适应性是经济组织所应具备的一种基本素质,体现的是生命有机体对环境变化的一种能动反应。作为社会生活环境中的生命体,家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在于对制度环境的适应。
将以上新制度经济学观点用于家族企业治理,就揭示了治理模式对制度环境的依赖,以及制度环境变化对治理模式演进的影响。环境是变化的,随着企业成长,治理也是在适应性演化的,这种演化的特征决定了家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形成有效的治理方式。
二、典型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制度环境适应性分析
目前世界上比较典型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有三种:美英模式、日德模式、东亚模式。从总体上看,这三种模式各具特点、各有利弊,所体现出来的经济效率难分优劣。在制度环境下,政治法律、市场环境、社会文化是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三个主要因素。
从政治法律制度看,美英实行的是民选制度,且三权分立。在自由主义思想意识影响下,强调“人权”、“竞争性生存”,公众对垄断尤其是对金融垄断力量控制产业公司的情况具有本能的抵触。自19世纪以来的大多数有名的法律、法规都包含了较多的抑制金融机构扩张的成分,金融机构广泛介入家族企业治理是不可能的。日德的情况则截然不同。这两国都经历过较长的封建专制主义时期,公众对金融机构力量的集中远没有美英国家那么敏感。因此,政府政策及法律并不反对金融机构的扩张,反而鼓励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东亚国家属于集权体制,民主发展程度不高,与交易有关的信息通常被少数人掌握,且流动性往往受到严格的制度约束;法制不健全,法律不能有效地界定和保护产权,不能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和信贷渠道。与此相对应,家族作为一种替代形式就代行了这些功能。
从市场环境发育程度看,美英市场经济环境成熟度高,形成了较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和较高的全社会信用水平,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极为严格,市场的透明度高,有利于资本流通和直接融资,为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供有力支持。日德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融资严加管制,着重发展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相对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低,资本市场透明度不高,公司内外部之间存在大量非对称信息及大股东操纵,股票流动性不强,不利于直接融资。而东亚的市场经济环境普遍仍处于初级阶段,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发育程度低,社会信用水平不高,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有效的融资和约束,以至于委托代理成本过大,只有依靠家族力量来融资和相互制衡。
从社会文化上看,美英崇尚个人理性和个性张扬,强调个人权利的天然合理性以及对它的尊重和维护;其经济思想主张自由放任,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公司治理中体现为股东权益至上的治理理论。日德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独特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并具有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和凝聚力量;在公司治理中表现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理念;注重长远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总体利益的文化为内部治理提供了文化支持。东亚国家在文化传统上与儒家文化保持着深厚的渊源关系,以家为本、家和万事兴等儒家思想影响着企业治理行为,表现为崇尚权威、重人治、轻法制,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和家族权力传递较多依赖于人缘关系,这都导致治理活动以维护控股家族利益为核心。
由此,如同自然生物的“适者生存”规则一样,家族企业作为一个有机生命系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形成了各自适应性治理模式:美英模式以外部市场治理为主导,其治理的本质是个人主义,以维护股东个人利益为核心;德日模式以(法人)股东、银行、经理内部治理发挥主要作用,其治理的本质是集体主义,以维护控股集团利益为核心;东亚模式中家族在公司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其治理的本质是家族主义,以维护控股家族利益为核心。
三、我国家族企业治理制度环境适应情况
据专家分析,目前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中有90%以上是家族企业,绝大部分实行家族式管理。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形成与发展也有其特定的政治、法制、文化、政策和市场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约束。
从政治法律方面看,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具有典型的农耕民族特点。法律从属于皇权;工商业不发达,关于商品贸易、商业信用的法规十分稀少;一些极具封建性和保守性的思想被世代沿袭下来成为影响人们习惯、行为准则的教条等。新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但在建国初期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法律更多服务于阶级斗争的需要。从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重新走上正确的轨道,但在目前还不能作为主要手段来惩处失信行为、培养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有效地保护私人产权。这种现状造成的与家族企业发展相伴随的一个问题是,相关的经济法律规章都严重滞后于家族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对私人财产权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影响股东、董事、经理之间博弈状况以及权利配置和利益安排的重要因素,使业主难以通过企业制度变迁放心地将企业由独资变成股份,由家族变成公众。另外,由于法制尚不完善、社会和个人信用还尚待提高,也使得家族企业只能靠自己人来避免风险,而不敢贸然放弃家族式管理。
从市场环境方面看,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环境。自从1992年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市场发育程度仍然较低,社会信用普遍缺失,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都处在起步阶段,尚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和市场的真实运行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的上市标准大多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解困而量身定制的,家族企业上市融资和分散、优化股权非常困难;金融机构信贷对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2005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的短期贷款为2,181亿元,乡镇企业短期贷款为7,902亿元,两者分别只占全国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2.49%和9%。在投资领域,金融、石油等多个产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准入”现象。2006年前5个月,80%以上的新增利润集中在石油、电力、煤炭、有色金属等垄断行业,其他30多个行业只分享不到20%的利润;在石油等行业甚至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此外,竞争有序的经理人市场短期之内还没有形成,家族企业缺少寻找“管家”的有效市场选择机制,使得引入外人的委托代理成本高昂,只能用血缘、私人关系替代契约关系,用内部人员替代外来经理。
从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看,我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传统文化表现出浓厚的家文化特点。正如孟德斯鸠和韦伯等人所论,一个民族的传统是不可断裂的,它只能伴随着这个民族的存在而延续。康有为、梁漱溟和费孝通等人对中西方社会的不同特点早就做过深入思考。我国今天的现实正在不断重复着这些传统特征。无论是家族社会、宗法社会(康有为),“伦理本位”社会(梁漱溟),还是“差序格局”社会(费孝通)的称谓,对中西方社会差别的认识都有一个共同决断:在中国社会是情大于法,在西方社会是法重于情。情是亲缘之情、地缘之情、熟悉之情,是小群体或初级群体中直接性的特殊感情;法是普遍原则,是正式制度,是组织中的一般规则。情大于法作为一种思维原则,意味着中国人习惯于把自己面临的事物置于人情关系中去思考,就意味着已经受到普遍原则规定的事物也要受制于情。家在中国文化中不仅表现为血缘关系,更是一种组织关系,从而形成中国文化的制度环境。在现实中人们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家族运行模式引入企业治理模式,成为家族企业创业和发展的支撑构件。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环境的成熟程度、民主发展和法制建设状况、社会文化传统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我国家族企业不具备选择英美模式或日德模式条件,只能通过家族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交易费用。这必然导致家族企业所有权由某一家族绝对或相对控股,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掌握,治理模式表现为家族治理。
四、我国家族企业治理及制度环境改善对策建议
尽管当前我国家族治理模式是对所处的制度环境适应的结果,但却并不说明该治理模式永远是最优的。与二三十年前相比,家族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正发生着许多重大变化,一方面大量新制定的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出台,推动着社会结构发生深刻改变;另一方面各种旧的政策法规盘根错节,以各种方式在各方面限制着社会结构变迁。这既有政策和法律规章的变更,也有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还有技术进步、社会观念变化的影响。而事实上,各种新制度无法孤立出场,各种旧制度也不会相互分离的退出。这些不确定性必然构成对现有家族治理模式的巨大挑战,并很有可能促使许多家族企业进行重大变革。
家族企业和自然生物个体本身都是复杂适应系统。当一个复杂适应系统从一个稳定状态变为另一种状态时,很难预料未来的状态将是什么样子。正如斯图尔特•考夫曼在《宇宙之家》一书中所说,在新出现的系统中,“人们很难预测他们的行为的结果”。环境最终影响着自适应个体的未来变化,家族企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在于制度环境。正如内部公司治理是外部公司治理的内生性制度安排。既然不能准确预测家族治理模式演进的结果,那么关注制度环境变化以及探讨如何塑造好的制度环境来提升未来家族企业治理水平就显得格外有意义。这依赖于制度环境的主要提供者和改善者:作为规则制定主体的政府、具有创新力和适应性的企业家。
其一,政府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建立一系列有关政治、法制、经济等方面的规则,提供有利于家族企业治理演进的基础规范,以在全社会范围内降低演进成本。具体来说,政府要制定更详细、更严格、操作性更强的私有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使业主、投资人等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交易成本,这是促进家族企业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保证;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的发育,为家族企业治理演进提供基础要素;政府要在全社会弘扬企业社会化、互助合作、诚实信用的社会文化观念,引导开放、信任、创新成为社会主流意识。
其二,企业家要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企业家要开阔视野,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在新形势下研究问题、分析判断和分析决策的能力,逐步减少对经验决策和行为偏好的依赖;企业家要充分意识到产权封闭结构的弊病,吸收社会金融资本,解决资金需求瓶颈;除某些对家族忠诚度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要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人员,解决人才匮乏问题;要发挥家族优势,利用基于家族的社会关系网络特点建立广泛的商业联盟,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其三,家族企业顺应社会导向,企业家打造超越家族的企业文化。企业家要正确认识到中国家族的衰弱,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市场经济渐渐提供了丰富有效的服务,从而降低了家族和亲属提供援助的必要性。家族企业要积极把政府倡导的开放、信任、创新的社会价值观引入企业文化建设中,突破传统的血缘、亲缘观念和内外有别的价值判断标准,使非家族员工产生本能的归属感和积极的工作动力,靠新企业文化的力量创造具有凝聚力和创造力的企业整体。
五、小结
不同国家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形成都是对所处制度环境适应的结果。处于特定转轨时期的我国家族企业治理也独具特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家族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在变迁之中,家族企业治理也必然应当发生适应性的改变。然而,制度环境的改善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水平的提升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塑造有利于家族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家族企业也要在主动学习和创新中实现企业治理水平的适应性提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