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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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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4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30

作者

□文/刘 凤

浏览次数

827 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额度研究
  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有赖于肌体良好的管理层,而肌体良好的管理层是否能保持良好的状态,多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目前,股权激励机制在上市公司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对股权激励机制进行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股权激励额度就是其中一个。Morck.Shleifer和Vishny认为,在0~5%的区间内,利益趋同假说有效,此时随着股权激励的增加,管理层会越发关心企业价值最大化,越来越接近股东的利益;在5~25%的区间内,掘壕自守假说有效,当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达到一定规模时,他们拥有了更大的权利,使其能够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忽视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机制时,要充分考虑股权激励额度问题。
  一、“利益趋同假说”——证券市场的“新宠儿”
  “利益趋同假说”即随着股权激励的增加,管理层会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管理层拥有剩余索取权会使得股东与管理者的目标趋于一致。也就是说,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改善企业业绩。
  (一)股权激励激发了管理层提升业绩的积极性。从上市公司发展的角度来讲,公司的高管人员也就是股权激励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是整个公司的“大脑”,他们的经营策略以及经营理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长远发展。众所周知,由于股东和管理层利益上的分歧,委托代理问题也愈来愈重,西方国家更为广泛地采用了股权激励机制以激发高管层提升业绩的积极性。因为股权激励是对管理者实行的长期激励机制,让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股东。管理层将公司的业绩带到一个高度的同时,在资本市场所反映的是股价的提升,此时管理层通过行使期权,可直接分享到这种好处,能够缓解双方的利益冲突,提高企业业绩。
  (二)股权激励机制达成了上市公司“多赢”的局面。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改变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不平衡的状况,转变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但股改只是减少了高管们可控制的资产数量,并没有维护他们的利益,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管理人员,企业的业绩完全取决于他们的经营理念。证监会同意放行股权激励计划,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地把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在股改方案得到批准前,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机制的推动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小股东以及高管的利益结合在了一起,高管成为直接受益人,股价的涨跌也跟高管利益直接挂钩。因此,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同管理层股权激励结合起来,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将在各方博弈过程中实现零和博弈1向正和博弈2的转变,实现“多赢”的局面。
  (三)股权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削弱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股权分置改革让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就是为了合理地保护流通股的利益,削弱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在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外部约束较为乏力的情况下,集中持股、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大股东有能力卷入“隧道挖掘”行为,不仅会损害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更加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可以让管理者持有流通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削弱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
  二、“掘壕自守假说”——对股权激励的冷思考
  “掘壕自守假说”即随着管理者拥有的所有权增加,会使他有更大的权力控制企业,受外界约束的程度减弱,更多地去追求自身利益,而偏离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这不仅会诱发“会计机会主义“,引发内部矛盾,更会随着激励额度的增加而加大公司成本。
  (一)股票期权容易诱发管理层的“会计机会主义”
  1、操纵股价,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收益。后股权分置时代一个重要的衍生品就是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下,高管人员持股比例过高,会诱发管理层的“会计机会主义”。管理层获得股票期权,其收益为出售公司股票时的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这会诱发管理层过分关注股票价格波动,如果激励的股票不能完全反映经营者的贡献,高管人员就会在持有期间采取各种手段粉饰报表,比如在行权前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精心调节行权前后的会计利润。操纵股价,特别是接近行权期的时候,高管人员更倾向于投资于短期盈利项目影响股价上涨,倾向于推迟利好信息的披露,制造业绩行情,通过虚高的股价实现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转移和输送。并且在管理层持有股票的价格变得很高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他们更倾向于投资于比较保守的项目,更有效地规避风险,这不仅损害到股东的利益,更损害到公司的整体业绩。
  2、管理层通过现金股利政策对股东的利益进行“隧道挖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管理层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激励机制下,如果管理层持股比例过大,势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现金股利政策,因为管理层控制了现金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而现金股利的发放直接影响了管理者手中的现金流量。因此,在制定股利政策时,管理者倾向于少发放股利或者不发放股利,只有高管层掌握较多的现金流量,在行权期接近时管理层才有可能动用手中的资金投资于盈利快的项目,推动股价上涨,这样管理层就通过股利政策对股东的利益进行“隧道挖掘”。当市场低迷时,管理层会倾向于规避风险,自然可以动用手中的资金投资于保守项目,在过度激励的情况下,管理层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是背离的。
  (二)对于限制性股票的过度激励会影响公司的整体业绩,引发员工不满情绪。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股权分置改革已经接近尾声,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而来的股权激励机制越来越多的在上市公司“开花结果”。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对于高管层有过度激励之嫌,并且我国对于限制性股票并没有指定较为规范的政策进行约束,如果管理层持股比例过大,并且激励范围又较狭窄的话,高管层势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采取更多的激进政策来操纵股价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普通员工的收入不会增加太多,这势必造成公司内部收入差距过大,影响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长远发展。管理层盲目追求短期行为,使自身利益膨胀的同时会使整个公司呈现“昙花一现”的结果,整体业绩会严重受挫。
  (三)持股份额的增加会增加相应的成本,影响公司业绩。对高管进行激励的过程中,公司要注意付出的成本是否会超过获得的收益。股权激励实施前期,我国上市公司前景光明,众多上市公司都因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而带来股价的一路走高,但是股权激励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了相应的成本。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费用是否一次性计入损益对企业当期的业绩影响重大,美国著名的微软公司曾因使用股权激励政策造就了公司今天的成就,造就了众多的百万、千万富翁,但是随着经济的低迷,公司也开始谨慎行事,曾经在创造微软辉煌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的股票期权制度现在也在微软高层的紧缩范围内。可见,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要与其成本相比较,只有适当的激励力度才可能起到预期的作用,过大的激励力度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使公司业绩大幅下降,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断推进,对高管的激励要适度,这样才能实现股东想要的预期效果,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如果利用不当,股权激励费用会导致公司巨亏,管理层暴富。
  三、股权激励机制顺利实施的建议
  新制度的实行不仅仅会带来利益,也会相应的导致行为异化,“利益趋同假说”和“掘壕自守假说”反映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应相互结合。所以,要使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发挥作用,就需要设计一个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就是达到效用最大化。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避免高管层的“会计机会主义”。对管理层过度激励的情况下,势必会诱发管理层的“会计机会主义”,通过采取各种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抬高利润,推动股价的上升,来达到自身的目的。因此,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多与财务部门沟通,要考虑潜在的会计后果,防止导致公司业绩大起大落,这时就需要公司有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财务部门与管理者合谋操纵利润,甚至引发会计造假,都会导致公司巨亏而管理层暴富,导致股价大跌,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因此,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也是避免“会计机会主义”的有效手段。并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可以引进独立财务顾问制度。通过符合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能够有效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股权激励侵害国有股东利益,能够降低在制度创新中所产生的政策风险。
  (二)把握好股权激励的政策界限。首先,要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合理制定股权激励政策。为了达到激励的目的,上市公司要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合理设定行权期。在成长阶段,人才流动承担能力较弱,就设定较长的行权期,行权比例逐级递增;在处于稳定阶段时,不再对人员流动担忧,而且成本越来越高,就考虑使用较短的行权期。其次,在起步阶段,股权激励水平不能太高,激励对象也不能过宽。考虑到目前实行股权激励的市场环境和相关条件不是很完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并考虑高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所负责任的轻重及承担风险程度等因素具体确定。再次,要合理选用业绩指标体系,并选定适合于企业自身的业绩增长确定方式,不仅能真实反映管理团队为获得股权激励而做出的努力,也更能得到监管部门与投资者的认可。在考核指标的设置上,既要考核当期效益情况,更要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既要看盈利水平,也要看股票市值的变化。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比例和数量必须同盈利和绩效相挂钩。只有实现了盈利,奖励高管人员的股份增多,才能实现股权激励的作用。
  (三)完善股权激励政策法规,为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内外生存环境。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股权激励计提费用对于公司来说是整体成本的增加,如伊利股份在2008年1月31日公告称,因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计算权益工具当期应确认成本费用导致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因此,在高管股权激励新政策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法规仍有众多可完善之处,例如证监会应该明确股票激励费用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费用一次性计入损益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非常重大,特别是对高管股权激励过大的情况下,因此在这方面管理当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完善相应的法规,否则只会带来负面影响。
  四、结论
  股权激励制度刚刚推出时,普遍认为它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对高管层进行过分激励,会造成管理层过分关注自身的利益,诱发“会计机会主义”,这都不符合上市公司采纳股权激励政策的初衷。因此,在上市公司内进行股权激励时,要注重激励有度,既要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也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使各方利益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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