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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4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30

作者

□文/赵艳青

浏览次数

1679 次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导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件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都没有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事实上以国家信用为银行提供保险,一旦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政府就会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存款保险在分散储户风险、补偿储户损失、增强储户信心和提高商业银行综合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业市场运行机制的全面建立,我国必须要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在我国,由于制度创新方面的不足,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建立。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存款保险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政策思路。
  二、新制度经济学及制度变迁理论
  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能够探索出存款保险的本质属性和含义。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创造用于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种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部分人为了获得制度变迁的收益,自发地推动和采用现行制度之外的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统治者在既有能力又有愿望推行制度变迁的条件下,依靠国家权威、强力而推行。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均衡是指在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的各种交易主体均无意或无力改变现行制度的动机和能力,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状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而制度均衡则是一种暂时的、理想的状态。在短期内由于受制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制度变迁交易成本,制度的非均衡不一定会引起制度变迁,但从长期来看,制度非均衡必然引起制度变迁。
  三、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当前建立存款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和隐性之分,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其可以避免储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所以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稳定之间存在很大的正相关性;对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事实上以国家信用为银行提供保险,在银行陷入困境时,一般会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必要时动用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援助,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由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已陆续有约4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体系。
  随着国内外经济因素和金融机构内部各要素的变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制度出现了。存款保险在保障住户利益;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促进银行间竞争;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方面正将显示出自身的力量。可以说,存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就是制度创新的结果,是在一定制度环境下的创造性变革,是制度演化规律运行的必然。
  (一)我国当前面临制度存款保险的需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不仅为农民享有,也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具有外部性特征。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的安全投资机会有限,存款仍然是大多数居民的主要选择,支付风险对存款人造成的损害在中国显得举足轻重。同时,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甚理想,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一些金融机构已发生支付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再加上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水平不是很高,要做到信息的充分披露尚有一大段距离,这样的金融环境下不依靠存款保险很难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通过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完善了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体系,改进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这使得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银监会要发挥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一大任务就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组建相应的存款保险机构,将这一高度专业的职能从监管部门分离出来,才能提高对风险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效率,提高监管能力。所以,我国当前上到监管主体,下到各经济主体都存在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强烈需求。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我国当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供给几乎为零。当前,由于存款人把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不会对所要存款的银行效益状况和经营风险状况给予太多的关注,所以无法制约银行从事那些具有高回报的高风险业务。同时,银行监管当局无法通过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等监管办法来抑制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而在单一的零费率制下,各银行无需为自己的过度冒险行为承担成本。这使得我国金融经济的运行处在巨大的隐患之中。
  一直以来,国家基于各种理由没有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吴军和邹恒甫对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和银行最优监管三者关系进行了模型分析,得出在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对经营失败银行储户赔付率为100%,银行的最优监管水平会随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而提高。因此,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避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降低监管者的成本。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当前具备可行性。我国以前实行的是“大统一”的国家直接金融管制,随着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陆续出现,同时各金融机构逐渐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供需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存款保险就是针对风险防范制度供求不均衡的一种反应。
  然而,供需的不均衡并不足以说明制度的出现具有可行性,制度创新最后的成功离不开其他先决或辅助制度条件的建立。当然,我国当前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的硬性制度条件。
  这主要表现如下;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股份制改造并取得成效,中行、建行、工行已相继完成改制并上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已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这些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趋于多元化,历史包袱已摘除,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竞争主体,优胜劣汰的规律已经显现,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银行不倒闭的神话已被打破,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已经明显增强。
  所以说,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已具备可行性。
  四、结语
  存款保险在保障储户利益;完善金融机构体系,促进银行间竞争;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方面都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的呼声一直没有间断,笔者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我国具体实情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了分析和论证,指出在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要求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必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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