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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开展整章建制的工作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反映在处理内控与稽核的关系上。例如,有的认为内控主要是稽核部门的事,应该由稽核部门牵头此项工作;有的企业干脆在稽核部门内设立了“整章建制处”,负责领导全行的整章建制工作;有些认识往往来自高级管理层;稽核人员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生产性企业也同样会遇到此类问题。澄清认识,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内控与内审的关系,对于加强企业内控实属必要。
一、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部门中的重要地位
内控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已经在发达国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机结合的理论体系和严谨的操作方法,很值得我国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改制和再造其内部治理结构时予以借鉴。
内控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首先,合乎标准的内控需要公司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正常的职业道德,而公司的管理层又能够以恰当的管理风格和正确的激励机制,引导员工创造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特别是控制文化。同时,设计适应业务发展的组织结构、配备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制定合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确立正确的目标和战略决策系统等,也是加强内控的必要环境条件。
二、内部控制是经营管理部门的工作
内部控制是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合理保证其各项目标实现的动态过程。内控程序涉及工作目标的确立、风险的识别和分析、针对风险研定控制措施、对所采取的控制活动进行监督评审,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内控工作往往被领导委派给内审(稽核)部门去计划和安排,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金融系统的内控文件是由人民银行原来的稽核监督部门下达的。一些单位在接到文件后,没有注意区别商业机构和央行在职能上的本职区别,也没有理解内控工作的内涵,而简单地把内控任务交办给本单位的稽核系统。其次,具体业务部门有重业务经营、轻管理控制的传统倾向。有些业务和管理部门习惯于执行各种业务的“硬指标”,而把内控(例如整章建制工作)作为“软任务”推给“综合部门”去应付。第三,尽管各经济实体中都存在内控制度和控制机制,但是其控制系统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例如,在控制的组织结构上,的确缺少一个专司内控的综合管理部门;而也确有文件把稽核部门称为“内控综合管理部门”。第四,在专业银行体制下,稽核部门曾经是缺乏权威性的比较薄弱的部门,银行在商业化的过程中虽然提高了该部门的地位,但在许多单位里仍显现不出稽核部门足够的重要性。在一些综合部门相互踢皮球的情况下,任务也难免被分派到稽核部门。这些问题在生产企业里也存在。
三、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是内控体系的第五大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对上述内控活动,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和“信息与交流”等内容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评审。对内控情况进行监督评审犹如设立一道道防线,而第一道检查监督的防线就应由经营管理部门的各级负责人监守,包括设置和执行岗位内部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牵制,进行前后台和部门之间的平衡制约等,并应不断地在日常工作中监督评审内控的整体效果。他们要对内控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研究,把大量主要的风险问题在第一道防线予以切实解决。这里,他们不仅要深刻地自我评价所开展的控制活动,还要提出改进控制和进一步化解风险的措施,并交上级主管验证。这种自我评价要规范化和制度化,必要时应实行离岗检查和交叉检查制度。在实际中,这种工作往往被以工作忙、人手少或成本高而忽略掉了。
(二)财会部门的监督评审。财会部门应当形成化解风险的第二道防线,财会人员负责行使后台监督的重要职能。业务的每一项收付和债权债务的发生都会在账面上反映出来,这本身就是一种监督;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保证这种反映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有责任以会计资料为依据,控制企业经济活动按预定计划目标进行,并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财务事件;财务主管在会计科目设置、账务汇总和财务报表分析后也可以发现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种种问题,促使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财会部门不仅要把第一道防线上遗漏掉的大量问题尽力查找出来,而且要从管理会计的角度,在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内(例如在跨部门乃至全单位范围)发现问题,研究对策,预测风险,并提供信息。
四、内审监察部门对内控的再监督负有极其重要的责任
如果我们把内控的“监督评审”职能视为内控“宝塔”上的最高级部分,那么内审(稽核)监察工作就应该处于内控宝塔的尖顶部位。所谓“再监督”就是在前述两道防线之后的第三道防线,每一个公司都应当设立这一战线。对于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来说,这第三道防线更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内审(稽核)已经变成了最后一道防线。尽管从监督职能的角度来看,内审监察部门的工作量应大大少于经营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检查和财会部门的管理监督,但是内审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加上其组织系统的垂直性,赋予了该部门行使对内控进行再监督和再评价的特殊重要职能。
改革开放之后,企业面临种种风险。在经济生活日益货币化和证券化的过程中,国有专业银行也正在商业化;同时,各种金融机构像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新的形势要求金融机构和生产企业的内审工作从传统的以对账目和会计凭证进行核查为主,转向以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主的审计方式上来。审计人员应认识到这一带根本性的变革,具有对现代内控理论和方法的超前认知,并把对内控水平不高的单位和内控意识不强的人员(特别是管理层)进行咨询服务作为内审工作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帮助这些单位和人员转变观念,加强内部控制。
总之,内控不仅首先不是而且主要不是内审监察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内控的检查评价也主要不是他们的责任;但同时,对内控的再监督又是内审监察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今后,中央银行在向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布置内控任务的时候,应该区别它们的经营管理部门和内审监察部门的不同职能;而金融机构本身在接受央行指示或任务时,也应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并在执行中注意保持内审工作的独立性。正确认识内控与内审的关系会推动各单位(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整章建制等内控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业务的内控,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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