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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从我国现实发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来看,主要是民事诉讼,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在司法中很容易出现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度诉讼或者过度保护的倾向。不论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民事主体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可避免会卷入民事法律诉讼中去。注册会计师只有充分了解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掌握其民事法律责任的特殊性,才能够有针对地采取应诉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现代竞争激烈、高度风险的法制社会里,主要在社会、经济、技术、法律等几个方面促成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产生。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社会公众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百无一失地履行好所有审计业务,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舞弊和差错。事实上,如会计信息滞后于经济活动,以及现代造假手段的多种多样等原因,使得注册会计师工作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另外,注册会计师本身也在工作中受到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抽样技术的风险等因素影响。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达到公众的要求。而社会公众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从而获得补偿。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经济因素:利益诱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了招揽客户,不惜压低收费,造成的后果便是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工作的要求来完成审计任务,甚至为了创收而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不合法要求。由此可见,审计收费不正常,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是促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触犯法律法规,必然要承担责任的又一动因。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技术因素:审计方法的内在缺陷。现代审计方法一般为抽样审计,抽样理论虽是科学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中不能保证所抽取的样本一定能代表整体,因此审计并不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事项都揭示出来,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因素: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加之法院有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趋势,使注册会计师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注册会计师又未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屡遭败诉,更促成了其民事责任的产生。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通俗地说,就是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归责原则,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是构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两种观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责任的原因,实行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的意义在于,只要行为人做到了合理谨慎,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侵害人就其所导致的侵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原则又存在异同。相同的是两者都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特例。两者的区别在于举证原则的不同,在过错原则下,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实行倒置,由被告举证。无过错原则是指实行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或承担不产生任何影响。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减责或免责抗辩。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宜采用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其主要功能在于分担、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而已经没有了过错责任的教育、惩戒功能。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旨在教育、惩戒造假的注册会计师,并对权利人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现代审计以抽样审计为特点,因而必然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不能完全保证发现财务报表中存中的所有错误或舞弊行为,而只能是合理地保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合法性和公允性的要求。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将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也因此将大大提高审计费用,并最终转嫁到社会公众身上,从而违背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应采用无错失原则而应采用过错原则,注册会计师只要尽了应尽的职业关注义务,即使审计出现了失败,没能发现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也可以免责。换句话说,注册会计师只应当对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构成。具体到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可以明确为以下四项:
(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法行为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具
了虚假的审验报告,表现在:如注册会计师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规定,出具了“委托人示意其做不实或不当证明的”报告、“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报告以及“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报告。再如,注册会计师违反《证券法》第161条规定,在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操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对权利人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因素,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前提,无损害则无责任。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来说,损害事实应该是一种已实现的经济损失,主要是指受害人因依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或提出的建议而导致的损失,其表现为财产损失。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造成损失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不仅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未能尽职守,未能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或有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四)注册会计师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权利人要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则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行为不仅必须是权利人所受损害的事实原因,而且也应该是最近的或法定的原因。在判断这种因果关系时,确定权利人是否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和其出具的专业意见产生某种依赖十分重要,这种依赖必须是合理的。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利益,减少民事责任的对策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合理规避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我认为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责任制约机制。目前,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有《注册会计师法》、《刑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其中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只有《注册会计师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因此,有必要研究和修改《注册会计师法》,重点是修改民事赔偿责任并尽量细化,同时要结合国情,对在何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究竟要承担多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其对象和范围。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一方面可使公众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对违法经营者予以严厉的惩处,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因客户的错误和舞弊减少而使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风险。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也要严肃处理,形成完善的法律责任制约机制。
(二)注册会计师积极运用抗辩权,减免相关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抗辩事由,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行为,来减少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基于原告、被告、第三人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抗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2、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顺序性;二是原因是否是结果产生的必要的唯一条件。3、基于损害事实抗辩,如果受害者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目前侵权法有关规定,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不含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进行抗辩。4、基于免责条款的抗辩,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的抗辩,法定条款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免责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认真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合理的怀疑。由于审计风险的存在和审计方法的局限性,我们不能将所有委托方的错误都审计出来,所以我们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做到: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熟悉客户行业情况,慎重选择客户;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做出保证;不得代行使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等。
(四)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降低责任风险。《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发文,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新增加了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这都说明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策层面都支持和鼓励事务所投保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成为事务所的必需品,也成为民事赔偿的资金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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