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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4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30

作者

□文/丁 宁

浏览次数

4808 次

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继承法》上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之保持合法婚姻关系的人。配偶作为家庭构成的基本要素,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配偶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一、配偶继承权的历史发展
  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这一制度在古罗马就已产生。赋予配偶继承权采取男女平等主义,只是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物。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继承立法仅承认丈夫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排斥妻子继承丈夫的遗产。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继承立法虽然规定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但对配偶的继承权特别是妻子行使继承权进行种种限制。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把配偶继承遗产视为“不正常的继承”。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继承立法大都确认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但仍有少数国家限制妻子的继承权。社会主义国家贯彻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继承立法具有进步性的标志之一。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配偶应继份额已大大增加,配偶的继承权地位也已大大加强。例如几内亚,原本不承认妻子的继承权,现在也确立了妻子的法定继承权地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色列新颁布的继承法,将配偶的继承份额由原来的四分之一增加到了六分之五。
  二、加强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配偶共同创造家庭财富,共同承担养老育幼的义务。当一方死亡后,生存方对原本应由双方承担的义务一人承担,负担过重。因而,只有对配偶继承权予以法律保护,才能保证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继续进行。
  有人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分割遗产前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一半归生存方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这样的规定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就相当充分了。但我们必须明白,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死亡,生存方先取得的一半财产,是其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自己应有的财产,倘若将此与遗产并列,视为对生存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实属误解。
  三、我国配偶继承权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表明我国非常重视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在配偶继承的立法上,配偶的继承份额较小。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时,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份额。这样,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越多,配偶的继承份额就越小。配偶的继承在死亡一方留有多个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就非常不利。
  其次,我国继承法缺乏有关配偶对被继承人家庭用品享有先取权及对住房享有用益权的法律规定。法律如果不对其予以规定,可能致使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要求分割诸如住房、家庭用品等遗产时,配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配偶特留份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赋予配偶特留份制度有利于对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抚养和社会利益的保护,避免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逃避本该由其财产承担的对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抚养的义务。
  例如,2001年四川泸州市发生的因丈夫将其遗产的一半赠与第三者而在全国引起了极大争论。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公民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丈夫当然就可以将遗产赠与第三者。这种对遗赠毫无限制的规定使得配偶的继承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虽然该案最后以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违反《民法通则》第17条“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而撤销了“遗嘱抚恤金”部分的赠与,但该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无疑是立法应对我国的遗嘱赠与做出限制,以避免被继承人滥用权利而随意剥夺配偶一方的继承权。
  与之类似的还有发生在上海重婚丈夫杨某继承了被其抛弃二十多年的妻子遗产的个案。依据我国继承法,重婚并不在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四种情形中,所以即使杨某存在重婚行为,也不影响其作为配偶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事实。虽然《继承法》中没有明确将重婚行为确定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但依据《继承法》的整体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重婚行为应当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一。
  四、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首先,配偶的继承顺序,应承认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但并不把其继承顺序固定,而让其与任何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死者血亲的利益,可以防止在死者只有兄弟姐妹等近血亲的情况下遗产全部被配偶取得,而死者的血亲属一无所得的情况发生,也可解决我国规定的在死者存在生存的直系亲属时,配偶继承遗产较少的现状。
  其次,建议立法规定:在一方配偶死亡后,生存配偶对被继承人的家庭用品享有先取权,对住房享有终身的用益权。在生存配偶死亡之前,不得对被继承人的住房及家庭用品进行分割。在生存配偶死亡后,其享有的家庭用品由配偶的继承人继承,享有用益权的住房由先亡配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再次,配偶遗嘱继承中享有特留份额的制度。规定被继承人的遗嘱不得剥夺配偶的特留份额,遗嘱人采用赠与方式规避特留份、必遗份的行为无效,以确实保护生存配偶的利益,以及完善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最后,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还应与我国的现实相结合。虽然国外有很多保护生存配偶继承权的先进法律制度,但是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时,应考虑哪些是符合我们国情可以借鉴的,哪些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我们不能采取“拿来主义”,应当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各种可能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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