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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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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5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4/30

作者

□文/辛煜飞 夏云雨

浏览次数

1646 次

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
  资源和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从20世纪七十年代起就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有专家预言,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增长(即GDP)为中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绿色税收也已成为当代世界税收改革的潮流。因此,“十一五”时期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应顺应世界潮流,充分体现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对环境的保护,加快构建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我国绿色税收现状
  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被认为是绿色税收,但设计初衷大都不是为了保护环境。可以说,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
  (一)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开采地下矿藏资源和生产盐征税,对于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防止乱采滥伐资源,减少资源损失浪费有积极的作用,是保护资源的重要税种和主体税种之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全面加速,资源供需矛盾也变得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使用资源,我国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税,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不同的税率。
  (二)消费税。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把高能耗并会产生污染的摩托车和小汽车以及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石油类产品:汽油、柴油列入征税范围,能够起到限制性作用;对翻新轮胎停征消费税,有利于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对含铅汽油和不含铅汽油分别以不同税率征税,有利于保护环境;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有利于鼓励节约能源。2006年4月1日,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了重大调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目的就是鼓励节约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导向。
  (三)增值税。我国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等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此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收增值税。这些税收减免政策,对环境保护、充分有效循环利用资源具有激励作用。
  (四)所得税。对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等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和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生产高效低毒农药、保持生态平衡的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按10%的低税率征税。对于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促进环境保护、减少污染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其他税种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使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变得更加重要。为了保护土地,政府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
  2、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二、我国现行绿色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绿色税收整体比重不高。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我们以上述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作为税收绿色化水平数据。近年来,这些绿色税收占我国总税收的比重始终在10%左右,税收绿色化水平较低,难以对环境保护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弱化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职能。
  (二)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缺乏全面的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我国现行税制完全没有形成绿色税收体系,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在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我国现在的一些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对纳税人以“三废”为原料所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但比较零散且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无法充分起到调节作用。此外,国际上通用的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等方式并未采用,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使其政策导向功能没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费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国超标排污标准、收费率明显偏低且成本较高。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
  三、对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在“十一五”规划中有两个重要目标:一是到2010年要实现人均GDP比2000年翻一番;二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这意味着能耗总量的增速要从目前年均15%下降到1.5%。因此,“十一五”时期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应顺应世界潮流,充分体现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对环境的保护,加快构建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部分
  1、资源税。传统的资源税只限于矿产品,征收标准也不高,对目前资源需求的扩张和供给的紧缺现状不具有调节作用。依目前我国经济以资源消耗为代价,提高经济增长率的不正常发展速度,大量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都会面临紧缺,急需建立新的切实有效的资源税。
  (1)扩大征税范围。我国的资源税课税对象仅局限于几种特定的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而很多重要自然资源却不在课税范围之中,造成许多企业对非税资源盲目开采和使用。因此,应以非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为原则,将征税范围扩大到煤炭、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源、地热等资源。
  (2)完善计税办法。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生产量或储量为计税依据,促使纳税人以销定产,防止企业不计生态成本,滥采滥挖的粗放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在不加重企业额外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使资源的价值和稀缺程度在税收补偿中得到体现,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减少浪费,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增值税。全面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提高环境和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完善税额抵扣政策与措施,特别是对企业所购置的环保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严格减免税管理,对高污染、高消耗的企业不能给予减免优惠;同时,对有害人体健康或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农药、农膜应免除13%的低税率。
  3、消费税
  (1)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在已有调整的基础上,应将带来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洗涤剂等纳入征税范围。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有无尾气净化装置而区别征税,以鼓励消费者和制造商使用绿色燃料,降低污染度。同时,还应对高档家具、貂皮大衣等大量消耗动植物资源的商品开征消费税。
  (2)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对于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清洁消费。例如,应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污染环境的产品的税率;一次性木制卫生筷和实木地板也应选择适当时机提高其税率。
  4、关税。我国应尽快实行绿色关税制度,一是通过进口关税,控制污染性产品和技术的进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其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如允许进口,应大幅度提高其进口关税。二是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对象是国内资源,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以有效保护不可再生资源,限制国内资源的大量外流。
  5、改革其他相关税种。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将其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种,使其由主要依赖不稳定的“三税”税基变为拥有独立的税基,同时将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改革车船税,根据车船的能耗标准即污染程度不同确定差别税率,分档征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税收优惠。
  (二)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新税种。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结合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税收方面已有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1、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空气中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单位征税,以其排放量和排放气体浓度为依据,实行从量课征的累进税制。
  2、水污染税。对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生活废水的城市居民征税,确定一定的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及浓度进行折算,实行有差别的累进税制。
  3、噪音税。噪音税在国外征收相对普遍,日本、荷兰按飞机起落次数向航空公司征税,美国对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l美元,有些国家则依据噪音的生产量征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的生产经营者征收,以造成的噪音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的分贝值作为征税的依据。
  4、固体废弃物税。主要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各种固体废弃物为征税对象。可先对工业废弃物课税,然后逐步覆盖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以废弃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征税。
  5、垃圾税。开征垃圾税的目的是要垃圾产生主体承担经济责任,使垃圾污染外部性内部化,一方面可为垃圾的收集、处理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可激励人们将垃圾回收利用。
  (三)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及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全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在西方国家中早已广泛运用。我国应该通过各式各样的减税、免税以及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优化生态税收体系,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减少生态税收对我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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