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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6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8/6/2

作者

□文/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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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次

加强我国司法会计建设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我国检察机关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在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案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我国司法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律实践要求加强司法会计建设。用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已成为所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企业融资、投资、担保、破产、兼并、保险等新生业务层出不穷,导致了经营环境复杂化。作为相伴而生的衍生物,违法现象、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门类日益繁多、情况逐渐复杂、手段更加隐蔽。对各种经济案件的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案件涉及会计知识的,办案部门就要依法聘请精通会计知识的人员,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核鉴别;会计人员审核鉴别时也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这就是说,法律法规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会计标准又是落实法律裁定的基础,会计和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彼此结合将有利于对各种经济案件的专门研究和处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懂法律的不懂会计,懂会计的不懂法律,工作中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置好各种经济事项和各种经济案件。因此,加强和发展司法会计,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会计知识的复合型司法会计人员,是满足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的重大举措。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司法会计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国家在新时期努力奋斗的目标。各种民事纠纷和犯罪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严重销蚀。努力排解纠纷、打击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从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转型期,那些围绕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犯罪势必会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并在各种犯罪中占较高的比例,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会计和法律相分离的解决方式,很难有效化解纠纷和惩治犯罪。如处理那些影响市场秩序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犯罪,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导致投资人受损诉讼等,不仅需要熟知法律知识,而且需要熟知会计和审计知识,更需要对二者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对纠纷和犯罪进行可靠的分析和鉴定,从而为排解纠纷和正确定案提供可靠的事实证据。因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会计担当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是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风险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现状
  (一)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司法会计工作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取证工作,理应有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有这些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难以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给予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的。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出现诸多问题,这既影响到司法会计工作科学、规范的完成,更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比如,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或不会收集检材使鉴定无法进行;还有诸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用语混乱、大量引用证人证言作为结论的依据、应当验证的鉴定事项有重要疏漏、鉴定结论的论证不严谨、超范围解决法律定性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五花八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司法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必然表现。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从准备、实施到最后出具鉴定报告的全过程,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规程。制定标准化程序的目的是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使其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前,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尚不够规范,对于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范畴、鉴定结论对财会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达到什么程度等,只能依靠鉴定人员的职业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有时对相同的问题,不同的人给出不同的结论,使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无所适从,不知该采信哪一个结论。这样不仅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而且会严重影响鉴定工作的效率。
  (三)司法会计队伍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尽管目前诉讼机关已经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但相对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犯罪手段翻新等客观需求,现有的技术力量还显得比较薄弱,尚不能完全适应诉讼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员配备少,在数量上难以满足全面开展专业工作的需要;二是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三是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还不熟悉诉讼调查、诉讼证据等相关业务,由于案件多、工作量大,鉴定复核制度的试点工作很难开展。
  (四)专业技术交流渠道不畅。司法会计学是边缘学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能够提供交流的平台很少,这与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一方面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急需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无处可觅;另一方面许多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研究成果却难以发表和交流。
  三、对加强我国司法会计建设的思考
  (一)完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以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笔者认为,鉴定程序应包括下述步骤:
  1、了解案情。会见委托人,听取案情介绍,查阅案卷,摘录与鉴定要求有关的各种资料,必要时可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果认为资料不充足,可要求委托人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会计资料,应坚决拒绝鉴定。
  2、制定计划。在对案情有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组建项目鉴定小组,明确当事双方的分歧所在,确定工作重点,拟定要达到的目标及完成的方法。
  3、实施计划。项目鉴定小组根据计划展开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依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根据鉴定要求获得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执行分析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
  4、出具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结果,应该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鉴定报告通常包括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资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
  (三)加强司法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第三,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
  (四)建立司法会计学术组织。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无论是专业人员数量还是专业技术的应用广度都已初具规模。从加强司法会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建立司法会计学术组织的过程中可考虑采用两条路并行方式进行:一方面积极与有关学会、协会联络,直接筹建司法会计学会和协会;另一方面也可先成立司法会计学研究会之类的相对独立的学术组织,待时机成熟后再成立学会或协会。■
  本文为安徽财经大学2007年度青年科研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会计建设问题研究》(批准号:ACKYQ0715ZD)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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