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47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6/2

作者

□文/甄 诚

浏览次数

1836 次

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模式
  基础设施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银行专家G•英格拉姆认为,一国基础设施恰当与否有助于决定其在从事多样化生产、进行国际竞争、解决人口增长问题、减少贫困以及保护环境方面的成败,良好的基础设施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生活标准。他的研究证实,基础设施能力与经济产出是同步增长的,基础设施存量每增长1%,国内生产总值就增长1%。然而,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国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已成为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在政府财政有限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效途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不失为最优选择。
  一、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1、能够缓解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巨大资金缺口。目前,西部交通设施、通讯设施、能源设施、环保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这严重制约了西部经济的发展。据国家建设部透露,“十一五”期间,西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有数千亿元,尽管在“西部大开发”政策下,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西部基础设施的项目投资,但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是长久之计,在西部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扩张的形势下,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无疑是一个良策。
  2、促进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机制。民间资本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成本价格一定的条件下,民营资本会努力降低成本,扩大服务的种类和数量来获取较多的盈利,这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运营效率,最终为基础设施领域建立竞争机制打下基础。
  二、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
  在我国,民间资本参与东部基础设施的建设比较早,结合他们的经验和西部现实,在推进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能。政府应从微观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规划和调控。首先,政府应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延长特许期限以延长项目的收益期,提高收费水平来增加投资回报率等方式提高预期收益来吸引民间资本。同时,政府应为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利条件,如为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担保贷款、授予必要的土地等。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公效率,增强透明度。最后,政府应保持对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政策的连贯性。
  2、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融资渠道。目前,民间投资主体融通资金仍然十分困难,政府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首先,改善民间投资的融资环境。政府应配合各个银行就民间资本融资问题签署贷款合作协议书;提高对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其次,设立专门面向民间投资主体的担保机构。最后,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
  3、给予民间投资主体各种税费优惠政策。政府要实施公平税费政策,清理针对民间投资主体收费项目过多的不合理现象,必要时,开通民间资本税费绿色通道。
  4、完善相关法律,保障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资本进入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
  为了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现代化进程,需要对融资模式进行创新,并将市场机制运用到建设、运营、管理的各环节。
  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方式一般有股份化、股份合作制、BOT方式及其衍生方式,等等。其中,股份化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最高形式,大部分民间资本还是以BOT方式及其衍生方式参与基础设施融资的。以BOT方式融资存在成本高、政府负担重、法律不健全和无法盘活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等弊端。由于这些风险和弊端在目前难以得到满意的解决,为了避免他们的部分风险和克服部分弊端,加快西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寻找更适合西部地域的融资模式和投资主体就成为了必要。以下是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可尝试的几种融资方式:
  1、TOT和BOT的组合补偿模式。即TOT—BOT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是基于BOT与TOT理论基础之上的。该模式是以BOT模式为主、TOT融资方式为辅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国家政府部门通过特权专门机构将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采用TOT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取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在取得这笔收入后再有步骤地与投资方合作,利用BOT的融资方式共同承建待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该模式中,TOT的受让方和BOT的承建方最好是同一个主体,这样更能够充分地体现它的补偿效应。
  2、PPP模式。即公私合营制,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采用PPP模式的运作基础是良好的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在伙伴关系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伙伴关系的形式非常灵活、广泛,包括特许经营、设立合资企业、合同承包、管理者收购、管理合同、国有企业债权的转让或者对私人开发部门提供政府补贴等,不同形式下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与承担的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在PPP的框架下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与承担的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在PPP的框架下一些原来由公共部门承担的工作转移到了私人部门,但公共部门始终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责任。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他们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3、TIF模式。又叫“税收递增财务安排”。原理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新建,该地区各行业均受益,因此应将多收入的部分通过纳税上交给政府。由于只对该地区增税,所以其他地区并不会受到影响。这种方式通过增税将民间资本集中起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又不会给当地居民带来负担。
  4、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形式与信托形式。
  在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方式部分实现,如爱建信托上海外环隧道信托计划、上海起悬浮交通项目信托计划等。通过基金方式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具有积极意义:首先,为基础设施建设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渠道;其次,投资基金专业管理、专业经营可以增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利用的效率。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筹集水平比较低,但未来发展前景很大。因此,我们在积极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实践的同时,要积极利用信托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西部基础设施建设。
  四、结论
  西部基础设施大发展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是由于基础设施的一些基本特征给基础设施融资带来的障碍,使得财政资金相对于与日俱增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求显得力不从心。同时,我国民间资本已经聚集了雄厚的实力,具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打破垄断和所有制歧视,扫除体制性障碍,对民间投资放宽准入限制,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民间资本进入西部基础设施的融资模式。这样,既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促进西部基础设施的大发展,加快基础设施领域的合理竞争和效率提高,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较好的归宿,可谓是各有所得,达到了基础设施、民间资本、政府的多赢。■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2582064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