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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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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7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8/6/2

作者

□文/李玉玲

浏览次数

1692 次

税收筹划在企业购货过程中的应用
  提要 税收筹划无处不在,与纳税人经营活动息息相关。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时,通过对购货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本文从企业进货渠道(购货对象)、进货时间、购货运费、企业采购存货结算方式、企业签订购货合同等方面展开介绍,对购货过程各环节综合考虑进行筹划。
  一、企业购货过程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在购货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企业经营中,一些经营者对存货购进的管理不够重视,致使在采购阶段存货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注重存货合理的采购量。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管理者决策失误,盲目采购材料与商品,造成积压。许多生产企业只求质量,不求销量,使产品过剩。在现行的增值税计算中,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是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的,有些企业顾此失彼,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不管是否需要,盲目地加大购进材料或商品,以增加进项税。虽然少交了税,但造成存货超储。这些行为都不利于企业存货的流转。产品无法流转,企业就无法转嫁购买产品时所负担的那部分增值税。长期看来,企业实际负税越来越大,并不是真正的纳税筹划。
  (二)不注重销货单位的性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认领专用发票。于是,很多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货物时,不注重企业的纳税形式,为了方便,就去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方进行购货,或是只去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产品,而不考虑某些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企业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采购时机选择不当。通常情况下,企业采购应以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能确定。一般企业为了留得更多的周转资金,都是在需要某种产品的时候才会去采购,并不去过多地考虑市场变化与供应关系对产品的影响,这样就造成了购买产品的成本增高,不利于企业转嫁税负。
  (四)采购货物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有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购进货物的时候,未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尽早抵扣税款,无形中增加了税负。
  三、企业在购货中进行税收筹划
  (一)注意尽量增加进项税额。一般企业都想使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提前,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可以考虑将付款合同按日期开成多个延期合同,这样在每次付款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进项税额的筹划,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尽可能大的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应纳税额;第二,尽量将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销双方形成牵制,所以对外购货物,购进时让销售方高于销售额是不现实;进口的情况由于海关管理也特别严格,让海关高开组成计税价格也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扩大抵扣范围以增加抵扣额。其他以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则可以考虑增加购进额以节约增值税。具体方法包括:
  1、期末大量采购材料进行筹划。现行税法政策规定,只是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都可以抵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若企业在期末还有可周转的资金,则可以将其用于购进材料或者商品。购进货物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一般纳税人这样处理的好处:将税收资金用于购货,减少了银行贷款利息的支付;同时,也减少了应纳税额,保持了正常周转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2、在价格相同时,优先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现行税法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接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或即使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6%或4%的征收率抵扣。因此,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
  3、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凭专用发票注明款项抵扣进项税的权利,但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因此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索取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税款。
  4、尽量采购固定资产的附属零配件。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但维修设备用的备用配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如果以散件的形式购进零配件,那么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缩小税基。
  5、对于收购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情况,由于是由企业自己向农民或销售方填开普通发票,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和牵制机制,则收购额的大小有一定的弹性。企业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收购价格,然后以其他形式获得补偿。
  (二)注意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税收利益。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投入市场后,其数额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增加。把货币时间价值运用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即对于货币收入,与其晚收不如早收;对于货币支出,与其早付不如晚付(在企业购货中,只涉及货币支出)。
  例如,某轧钢厂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初计划购进一批生铁,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从另一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这种生铁不含税价30万元,销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需支付钢铁厂价税合计31.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5.1万元。
  方案二:某从物资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不含税价30万元,销售方从税务机关按4%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支付价税合计31.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1.2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1.2万元,比第一方案少3.9万元。
  假设上述购进材料全部在当月加工成成品并销售出去,不含税售价40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这时,如果采用的是方案一,应交增值税额1.7万元(6.8-5.1),即下月初申报缴税时流动资金流出量为1.7万元;如果采用的是方案二,应交增值税为5.6万元(6.8-1.2),即下月初流动资金流出量为5.6万元,比第一方案多了3.9万元。从表面来看,两种方案资金流出量是相等的,都是36.8万元。但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往往被纳税人忽视,就是资金的流出时间有差别。方案二在采购环节流出量比方案一节约3.9万元,这部分资金一直到下月初申报纳税时才流出。也就是说,方案二比方案一有3.9万元现金延迟一段时间流出。
  (三)发票的管理。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时,尽量让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则通过谈判压低进货价格。
  企业购货中的发票管理主要是指因购货从外部取得的发票。在发票管理过程中,企业要从注意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发票的内容是否真实,一定要避开虚开、代开、借开的发票,以免发票不能成为合法的扣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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