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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7期/信用/法制/正文

发布时间

2008/6/2

作者

□文/霍焱焱

浏览次数

4655 次

法经济学分析
  提要 法经济学分析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要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关实质性知识结合起来。”它是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法经济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益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一、法经济学分析的涵义
  法经济学分析始于20世纪三十年代,发展并完善于20世纪六十年代,它是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及效果,是法学与经济学融合的产物。它在法学理论中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法学的价值层面上,为“效益”挤出了一席之地,形成了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二是在方法论上运用经济学的理念和方法研究法律运作,以符合人类社会高效发展的利益需求。也即,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安定,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最优化。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下列命题:权利的定义‘应该’反映某种深层的经济效率规范”。
  法经济学分析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运行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首先,在法经济学分析中运用了经济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经济人,即“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来分析法律现象。其次,法经济学分析是把法律运作看成是一个经济过程,即立法、司法、执法都是经济过程。如,波斯纳就将立法过程看作是交易主体间博弈的过程。最后,法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最基本方法,如供求、成本、均衡等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进行批判,并以实施效果为依据,对该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价和预测。
  二、法经济学的地位和影响
  自20世纪法经济学的产生以来,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法经济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除法经济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法经济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法经济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
  法经济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法经济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法经济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法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
  三、学说中效益理论的价值
  法经济学注意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注意到对社会资源配置效益的影响,因而主张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注意法律制定和执行的经济效益。效益理论是法经济学的核心。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效益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确立效益价值的基本依据就在于使法制的目的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一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对效益理论的批评多来自于对“正义”的忽视。传统上,正义或公正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义和公正仍然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但从实用意义上看,它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与效益目标形成互补。首先,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仅仅用正义或公正无法对其做定性评价。许多经济行为或活动并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社会无法根据既定的政治原则或伦理规范判定其正误,而这些行为或活动却关系到资源利用和配置的优化,因而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范。其次,正义或公正的内涵是历史性的,它不仅决定于这一目标所存在的社会制度,同时也受制于特定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而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因此,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和效益在多数情况下是彼此含摄的。正如波斯纳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效率。只要稍加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公正和效益也有冲突的时候。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公正优先,还是效益优先?现在大多数人的主张是效益优先。其理由是: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益的背后必然是公平自身的丧失和破坏。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如果有效益,必然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么也谈不上存在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只有在高效益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才能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在总体上满足人们的基本要求,确定高起点基础上的社会公正,这就决定了必须以效益的提高为先导。因此,“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法经济学的效益理论的价值及其合理性一目了然。
  四、结语
  一般而言,人类生存与发展对法律的依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对人类社会的保驾护航作用;二是法律须是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这两个重要方面就体现了法的两个最一般的价值,即正义与效益,同时也是法经济学分析的理论基础。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特别是以美国当代的社会经济为对象的,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运行机制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人类智慧的结晶;它与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已成为“共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律也必须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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