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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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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8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6

作者

□文/王 琼

浏览次数

1425 次

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提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筑工程投标前、投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并对各行为主体的寻租行为进行博弈分析,提出要从制度创新这一原则出发,治理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寻租行为。
  一、租金及寻租
  寻租的“租”又称“经济租”,原意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垄断地位而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只要存在政府或行业协会等有权机构干预,市场分割和垄断,就有租金存在,当人们以“合法”或非法活动而谋取超常的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成了“寻租”。所以,寻租可概括为通过获得或维持某个领域的垄断地位来寻求、保持和增加经济租金的非生产行为。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一)投标前的寻租行为
  1、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有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投标竞争;有的甚至直接要求只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系统、本地区的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单位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招标;对外省队伍不公开、不邀请或少邀请;缩短投标时间,让省外队伍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使外地队伍感到不值当;向外省队伍收取高额交易费;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批加以限制;评标加入多项省内外不同的评分标准,从而堂而皇之地搞地方保护主义,谋取经济租金。
  2、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本地区注册的企业,或者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使投标人难以满足其要求而不愿意投标或者即使投标也没有中标的可能性,从而使招标成为走过场;以地方领导交办工程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承诺建优质工程给予重奖为由,提高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还有的招标单位,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直接邀请自己“信得过的建筑企业”投标;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不知内情的或因时间不够而放弃或成为废标。
  3、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潜在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故意规定或者设置一些排斥或不利于潜在投标人中标的条件等。
  4、强迫投标人组成共同体投标。招标单位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共同体被招标人内定为中标人。
  (二)投标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抬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三)评标过程中的寻租行为。招标人为了使自己意向单位中标及投标人为了自己能中标,买通评委达到自己的目的,谋取租金。
  (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利用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优势地位,在确定价格、承包商垫资及肢解发包上尽可能的掌握主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存在,招标人的这种要求是很难通过合法渠道实现的。因此,招标人通常要求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对自己有利的“阴合同”,以此来获得租金。
  三、行为主体间的寻租博弈分析
  上述各寻租行为主体中主要包括:招标者、投标者、地方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评标者等,把这些作为一方,这里再引入建筑监察部门一方。
  以下通过构造建筑监察部门和寻租者的博弈模型,对两个局中人的行为策略选择进行博弈分析,揭示招投标寻租的内在动因,即博弈各方的利益驱动和矛盾发展,并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设局中人1为建筑监察部门,其行为空间为(监督、不监督)。局中人2为招投标相关人员,其行为空间为(寻租、不寻租)。因此,得到相应的博弈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表1)
  在以上模型的战略式表示中:建筑监察部门的监督成本为c(c≥0),监督抓到寻租,对寻租分子的处罚为a,同时相关人员因为抓到寻租受到上级部门的奖励为d,s表示因为寻租使该地区建筑部门遭受的形象、信誉等损失而带来的收入减少(投资减少等),当相关人员寻租时,其一次得益为r(r≥0),不寻租时得益为0(即没有额外得益);寻租时被抓到除被处罚金a外,还受到行政处分,其形象受损,这些损失的折合价值为b。
  建筑监察部门以概率p1选择监督,以概率1-p1选择不监督。相关人员以概率p2进行行动——寻租,则选择拒绝寻租的概率为1-p2。当建筑监察部门选择监督时,以p3的概率查证寻租,而未查出寻租的概率就是1-p3。当建筑监察部门选择不监督时,以p4的概率获举报查证寻租,而没有任何结果的概率就是1-p4,以上 1≥p1≥0,i=1、2、3、4。
  模型在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
  设博弈双方对自己及对方的特征、战略空间及得益函数有准确的知识(完全信息),局中人选择行动进行博弈一次。当建筑监察部门以概率p1选择监督时,他的期望得益为:
  E1=p1[p2(p3-p4)(a+d)-c]+p2p4(a+d)-p2s(1)
  当相关人员以概率p2选择寻租时,他的期望得益为:
  E2=p2(p1p4-p1p3-p4)(a+b)+p2r (2)
  按照混合战略Nash均衡定义,对建筑监察部门,在给定p2条件下,寻求p1使E1达到极大,故对(1)式求关于p1的导数并令导数为0,得:
  p2*=c/(p3-p4)(a+d)
  同理,对(2)式求关于p2的导数并令导数为0,得:
  p1*=■
  为此,得到本博弈唯一的Nash均衡为混合策略Nash均衡:
  [(p1*,1-p1*),(p2*,1-p2*)]
  =[(■,1-■),(■,1-■)]
  当建筑监察部门监督的概率p1小于p1*=■时,相关人员的最佳反应策略是选择p2=1,即寻租策略,此时相关人员的期望得益大于0。而当建筑监察部门监督的概率大于p1*时,相关人员认为选择寻租的期望得益小于0.因此他的最佳反应策略是不寻租,即选择p2=0。
  由此可见,本博弈的混合战略Nash均衡点是相关人员是否选择寻租策略的关键分水岭。该点上P1*的大小与寻租得益r成正比,表明当寻租得益r增大时,寻租更具有诱惑力,就会更猖獗,p1*也随着增大,监督的力度(频率p1与成本c)也必须大大增加。同时,p1*与处罚力度a和举报概率p4成反比,表明加大处罚力度和奖励群众举报对打击寻租将会有明显效果。而p2*与监督成本c成正比关系,表明建筑监察部门的监督成本越低(c越小),监督就越积极,相关人员参与寻租的可能性也就越低。同时注意到博弈中的均衡点与s无关,表明该地区建筑部门遭受的形象、信誉等损失而带来的收入减少等事项没有影响两个局中人的战略选择。此外,必须注意到当寻租得益r≥(a+b)p3时(此时取p1*=1),均衡战略是(寻租,不监督),此时建筑监察部门的监督行为将不起任何作用,根本无法遏止相关人员选择寻租策略的欲望,相关人员的必然选择就是寻租。因此,负有监督责任的建筑监察部门应使r<(a+b)p3。这意味着要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不让相关人员有可乘之机。
  四、治理寻租行为的对策
  (一)治理招投标过程中寻租行为的主要原则。寻租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因为制度改变了寻利与寻租的相对价格,从而改变了经济人的激励结构与偏好。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动机,在某种约束(如制度约束、道德约束)下,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这是很正常的,但仅有自利性动机还不足以构成寻租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形成租金的制度,只要制度上存在这个租,就会产生寻租现象,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制度创新。根据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规律,从制度上加大寻租的成本,减小寻租的收益,使寻租的净收益小于寻利的净收益,从而把经济人的寻租行为引导和转变为寻利行为,这是治本之术。
  (二)具体措施
  1、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成立一个由建筑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非营利性工程交易中心。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为承发包双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和其他相关服务,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
  2、加大对寻租行为的监督及处罚力度。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租金r,加强处罚力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a的值,使得寻租者寻租的概率降低。同时,加强处罚可以达到威慑其他行为主体,起到“杀一儆百”,抑制寻租行为发生。
  3、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招标中,代理人(承包商)与委托人(业主)的利益不一致,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采用主动方式激发代理人的积极性,让代理人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润;监督机制则是以防御方式阻止代理人的消极怠工和机会主义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由于工程中标签约后,还有一段较长的履约期,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显得更为重要。
  4、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政府干预,规范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政府从经济活动中退出来,下放权力,走向小政府大社会,把更多的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减少了权力意味着缩小了政府规模,减少了各层拥有大小权力的官员,滥用权力创租、寻租的机会也就减少了。在把寻租的可能性限制于最小范围的条件下,大大便于了监督,降低了监督成本,政府就可以用司法和行政手段,对极少数非法寻租者进行严厉打击,否则法不责众,治理寻租的成本太高。减少政府管理层次,取消不必要的建设行政机构,建立加强建筑行业协会来取而代之。这样既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同时还可以抑制寻租行为。
  5、强化规则,防止软约束现象出现。从制度约束层面来看,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和一些国际惯例,以减少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但非正式约束却难以从国外借鉴,需要一个建立过程。只有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相容,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再好的制度,或由于不合国情,或由于实施中非正式约束的缺失,都会变形以致最后流于形式。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彻底改变招标投标中的权力观、人情观,减少操作中的灵活性、弹性和例外,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标投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使得在招投标过程中无租、无处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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