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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普遍存在且严重的问题。如何保护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金融学者们所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家们所研究的热门课题。如何从根本上找出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动因和制度缺陷,并从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上根本解决这个难题,也是学者们所不懈努力的目标。共同的课题爱好加上相同的历史使命,使得法学家与金融学家的联合成为可能,也使得“法与金融”这一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变成现实。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法与金融学”才在美国兴起。她是自20世纪七十年代兴起的“法和经济学”的延伸。尽管发展的时间比较短,但以多视角﹑先进的研究方法为长处使得这一新兴学科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活力,现在成为了经济研究的主流,也是法学家积极参与的领域。法和金融学应用经济金融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和探究法律和法律制度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各国公司治理构架的形成及经济发展的影响。1998年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的《法与金融》,成为法与金融学的奠基性文献。以LLSV为代表的第二代公司治理研究表明,各国由于法系的不同,从而造成对外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不同,而这一不同又与各国在资本市场的规模和深度、股权结构、股利政策和经济发展上的差异存在很大的相关性。他们对公司治理的法律研究方法给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注入新的活力,研究结论也引起了经济学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从而开启了研究法与金融的浪潮。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背景
作为世界最大的新兴转型经济体,我国的经济发展之快令世人瞩目,我国的创新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及其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年轻的我国证券市场有新兴加转轨的性质,提供了多样的制度和环境背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建立证券市场,目的在于解决国有企业融资问题。当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纷纷抽出部分优质资产打包上市,集团公司作为控股母公司而存在,使得上市公司与生俱来与集团公司联系紧密,关联交易频繁。同时,由于“政企分开”的要求,各级政府也将自己从生产性资产中分离出来,组建国有企业,并通过IPO将国有企业部分证券化。因此,在上市过程中,形成了复杂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与多层级的控制方式。随着政府对民营经济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强,在证券市场上上市的民营公司也不断增多,至今民营上市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重要群体。
二、我国目前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回顾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丑闻事件,在我国短短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几乎以同样或相似的方式一直在演绎着。从法律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历来是各国证券立法共同遵守的一项基本准则。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先后出台68部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累计101条保护条款,分别涉及信息披露、累积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关联交易等16项保护措施。尽管《公司法》的颁布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1998年颁布了《证券法》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从而使得我们可以收集到近几年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终极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但在近几年来的时间里,我们还是经历了很多引人深思的公司治理新闻:安徽芜湖、江苏宜兴地方党政干部大规模兼任公司领导;中国人寿审计风波;珠海珠光公司香港清盘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高层交叉互换;创维高层香港被拘;中航油违规期货投机破产,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了我国《公司法》的运行与我们企业整体上的守法经营的真实状况,也为我们进一步清醒认识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提供了鲜活的经验。或许,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将是今后很长时期内我国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第一法则。
公司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在我国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并在与境外法制规则与市场运作秩序的近距离比较中逐步展现无遗。比如最近一段时间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几家中国公司被连续披露的违法违规事件,使我们在认清境内外法令要求差异的同时,更看到境内外公司管理者在合法和合规方面的规则意识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上的水平差距。
无论是中国人寿、中航油、中海油田这样的国有企业,还是中国稀土、柯林格尔、创维股份这样的民营企业,在达到合法和合规经营管理这一点上,已经披露出来的事故情节都反映出其管理者的所作所为,要么是彻底地不尊重规则,要么是表面化地尊重规则,这都折射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到了一种非常可怕的程度,或者说哪怕是对法律、规则的一种起码的敬畏都是一种稀缺的思维方式与经营理念。以创维公司黄宏生香港被拘事件为例,本案让人们看到的是同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大陆和香港不同的法制规则下的迥异遭遇,留给人们的思索是为什么会有如此迥异的结论,这也反映出围绕合法和合规经营管理而应进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在我国现阶段的缺位。
三、结束语
现代经济是一个复杂的演化系统,在满足人类丰富而多变的目的上,它的效能依赖于各种制度,这些限制着人们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帮助人们避免或缓和冲突,增进劳动和知识的分工,并因此促进社会繁荣。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它可以节省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大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尽管还存在着很多让人不满意的地方,但充满活力和希望,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也在制度设计上和法律的保障上不断地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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