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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48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6

作者

□文/沈 怡

浏览次数

727 次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研究
  自2001年以来,美国爆出了安达信公司、安然公司、施乐公司、世通公司等重大会计造假事件,这一连串的财务丑闻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据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仅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的会计造假丑闻就使美国2002年经济损失达370~420亿美元。而在国内,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事件也频频曝光,已有诸如“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郑百文”、“黎明股份”、“猴王股份”等上市公司的虚假招股说明、虚假报表、虚假配股报告等。这些事件给世界带来了极大震惊,也引发了世界理论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大讨论。
  李若山等通过对100位企业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发现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舞弊行为的看法与国外有较大区别。认为舞弊的主要动机是人们的贪婪心理,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是控制舞弊的主要措施。朱国泓认为,财务报告舞弊不单单是一个会计问题,它背后有着深刻的经济利益冲突,并提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激励优化与会计控制强化。刘峰教授以红光实业为案例,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现有的制度安排本身排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诱发了会计信息的违法性失真,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之举是相关的、合理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博弈市场,拥有多元的市场参与者,他们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与其他各方进行着不断的抗争或合作。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实际上是多方进行博弈的结果。上市公司舞弊与否,政府监管与否,注册会计师合谋与否,都要视其他两方的行动选择而做出自己的选择。因此,对三方的博弈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有助于找到治理财务舞弊的有效途径。
  一、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由于会计信息已成为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企业的管理者存在着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屈从于外界压力而歪曲、隐瞒信息的倾向,严重的虚假可能会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这就促使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对企业信息的供给行为实施了强有力的管制。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管理者,承担着监督上市公司真实、公允披露信息的职责,由此就形成了其与上市公司之间就信息披露问题展开的博弈。
  (一)会计监管博弈的基本假设。(1)博弈参与人为中国证监会与上市公司,他们都是理性的,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同时每个参与人都知道其他参与人是理性的。博弈双方都了解博弈的结构和自己的支付,但不了解对方的具体决策;(2)中国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为目标,其监管效用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但也关心经济效益;(3)上市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利益动机,不考虑技术上的信息失真问题;(4)中国证监会完全有能力查处企业的信息造假行为,监管的成本是制约其监管力度的主要因素。
  为使博弈模型更符合实际,进一步假设:第一,企业提供信息的策略空间为(虚假信息,真实信息),其支付主要表现为造假的收益、查处的罚款和信用损失等;第二,由于监督成本的非零性,证监会只能采取抽样稽查的方式。证监会的策略空间为(稽查,不稽查);第三,一旦确定对某个企业进行稽查,还存在着认真稽查或不认真稽查的策略选择;第四,如果证监会未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实施稽查,而由其他部门或个人举报后查处,证监会要蒙受信誉损失。
  (二)博弈模型及其分析
  1、博弈模型。根据上述假设,监管博弈的博弈矩阵表示如表1。(表1)
  在上述博弈支付矩阵中有关字母的定义如下:E: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成功后获得的综合增量收益(设定披露真实信息的收益为0);D1:证监会查处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行为后处以的罚款(包括对企业的罚款和对管理者的罚款);D2: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行为被查处后受到的信用损失;C:证监会的稽查成本;R:证监会主动查出上市公私虚假信息后所获得的综合收益(物质收益、声誉价值等);V:证监会未主动稽查,其他方举报企业信息舞弊查实后,证监会承担的综合损失(惩罚、信誉损失等);W:上市公司舞弊成功后造成的社会损失;p: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概率(披露真实信息的概率为1-p);q:证监会进行稽查的概率(不稽查的概率为1-q);r:证监会认真稽查的概率(不认真稽查的概率为1-r);t:在证监会不稽查的情况下,其他方举报企业舞弊的概率(t<r)。
  从上述博弈的支付矩阵中可知:如果E-D1-D2>0,上市公司会毫不犹豫的选择提供虚假信息策略,这时,证监会是否进行稽查关键取决于稽查的收益是否大于不稽查的收益。当r(D1-C+R)-(1-r)(C+W)>t(D1-C-V)-(1-t)W时,证监会选择稽查策略;反之,证监会即使明知企业造假,但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不会予以稽查。双方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如果E-D1-D2<0,上市公司会根据证监会稽查概率的大小、发现舞弊概率的大小、处罚的力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进行虚假披露,而证监会也会根据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概率的大小、监管的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稽查或不稽查,这时双方就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而只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在给定证监会稽查概率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的预期效用分别为:
  UE1=qr(E-D1-D2)+q(1-r)E+(1-q)t(E-D1-D2)+(1-q)(1-t)E=E-t (D1+D2)-q(r-t)(D1+D2)
  UE2=0
  令UE1=UE2
  即E-t(D1+D2)-q(r-t)(D1+D2)=0
  q=■
  =■=■ (令D=D1+D2)
  在给定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概率的情况下,证监会进行稽查和不稽查的预期效用分别为:
  UG1=pr(D1-C+R)-p(1-r)(C+W)-(1-p)C
  =prD1+prR-pW+prW-c
  UG2=pt(D1-C-V)-p(1-t)W
  令UG1=UG2,可求得:
  P=■ (r>t)
  由此得出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p*=■
  q*=■
  该均衡解存在的条件为:(r-t)D1+(r-t)W+rR+t(V+C)>C和E<rD。
  当上市公司以p>p*的概率披露虚假信息时,证监会的最佳策略选择为稽查;反之,当上市公司以p<p*的概率披露虚假信息时,证监会应选择不稽查;当上市公司以p=p*的概率披露虚假信息时,证监会的最佳策略是随机选择稽查或不稽查。
  当证监会以q>q*的概率进行稽查时,上市公司的最佳对策是披露真实信息;反之,当证监会以q<q*的概率进行稽查时,上市公司应选择披露虚假信息;如果证监会以q=q*的概率进行稽查,上市公司可以随机地选择披露真实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
  2、基本分析和结论。从上述分析和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中,我们得到如下基本结论:
  A、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最优概率p*与证监会的稽查成本C正相关,与证监会查处舞弊的概率r、查处后的罚款D1、虚假信息给社会带来的损失W、证监会认真稽查所获得的综合收益R以及被动稽查蒙受的综合损失V负相关。这是因为:(1)稽查成本是制约稽查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高额的稽查成本降低了查处的次数与力度,企业的侥幸心理助长了舞弊现象的发生;(2)查出舞弊概率的高低反映了稽查的效果,严厉的处罚震撼了企业的舞弊行为;(3)如果虚假信息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大,证监会可能会为了公众利益不惜代价地进行稽查,从而使得企业不敢轻易造假;(4)证监会主动稽查的综合收益和被动稽查所蒙受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披露虚假信息的概率。
  B、证监会稽查的最优概率q*与企业披露虚假信息的增量收益E正相关,与发现舞弊的概率r、D负相关。这是因为:(1)当企业因虚假信息而得到的增量收益E越大时,企业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造假的可能性上升,证监会应加大稽查力度;(2)当证监会发现舞弊的概率r增大、查处舞弊惩罚力度提高、企业承担的信誉损失上升时,证券监管的威慑力增加,企业不敢轻易进行信息造假,证监会可适当降低稽查力度;(3)当举报的概率上升时,说明其他方面监管的能力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证监会的工作。
  二、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托对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定,就其客观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出具审计报告。但是,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同样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性,主要表现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即收取审计费用。经济利益的驱动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使得注册会计师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过高的社会责任是注册会计师难以承受的。注册会计师为了实现个体效用的极大化,只愿意提供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的审计质量,不一定是社会期望的最佳审计水平。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断地与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进行着博弈。
  (一)博弈的基本假设。(1)注册会计师和企业都是理性经济人,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做出决策选择,且风险中立;(2)博弈双方选择策略具有随机性,即博弈一方无法预测到对方的具体策略;(3)政府监督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事后监督,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为使博弈模型更符合实际,进一步假设:企业管理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真实会计信息的概率分别为p、1-p,注册会计师共谋、不共谋的概率分别为λ、1-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为R0,审计成本为C2,公司正常收益为E0,企业管理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可得到增加的效用E1,注册会计师可得到额外的收益R1,如果企业管理层造假被证监会发现,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为F1,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与企业管理层合谋)被证监会发现会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损失为F2,企业管理层希望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注册会计师不愿意合谋时,企业管理层给予注册会计师的惩罚为L,即注册会计师拒绝共谋所面临的损失,如审计费用下调、客户流失等。假设上市公司管理层造假被证监会发现的概率为X1,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谋被证监会发现的概率为X2,上市公司造假而未被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概率为X3。
  (二)博弈模型及其分析。在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管理层的会计信息虚假披露行为,但是考虑是否共谋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博弈模型表2。(表2)
  根据该博弈矩阵,注册会计师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UC=λ(1 - p)R0+λp(R0+R1-F2X2)+(1-λ)(1-p)(R0-C2)+(1-λ)p(R0-C2-L)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效用函数为:
  UE3=λ(1-p)E0+λp(E0+E1-F1X1)+(1-λ)(1-p)E0+(1-λ)p(E0+E1X3)
  令■=0,可求得注册会计师的最优合谋概率:λ= ■
  令■=0,可求得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最优造假概率:p=■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C2越大,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就越大。
  (2)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强度F2越高,查处的概率X2越高,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就越小。
  (3)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而得的非法收入R1越多时,它越倾向于和上市公司同谋造假,因而使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越大。
  (4)会计师事务所因拒绝上市公司管理高层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而面临的可能损失L越大时,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向上市公司妥协,进而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越大。
  (5)上市公司管理高层因造假所得的非法收益E1越大时,非法收益中分给会计师事务所的那一部分也越大,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概率也就越大。
  (6)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惩罚强度F1越高,查处的概率X1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概率也就越小。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想的纳什均衡应该是:上市公司向外提供可靠、充分、透明的信息,以获得合理资本成本的资金;监管部门则严格监督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取得客观上的收益;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性,客观地出具审计报告,以获得与其审计服务对应的收益。但是,这种理想的纳什均衡并非自动出现,要解决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从健全上市公司自身的内部治理着手,还需要注册会计师、证监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用现代企业制度标准来要求企业。一是规范经理人市场,建立经理人激励和评价机制,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和失职处罚力度。经理人受聘经营管理公司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实现个人价值,如果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和个人行为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给予其相应的物质报酬和精神奖励,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经理人造假的心理诱因。同时,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一发现其越轨行为就及时给予严厉处罚,加大经理人造假的成本,打消其侥幸心理,迫使其放弃追逐短期利益行为,转而追求长期利益。二是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继续深化独立董事选任、报酬发放等方面的改革。(2)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要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3)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另一方面要考虑监事的报酬和其他福利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不应当由其监督的董事会或经理决定。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监事的报酬实际上由管理层决定,这就使得监事在经济上受制于管理当局,从而丧失独立性。
  (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督效率。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与政府的监管效率负相关。而监管效率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监管成本、发现舞弊的概率、惩罚力度等因素。因此,首先,要借助现代科学技术采取先进的监管手段,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水平。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而提高发现舞弊的概率。第三,要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目前,我国对企业虚假信息的处罚主要体现在针对企业的罚款,而对责任人惩罚较轻,这种制度不尽合理。因为虚假信息的直接受害者是企业的股东。如果对企业罚款,惩罚的仍是股东,而信息造假的最大受益者——企业管理者,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起不到威慑作用。因此,要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尽快启动虚假信息的民事赔偿机制,掐断造假者的经济动力。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首先,要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提高审计独立性。可以尝试由证券监管部门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所需资金由上市公司缴纳形成的专用基金支付,隔绝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经济往来,减少合谋可能性,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其次,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他惩戒权。第三,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加强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力度,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增加其违规成本,强化其风险意识,提高其执业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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