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49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8/7/6

作者

□文/刘盛楠

浏览次数

1953 次

浅析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提要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洗钱犯罪活动也越来越显现出跨国性的特点。本文从进行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出发,通过简单的博弈分析,最后给出政策性的建议。
  一、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1、洗钱的跨国性需要国际合作。洗钱行为的跨国特点决定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洗钱犯罪是无国界犯罪,集中表现为洗钱活动的跨国性、洗钱主体的跨国性以及洗钱对象的跨国性。跨国洗钱的目的是使犯罪收益流到犯罪收益来源以外的国家,以便逃避对犯罪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惩处和对财产的没收。洗钱犯罪的跨国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内的经济犯罪分子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境外,利用境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性进行洗钱活动,使犯罪收益在形式上成为合法的;有的还将在境外清洗后的赃款再以境外投资的形式转移回境内。二是境外的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在一国境内进行洗钱活动。三是洗钱分子逃往别国寻求庇护。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人口跨境流动的增加,洗钱犯罪将与毒品犯罪、腐败犯罪、欺诈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国际化犯罪进一步地融合,增加控制洗钱犯罪的难度,任何一个国家仅凭自己的力量已经不能有效地应对来自洗钱犯罪的挑战。如果没有其他国家的合作,一国不仅很难追踪转移到境外的非法收益的线索,也很难对这些赃款进行扣押和没收,更是无法实施对潜逃的洗钱分子的制裁。因此,国与国之间应加强反洗钱的双边司法协助和引渡方面的合作,以便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2、转轨发展中国家反洗钱需要国际合作。跨国反洗钱行为一般倾向两种国家,一种是金融保密程度较严密的发达国家,另一种是法制和金融保密有缺陷的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来看,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能力。因为转轨国家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培育过程中,艰难的利益调整和不健全的法制环境并存。这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土壤,洗钱分子经常利用这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进行跨国的洗钱活动。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最容易被洗钱影响,最后必然会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酿成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因此,这些国家的反洗钱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应克服本国反洗钱能力的局限,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力争统一各国监管标准,以免给洗钱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3、我国反洗钱需要国际合作。洗钱活动在我国相当猖獗。我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数额也在不断上升。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利用假进口合同把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洗钱;利用借贷方式洗钱;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洗钱;利用股票市场等资金周转快的行业洗钱;利用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洗钱。我国面临的洗钱问题的突出特点是:腐败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类洗钱犯罪的案例和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洗钱。而且,这种洗钱主要是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此外,有些腐败分子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后,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循环侵占。有大批的腐败分子在国外凭借“洗”出去的钱挥金如土,如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震东、许进超利用银行违规操作,贪污并挪用公款,涉案金额达90亿元人民币,而且利用洗钱手段转移了部分违法款项;湖南郴州原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李树彪等人贪污、挪用公款上亿元人民币,并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赴澳门豪赌;著名的厦门远华案,赖昌星就是依靠跨国洗钱手段把巨额犯罪收益转移到加拿大,并利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中的引渡问题中方和加方长期难以达成一致而逍遥法外。这些案件都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声誉,也反映出我国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博弈分析
  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需要多方的配合,这样就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利益主体本身存在成本与收益的计算,所以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博弈的关系。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博弈分析:
  假定有A和B两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如果相互合作的话,其反洗钱成本均为C,而得到的社会收益为R,如果双方都不同意合作,则社会收益为0。于是可得到下面的策略组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选择合作,则B会选择不合作;同样,如果B选择合作,那么A将选择不合作。这也就说明非合作博弈是无法实现反洗钱制度的最优安排的。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是否存在一种binding agreement,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如果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显然,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中必须建立这样一种binding agreement,使每一个国家都能受到约束,合作进行反洗钱。
  三、开放经济下我国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建议
  国际反洗钱合作机制需要多国、多部门的协同努力,各国必须为此采取一致的行动。无论是从世界经济格局中一个重要经济体的角度,还是出于世界政治格局中多极化的一极的考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都有必要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明确我国的洗钱问题有其复杂性。因为除走私、贩毒、诈骗、偷税漏税需要洗钱外,一些贪污、腐败、侵吞国有资产行为也有着大量的“洗钱需求”。可以推想,如果对经济活动规律认识不足,比如在反洗钱计划部署之前,不就合法经济活动的定义、金融机构为承担反洗钱义务所付出的成本等问题展开一定的调研和听证,就难以让计划落到实处。
  2、积极参与统一国际反洗钱标准,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的不同,在反洗钱监管上也存在差异,这给洗钱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他们往往到反洗钱最薄弱的国家洗钱。所以,必须尽快建立反洗钱的国际统一准则,以避免“监管套利”的出现;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以更好地打击跨国洗钱活动。
  3、在微观层面上建立反洗钱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进行洗钱会带来一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改变现有的洗钱成本收益结构,必须建立起一套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对积极、有效进行反洗钱的微观主体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对消极抵制反洗钱的进行处罚或公示,从而加大洗钱成本,降低洗钱的收益,以加强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反洗钱的力度。
  4、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当前,有部分公众和金融机构对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规定的合理性存在着疑问,对可疑资金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有限,这些都增加了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并助长了金融机构沦为犯罪分子洗钱工具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如,美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反洗钱工作指引》就标示了50多种识别可疑资金的情况,如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客户经常大量收发往来于离岸金融机构的电汇、银行工作人员不愿休假或生活奢侈等。
  5、确实地把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结合起来。当前,一些部门为了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常常采用各种手段把见不得光的钱变为“合法”的钱,私设“小金库”,然后大肆挥霍。这不仅助长了各种腐败行为,而且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我们必须对清洗腐败犯罪收益行为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扩大对洗钱活动上游犯罪的监管范围,防止不法分子将腐败所得纳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中,把控制洗钱与遏止腐败结合起来。■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5256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