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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内幕交易、市场欺诈屡见不鲜。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证券市场最普遍的违法问题均与信息披露有关。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成为促使证券市场更加有效的必然途径。正如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在其1914年所著的《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正确认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假陈述问题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等信息,全都是谎话连篇。比如,红光实业为骗取上市资格,在上市申报材料中虚报利润(实际当时公司已亏损1亿元),1997年6月上市时,其招股说明书预测当年每股盈利0.3元(实际半年后每股亏损0.863元),制造彩玻池炉还能正常生产的假象,导致一天烧去100多万元。有的公司有意歪曲经营业内容,通过各种方法把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收支变为合理的业务收支,通过虚假的陈述表现出来。如,青岛双星华青轮胎2004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其总裁报告的销售收入、职工报告销售收入、行业协会公布销售收入、青岛双星2004年报表公布销售收入数据分别为:18亿元、12亿元、14亿元、17亿元,真假难辨。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如,有些公司已披露了一个利润分配方案,但股东大会又否决先前公布的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向社会公开。这些信息披露实质上是与庄家配合,误导市场,在广大投资者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遗漏问题
1、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的披露。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很多人需要的信息,事关上市公司存亡的信息不公布或含糊,特别是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益的信息,更是想方设法地遮掩;有些重大的违法、违规在被查处之前相关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披露。如,重庆实业自2000年起的历次定期报告中均未披露前四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2、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确认、披露总是遮遮掩掩,不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完整地披露。
3、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完整。如,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持股数在前十名的重大股东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持股数年度内增减变动及原因。
4、对资金投放去向信息披露不完整。如,许多公司仅列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未明确说明是否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情况,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等。
5、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完整。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更没有计提坏账准备金,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
6、盈利预测披露不完整。上市公司在盈利预测报告中对盈利的预测往往极尽美言,对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编制的基础及合理性却要么不说,要么轻描淡写地一提,使投资者感觉“形势大好,越来越好”。这样的盈利预测好像不是信息披露,而是上市公司的引资的广告。盈利预测有时甚至成为某些上市公司欺诈的工具。
7、利润构成的披露不完整。企业的利润有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构成,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只有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才是考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有些公司不能对利润构成进行明确的披露,回避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1、内容不规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不符合要求,有的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重要会计制度如准备金的计提、存货的计价、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报表内容不符合要求,依照《年报准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张会计报表应是可比式报表,但许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仅限于当年度的数据;有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数据与年度报告有关文字叙述不一致;有的财务报告中的审计部分甚至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亲笔签名。会计报表注释不规范,注释不规范将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使投资者对信息的理解不充分,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还表现为公布的内容朝令夕改,可信度不高,也不严肃。
2、形式不规范。编制格式不按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的格式编制,不同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同,也不利于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
3、信息的发布不规范。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而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有的公司居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消息,大大助长了我国股市的投机性。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但一些上市公司却不顾损害公司形象,披露信息时极为随意。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时不严肃,公布之后不断地打“补丁”。个别公司的“补丁”使公司经更正后的业绩出现缩水的情况,更有甚者由盈转亏。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还有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的披露更是缓之又缓,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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